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启用“浙江乐清湾临港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印章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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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关于同意中共浙江乐清湾临港经济开发区(筹)工作委员会、浙江乐清湾临港经济开发区(筹)管理委员会更名的函》(温编办〔2022〕114号),浙江乐清湾临港经济开发区(筹)管理委员会更名为浙江乐清湾临港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现刻制“浙江乐清湾临港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角质印章一枚,自发文之日起启用。原“乐清湾港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印章同时废止。 附件:启用的印模和废止的印模 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2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启用的印模和废止的印模 一、启用的印模 二、废止的印模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政协办公室,市人武部,市法院,市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 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2月9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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