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乐清市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机构信息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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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安监所(分局),中介机构,各企业: 为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机构分级管理,切实规范社会化服务市场,提高服务水平和质量,解决当前存在的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机构专家力量缺乏、服务不规范、管理不完善等问题,根据《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深入推进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浙应急基础〔2019〕117号)、《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机构分级管理规定的通知》(浙应急基础〔2021〕96号)要求,结合数字化改革要求,现将乐清市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机构信息做如下调整: 一、原公布文件《关于公布乐清市第一批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机构的通知》(乐应急〔2019〕53号)、《关于公布乐清市第二批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机构的通知》(乐应急〔2020〕15号)废止。 二、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活动的机构,应向乐清市应急管理部门开展执业告知,2月20日起,“乐清应急管理”微信公众号数字化云平台将链接“企安管家”动态更新机构名单,各所(分局)要加强对中介机构其从业人员监督管理。 三、服务机构首次开展安全管家服务至少要有1名专家负责企业“体检式”隐患排查,第二年不少于1次专家现场服务。机构可以自愿入驻“企安管家”自动派单平台,企业届时可以在平台上实现一站式便捷购买安全服务。 乐清市应急管理局 2022年2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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