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信息公示专项检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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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住建所(分局)、物业服务企业: 为加强行业监管,规范企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温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及时公示相关信息,我局将对这项工作开展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物业服务企业自查自纠阶段 各物业服务企业应按照《温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对所有在管项目立即开展自查自纠,对未按照条例的规定公示相关信息的,限于7月10日前完成改正。 二、集中检查阶段 各住建所(分局)应高度重视本次专项检查活动,由主要负责人抓落实,于7月11日至8月10日对辖区内物业小区开展集中全面检查,对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温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进行信息公示的,责令物业服务企业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温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相关条款予以处罚。各住建所(分局)于8月15日前填写《物业管理区域信息公示检查情况统计表》,报局房地产市场管理科(物业科)。 附件:物业管理区域信息公示检查情况统计表 乐清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6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物业管理区域信息公示检查情况统计表 单位名称(盖章): 负责人(签字):
填报人: 填报日期: 乐清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21年6月28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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