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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001008003013009/2021-185443
  • 组配分类:
  • 行政复议
  • 发布机构:
  • 市司法局
  • 成文日期:
  • 2021-03-2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乐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乐政复决字〔2021〕5号)

乐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乐政复决字〔2021〕5号)

发布日期: 2021- 07- 21 15 : 17 浏览次数: 字体:[ ]

申请人:徐某强。

被申请人:乐清市民政局,住所:乐清市城东街道伯乐东路888号。

法定代表人:叶国强,职务: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0年12月11日作出的编号为20200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涉案答复称申请人申请获取的信息,《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有特别的规定,不应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方式查询。申请人认为,《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是行政规章,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七)项规定的法律、行政法规。被申请人答复不予公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为20200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通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公开所申请的政府信息。

被申请人答复称:根据《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第二条,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内容属于婚姻登记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七)项,所申请公开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对婚姻登记档案的查询作了专门规定。申请人申请向其公开的事项属于婚姻登记档案信息,《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对婚姻档案的利用查询已专门作出详细规定,申请人如需获取相应信息,应根据上述规定办理,而非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请求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为202002号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经审理查明:2020年12月3日,徐某强通过温州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受理平台向乐清市民政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为:“……申请公开离婚者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手机号码的政府信息……”所需信息的用途描述为:“专门用于联系离婚者有无婚姻介绍需要。”同月11日,乐清市民政局作出编号为20200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七)项,徐某强申请获取的信息,《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有特别的规定,不应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方式查询,请其依照《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徐某强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温州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受理平台截图、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七)项,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被申请人应告知优先适用特别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根据经济建设、国防建设、教学科研和其他各项工作的需要,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利用档案馆未开放的档案以及有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保存的档案。利用未开放档案的办法,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规定。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五条:“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建立婚姻登记档案。婚姻登记档案应当长期保管。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家档案管理部门规定。”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赋予国家档案局和民政部对婚姻登记档案的利用制定具体规定的权利。为规范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国家档案局和民政部制定了《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该办法第十五条对婚姻登记档案的利用作出了规定:“……(三)婚姻当事人持有合法身份证件,可以查阅本人的婚姻登记档案;婚姻当事人因故不能亲自前往查阅的,可以办理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和安全部门为确认当事人的婚姻关系,持单位介绍信可以查阅婚姻登记档案;律师及其他诉讼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持受理案件的法院出具的证明材料及本人有效证件可以查阅与诉讼有关的婚姻登记档案;(五)其他单位、组织和个人要求查阅婚姻登记档案的,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在确认其利用目的合理的情况下,经主管领导审核,可以利用;……”,申请人可依据上述规定对婚姻登记档案进行利用。《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是为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婚姻登记条例》而制定。被申请人根据上述规定,告知申请人依照《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并无不当。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乐清市民政局作出的编号为20200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乐清市人民政府

2021年3月24日

乐政复决字〔2021〕5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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