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乐政复决字〔2021〕6号) 乐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乐政复决字〔2021〕6号) |
申请人:乐清市某婚姻介绍所。 经营者:徐某强。 被申请人:乐清市民政局,住所:乐清市城东街道伯乐东路888号。 法定代表人:叶国强,职务: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1年1月15日作出的编号为20210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重复申请)》,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答复称,申请人于2019年10月17日申请公开“离婚者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手机号码的政府信息”(以下简称“离婚者信息”),被申请人已进行答复,现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的政府信息,被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申请人未重复申请2019年10月17日前的离婚者信息,这些信息太旧了。2019年10月17日前的离婚者信息与这一天之后的离婚者信息,几乎不可能相同。被申请人将上述两个时间段的离婚者信息说成是相同的政府信息,事实认定明显错误,在此基础上的适用法律亦是错误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第(二)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具有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的职能。申请人有喜新厌旧追求效用及时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对超出合理范围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但也应公开。“重复申请”和“高频次申请”不是一回事。根据《档案法》第十五条第二款,在国家规定的档案移交期限届满前,该档案所涉及政府信息公开事项仍由原制作或保存政府信息的单位办理。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为20210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重复申请)》,并通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公开所申请的政府信息。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申请人重复申请。2019年10月17日,申请人向我局申请公开“男女离婚者的地址和手机号码(离婚登记表)”,次日,被申请人作出答复,该答复后被乐清市人民政府撤销。2020年2月14日,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答复。2021年1月1日,申请人又向被申请人申请要求公开“离婚者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手机号码”(以下简称“离婚者信息”)同月15日,被申请人作出涉案答复。申请人前后二次要求获取的信息内容均相同,系重复处理。二、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作出答复,符合法律规定。三、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事项属于特定行政管理领域的业务事项,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调整范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婚姻登记档案信息。《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对婚姻档案的利用查询已专门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充分保障了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获取婚姻档案信息的途径和方式。申请人如需获取相应信息,应根据上述规定办理,而不应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提出。综上,请求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为202101号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重复申请)》。 经审理查明:2019年10月17日,乐清市某婚姻介绍所(以下简称“某婚介所”)向乐清市民政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为:“男女离婚者的地址和手机号码(离婚登记表)”,所需信息的用途描述为:“联系离婚者有无重新结婚意向,有无婚姻介绍需要”。次日,乐清市民政局作出答复称:“婚姻登记信息属于受限共享类、非公开、个人信息,属于个人隐私不予公开”。芙蓉花开婚介所不服,向乐清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20年1月19日,乐清市人民政府作出乐政复决字〔2019〕11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撤销了该答复,并责令乐清市民政局重新答复。同年2月14日,乐清市民政局重新作出答复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七)项‘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经审查,你单位申请获取的信息,《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有特别的规定,不应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方式,请你单位依照《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2021年1月1日,某婚介所通过温州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受理平台向乐清市民政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为:“……申请公开离婚者留在行政机关的,有关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手机号码等个人信息的政府信息……”。所需信息的用途描述为:“专门用于联系离婚者有无婚姻介绍的需要。”同月15日,乐清市民政局作出编号为20210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重复申请)》,答复称:“你单位于2019年10月17日提出要求公开‘离婚者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手机号码’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机关已按规定以编号为:20200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已向你作出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六)项‘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的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之规定,现对你单位重复提出的申请,本机关不予重复处理。”芙蓉花开婚介所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离婚登记表上包含离婚者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职业等个人信息。 以上事实,有依申请公开系统的截图、答复、乐政复决字〔2019〕118号乐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编号为 202001号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温州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受理平台截图、编号为202101号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本案中,申请人于2019年10月17日申请公开离婚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手机号码等信息时,被申请人对其进行答复,申请人于2021年1月1日就同一事项再次提起涉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属于重复申请。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六)项:“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作出编号为202101号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重复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乐清市民政局作出的编号为202101号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重复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乐清市人民政府 2021年3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