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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乐清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
  • 索引号:
  • 001008003013014/2021-200227
  • 主题分类:
  • 工业、交通/其他
  • 文号:
  • 乐交综〔2021〕110号
  • 发布机构:
  • 市交通运输局
  • 成文日期:
  • 2021-12-31
  • 有效性:
  • 有效

局属各单位: :

现将《乐清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合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乐清市交通运输局

2021年12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乐清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机关合同管理,预防和减少合同纠纷,依法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温州市司法局关于印发<温州市行政机关合同审核指南><温州市行政机关重大合同备案参考文书格式>的通知》(温司〔2020〕24号)、《关于印发<乐清市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办法>》(乐政办发〔2020〕25号)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局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以及民事经济活动中与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就涉及国有资产、财政资金使用和自然资源、公共资源利用等事宜设立、变更、终止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劳动合同,科技、课题合同,以及通过“政府采购云计算服务平台”实施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货物和服务类项目政府采购活动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合同,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类型:

(一)基础设施等国有资产(包括无形资产)的投资、建设、租赁、出让、转让、承包、托管合同;

(二)土地、森林、荒地、水流等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的依法出让、转让、出租、承包合同;

(三)城市公用事业的特许经营合同;

(四)涉及财政资金使用的合同;

(五)招商引资合同;

(六)合作开发合同;

(七)拆迁改造合同;

(八)政府投融资合同;

(九)政府借款合同;

(十)其他符合规定的行政合同。

第四条 行政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合同:

(一)标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合同;

(二)涉及本单位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合同;

(三)与社会资本合作的PPP项目合同;

(四)所涉事项列入或拟列入国家、省、市政府重点项目、重大工程的合同;

(五)其他社会影响较大、关系重大公共利益的合同。

第五条 合同管理应当遵循权责明晰、程序规范、内容合法、衔接顺畅、处理及时、监督有力的原则,以事前风险防范、事中风险控制为主,以事后监督、补救为辅。

第六条 合同起草科室为合同承办科室。

合同承办科室应当全面贯彻落实合同管理相关规定,承担合同管理主体责任。

第七条 合同订立一般遵循下列程序:

(一)调查。订立合同前,应当对合同相对人的资产、信用、资质、履约能力等情况进行核实,对合同的订立与履行进行风险预评估;

(二)谈判。合同项目较复杂或者标的额较大的,应当由项目负责人与具有相应技术、经济、法律知识的人员组成工作小组负责具体工作;

(三)起草。合同内容应当做到标的明确、内容合法合理、条款完备、责任明确、用语规范严密;

(四)审核。合同订立前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核。重大合同应当经本单位领导集体讨论研究决定;

(五)订立。合同文本应当由本单位负责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行政机关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

第八条 采用政府采购与招标投标方式确定合同相对人的,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第二章 起草

第九条 行政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条 对行政合同实行统一编号管理制度。

第十条 合同文本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合同双方主体信息;

(二)合同背景及合同目的说明;

(三)合同标的及其数量、质量等信息;

(四)合同价款及支付方式;

(五)合同履行进度安排;

(六)双方权利义务;

(七)保密条款;

(八)违约责任;

(九)争议解决方式、约定管辖机构;

(十)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指定联系人、联系方式、不同形式往来文件的送达效力等沟通机制;

(十一)合同成立、生效条款和合同订立地点、订立时间;

(十二)合同编号;

(十三)双方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 行政合同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并不得出现以下内容:

(一)超越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承诺或者义务性规定;

(二)违反规定以行政机关名义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或参与经商、开办企业;

(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约定。

第十二条 行政合同内容应当公平合理,不得出现以下内容明显不合理的情形:

(一)在非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情形下,合同价款明显偏离市场价格的,但行政机关获益或存在其他特殊情况的除外;

(二)权利义务严重失衡,行政机关承担义务过重、享有权利过少的;

(三)行政机关违约责任畸重、对方当事人违约责任畸轻的;

(四)其他明显不合理的情形。

第十三条 涉外合同应当优先约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明确约定中文合同文本的法律效力。

第三章 合法性审核

第十四条 行政合同订立前,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核,由局法规科负责合法性审核。

第十五条 合同进行合法性审核的,合同承办科室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合同文本草拟稿;

(二)与合同有关的情况说明和背景材料,包括草拟的过程、风险论证的情况、合同相对人的资信调查情况、会议研究情况以及其他需要重点说明的问题等;

合同承办科室应当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完整性负责。

第十六条 审核主体应当重点从以下方面进行合法性审核:

(一)合同主体是否适格,合同事项是否超越权限;

(二)合同内容是否合法,是否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是否损害第三人的合法利益,是否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办法的规定;

(三)合同条款是否完备,合同表述是否准确;

(四)其他需要审核的事项。

第四章 订立与履行

第十七条 订立合同,应当履行本单位内部相应决策程序。需要履行评估、审批等程序的合同,应当严格履行相应程序。

第十八条 订立重大合同的,应当经本机关领导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九条 合同订立后,行政机关应当严格按照约定诚实、全面地履行合同义务,并及时对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确需变更合同实质性条款,包括合同履行主体、合同标的、合同履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就变更事项订立书面补充协议,并按照本办法中有关合同订立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主张权利,采取措施应对合同风险的发生:

(一)合同相对人预期违约或者已经发生违约的;

(二)合同相对人的经营状况、财产状况恶化或者丧失、可能丧失履约能力的;

(三)合同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修改、废止,可能影响合同正常履行的;

(四)订立合同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影响合同正常履行的;

(五)因不可抗力,可能影响合同正常履行的;

(六)其他可能存在合同风险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产生纠纷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应当首先采取协商、调解方式解决。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订立书面补充协议。经协商或调解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且该合同属于民事合同的,可按照合同约定的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纠纷。

第五章 归档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合同承办科室应当及时将合同登记保管,并及时报办公室归档。

第二十四条 合同承办科室应当妥善保管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产生的全部原始文件档案资料。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乐清市交通运输局办公室              2021年12月3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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