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征缴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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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做好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征缴工作,根据《浙江省医疗保障条例》《温州市全面做实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温政办〔2021〕65号)和《温州市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征缴实施方案》(温税发〔2022〕41号)等文件精神,经十七届市政府第十三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参保对象 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乐清市户籍城乡居民和持有乐清市居住证的非乐清市户籍人员,均可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 二、筹资标准 (一)2023年度我市城乡居民医保缴费标准1590元/人,其中个人缴费标准530元/人,市财政补助1060元/人。 本市特困供养、最低生活保 障、最低生活保障边缘等人员个人缴费部分由乡镇(街道)予以补助,孤儿、非低保低边的困境儿童个人缴费部分由市民政局予以补助,残疾人个人缴费部分由市残联予以补助,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农村老党员个人缴费部分由市财政予以补助。 (二)本市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新增资助参保对象,经审批通过后,属地乡镇(街道)应于当月予以办理资助参保。个人当年已参保的,不退保费,次年资助参保。对退出对象,当年参保继续有效,次年不再资助。 三、参保及缴费方式 (一)参保方式。2022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已参保人员,2023年度无需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直接按税务部门缴费渠道缴纳。2023年度需新增或中断的参保人员,携带身份证或户口簿到属地村居(社区)、乡镇(街道)办理相关手续。 (二)缴费方式。1.与银行签订委托扣缴协议,在签约卡内存足费款。2..通过支付宝、微信、银行APP、银行营业网点进行自助缴费。 四、待遇标准 2022年12月20日前完成缴费的,从2023年1月1日起享受当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待遇。未按时缴纳的,可以在当年补缴其全年个人缴费部分,并自缴费月起的第3个自然月开始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2023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待遇按照温州市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落实责任。城乡居民医保是惠及广大群众的民生工程,筹资工作更是事关全局的重要环节。各乡镇(街道)和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该工作的艰巨性和复杂性,统一思想、强化责任,认真组织业务培训,广泛开展政策宣传,将参保任务要求分解落实到村居(社区)和具体责任人,准确把握时间节点及具体要求,确保参保率达到99%以上。 (二)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市医疗保障局负责拟定筹资标准、待遇支付等政策,指导各乡镇(街道)按计划扎实有序推进实施工作,全面掌握并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及问题。市财政局负责保费预算编制和调整,加强资金管理,确保财政补助拨付到位。市税务局做好费款申报受理、业务指导及对乡镇(街道)缴费进度的督导工作,负责将征缴明细、退费受理信息及时传递给医保部门,并会同银行等代征单位衔接相关工作。市教育局负责学生儿童参保缴费宣传、缴费信息发送等工作。市民政局、市残联负责资助参保人员名单核实、每月增减人员名单推送等工作。各乡镇(街道)负责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确认、签约确认和缴费提醒等工作。 各乡镇(街道)和有关单位要按照分工及规定时限落实职责,加强业务协同和信息沟通,确保参保征缴工作顺利完成。 (三)狠抓落实,强化监督。各乡镇(街道)和有关单位要紧扣时间节点、关键环节,做实做细抓好任务落实。市政府将不定期公布各乡镇(街道)城乡医保参保缴费完成率和排名情况。对排名靠后、措施不力和推进速度缓慢的乡镇(街道)和单位,适时进行通报。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2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政协办公室,市人武部,市法院,市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 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2月14日印发 乐政办发〔2022〕65号关于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征缴工作的通知 .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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