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养老服务补贴对象和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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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街道: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民养〔2021〕164号)文件精神,经研究,现将我市养老服务补贴对象和标准调整如下。 一、补贴对象 养老服务补贴是指对具有本市户籍低收入家庭的60周岁以上失能、失智及生活能够自理的高龄(80周岁以上)老年人(以下简称高龄老年人),经过评估,采取政府补贴的形式,为他们接受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或入住养老机构提供支持的一项社会福利。 补贴对象按照老年人家庭经济状况和相应的政府保障责任分为三类: (一)基本保障对象: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60周岁以上的失能、失智及高龄老年人。 (二)适当补助对象:低收入家庭(低保边缘家庭)60周岁以上的失能、失智及高龄老年人。 (三)其他补贴对象:平均可支配收入以下家庭60周岁以上的失能、失智及高龄老人(收入情况需申请人授权,经浙江省大救助信息系统认定)。 二、补贴标准 补贴标准参照我省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执行,按照生活自理能力分为三档,即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基本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标准如下: (一)居家养老的基本保障对象,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500元、基本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250元、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125元执行;高龄老年人按每人每月125元执行。 家庭不具备照料条件,经市民政部门批准纳入机构养老的基本保障对象,可参照我市特困供养人员护理费标准执行。 (二)“适当补助对象”分档发放标准按“基本保障对象”分档发放标准的80%执行; (三)“其他补贴对象”发放标准,按每人每月100元执行。 全市百岁及以上老年人按每人每月125元执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和养老服务补贴不重复享受。补贴对象可按规定享受低保金等救助帮扶。 三、补贴方式 补贴通过安排养老服务的方式提供。部分山老区偏远山村可以结合老年食堂配送餐服务,补贴从批准当月起享受。采取安排养老服务方式的,由各乡镇街道通过政府购买服务,选择养老服务承接主体为补贴对象提供等额服务。服务单价金额暂按各乡镇街道上一年度购买服务确定的标准执行。经审核批准入住养老服务机构的,经本人或监护人同意,补贴资金可直接支付给提供服务的养老服务机构。待温州养老服务超市上线运营后,各乡镇街道重新确定服务单价,采取电子消费券方式的,按月直接发放消费券至补贴对象虚拟专户,由补贴对象自主选择温州养老服务超市线上平台提供的养老服务。 四、申请、评估和审核 补贴应当由本人或代理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或线上申请。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人基本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按照《浙江省困难老年人能力评估实施方案》(浙民养〔2020〕107号)有关要求,对申请人能力进行评估(2022年已经老年人自理能力筛查的不需要重复评估),确定享受养老服务补贴档次,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的,将初审后的评估意见和有关材料通过“浙里康养”平台报市民政局审核批准,纸质材料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一人一档”的要求进行保存。 市民政局收到乡镇(街道)在“浙里康养”平台上传的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必要时可以上门复核,有关组织、个人或家庭应当配合接受核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市民政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对补贴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应补尽补、应退尽退。资格复核采取补贴对象主动申报和市民政局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定期核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补贴对象的经济状况依据浙江省大救助信息系统数据及时调整,自理能力情况发生变化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通过“浙里康养”平台及时上报市民政局进行变更或注销,从次月起进行调整或停止享受。 本次调整自2022年 8月 1日起实施,《乐清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乐清市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实施意见的补充通知》(乐民办〔2020〕78号)同时废止。 乐清市民政局 乐清市财政局 2022年10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