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通知公告
  • 成文日期:

关于乐清市贯彻落实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问题编号十-1)整改完成情况的公示

发布日期: 2021- 08- 10 16 : 42 浏览次数: 字体:[ ]

根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温州市整改工作协调小组《关于印发温州市贯彻落实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验收销号工作办法的通知》(〔2020〕7号)文件要求,现将问题整改完成情况公示如下:

一、整改任务:建成清江污水处理厂二期扩容工程、建成翁垟污水处理厂一期工程,新增污水处理能力6.55万吨/日。

二、整改措施:

1、2019年12月底前,建成清江污水处理厂二期扩容工程,新增处理能力0.55 万吨/日。

2、2020年5月底前,建成翁垟污水处理厂一期工程,新增污水处理能力6万吨/日。

三、整改完成情况

2019年9月乐清市清江污水处理厂二期扩容工程建成,10月通水调试,12月完成工程竣工验收;2019年12月实现正常运行,2020年6月完成清江污水处理厂二期扩容工程环保自主验收;2020年5月,翁垟污水处理厂一期工程建成投入试运行; 2020年10月17日,通过环境保护自主验收。截至目前,出水水质能够稳定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的“建成清江污水处理厂二期扩容工程、建成翁垟污水处理厂一期工程,新增污水处理能力6.55万吨/日。”问题已整改完成。

以上整改情况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2021年8月12日至2021年8月17日,公示期间乐清市整改工作协调小组、乐清市市政公用工程建设中心接受社会各界意见反馈。联系电话:0577-61889800,61889818,联系地址:乐清市行政管理中心第二办公区3幢518室,联系邮箱,342680393@qq.com。

 


2021年8月10日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