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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乐清市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机构专项整治的通知
  • 索引号:
  • 001008003013025/2022-209397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应急管理
  • 文号:
  • 乐应急〔2022〕19号
  • 发布机构:
  • 市应急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2-06-01
  • 有效性:
  • 有效

各安监所(分局),局机关各科室及下属各单位,各在乐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机构:

为进一步提升我市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工作,推进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机构分级管理,切实规范社会化服务市场,提高服务水平和质量,根据《温州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开展社会化服务机构监管专项执法监督的通知》精神,经局党委同意,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机构专项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从2022年5月至2022年7 月底,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机构专项整治;查处一批应到而不到现场开展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活动的技术人员,淘汰一批不具备基本条件的服务机构,曝光一批重台账、轻现场存在严重服务质量问题的典型案例,全面规范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秩序,进一步提升服务质量和覆盖率。

二、整治对象

在乐从事安全生产培训、检查、咨询、评审、评估等技术、管理服务的各类单位和技术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机构”)。

三、整治内容

(一)严格核查机构的条件具备情况。各机构按照《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深入推进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浙应急基础〔2019〕117号)和《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机构分级管理规定的通知》(浙应急基础〔2021〕96号)规定,对照《乐清市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机构分级评估自查表》(附件1)开展自查自改,列出问题清单,明确整改措施和时限,边查边改,形成分级评估报告。市应急管理局将在机构自查自改的基础上,对本地机构进行全覆盖现场核查,对其他在乐机构进行资料核查(需提供注册地应急管理部门条件核实书面材料)。对符合条件的C级以上机构,通过“乐清应急管理微信公众号-微政务-社会化服务”栏目进行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对D级机构,责令限期整改到位,对整改后仍然达不到C级以上机构条件的,采取不予公布机构信息、警示约谈、加大对其执法检查的频次等相应惩戒约束措施,在之后动态监管中对被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的机构,依法依规对中介机构及其责任人员实施市场禁入。

(二)严格监督检查机构的服务行为和结果。各机构在乐开展咨询、评估等技术、管理等服务的,必须主动将所有已服务企业(包括服务期外的企业)服务合同、服务记录情况录入浙江省“工业企业安全在线”平台,并于6月30日前在“乐智安-企安管家”平台建立委托企业服务流程档案,实现服务标准化管理(根据省平台开发进度,后续实现与省中介管理系统的数据对接),规范服务行为,促进被服务企业安全管理水平不断提升。机构拒不公开服务信息的、不接受应急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的,将依据《浙江省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机构分级管理规定》第十三条规定,提请温州市应急管理局降低其信用等级,直至降为D级。对违法违规情节严重的,将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开。

(三)严格规范机构从业人员服务流程和质量。检查服务人员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情况,督促机构从业人员不断学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相关专业领域安全技术标准规范,具有与承担安全生产技术服务相对应的专业技能,提供准确、规范的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机构从业人员要定期接受乐清应急技术协会开展的法制、职业准则、业务知识的培训。机构从业人员对服务过程中发现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反馈委托企业,提出整改措施建议,并指导委托企业完成整改。对发现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且委托单位拒不整改的,应当报告属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从业人员违反《浙江省市场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对市场中介机构从业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整治时间和步骤

(一)自查自纠阶段。6月15日前,全市各机构开展自查自纠,并于6月15日前将自查表(附件1)和自查报告报送市应急管理局安全基础一科刘秀明处。

(二)整改提升阶段。7月15日前,市应急管理局根据机构提交资料,抽调安全基础一科、安全基础二科、法规科、信息保障科、教培科、执法队等有关人员组成核查组,由市局领导带队开展实地核查,对照内容逐项核查打分,确定分类等级,核查分数作为首次向社会公布的信用分,之后根据核查内容进行动态更新。

(三)总结提高阶段。7月底前,通报全市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机构专项整治情况,完善监督机制,开展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标准化建设。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局专门成立由局长任组长、相关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安全基础一科、安全基础二科、法规科、信息保障科、执法队负责人为成员专项整治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安全基础一科)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二)强化监督管理。乐清市应急管理局制定《乐清市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动态监管评分标准》(附件2)对在乐清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活动的服务机构及其安全专家实行记分管理,相关信息公布在“乐智安-企安管家”平台,包括机构名单、业务范围、收费标准、联系人、安全专家、积分情况、黑名单等相关信息。各科室、安监所(分局)、执法队在开展行政许可、执法检查、事故调查、行政指导、专项检查等工作时,对涉及机构的,应当进行一并检查。

1.检查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章制度情况和合同履行情况;对违法违规开展业务的,依法进行查处;

2.检查机构向生产经营单位出具各类技术服务报告的真实性、符合性和针对性;

3.在生产安全事故、违法违规行为查处过程中,检查机构出具的安全技术报告是否对事故单位设施、装置等部位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全面辨识,提出的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是否准确。

(三)提高社会化服务覆盖率。各所(分局)要把推进社会化服务工作与安全生产日常监管相结合,督促安全管理能力不足、安全基础差的小微企业引入安全管家服务,重点聚焦小微企业园、村级集聚区、工业区等加工制造类企业相对集中的区域,突出高危行业、“三场所三企业”、危化品使用企业、“厂中厂”企业、小微企业等领域,充分发挥安全服务机构技术支撑作用,用好专家服务队伍,开展各项专业性检查,推动企业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进一步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四)培育服务主体。根据《浙江省第二轮安全生产综合治理三年行动计划》,我市将积极培育安全咨询、教育培训、安全评估、隐患排查等本地机构,机构应依据《乐清市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机构服务项目分类标准》(附件3)配齐配强相应安全领域专家,扩展服务项目,提升安全服务能力。鼓励机构根据市场需求提升综合服务能力,组建综合性中介机构或者中介机构联合体,提高服务质量,增强市场竞争力。对信用A级的机构,采取相应的激励措施。

(五)严肃廉政纪律。7月20日后,所有社会化服务活动必须接受线上监管,引导企业通过线上平台自主选择正规机构购买服务,应急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廉政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

1.要求服务对象接受指定的中介机构开展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

2.在采购过程中,与中介机构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3.干预中介机构开展正常业务活动;

4.向中介机构收取费用或者变相收取费用;

5.向中介机构摊派财物;

6.在中介机构报销任何费用;

7.收受中介机构宴请、有价证券、会员卡或礼物;

8.其他违反廉洁自律的行为。



附件:1.乐清市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机构分级评估自查表

          2.乐清市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动态监管评分标准

          3.乐清市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机构服务项目分类标准




乐清市应急管理局

2022年6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19 关于开展乐清市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机构专项整治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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