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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乐清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第185号建议的答复函
  • 索引号:
  • 001008003013123/2022-212321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其他
  • 文号:
  • 乐市监建议〔2022〕2号
  • 发布机构:
  • 市市场监管局
  • 成文日期:
  • 2022-07-14
  • 有效性:
  • 有效


阮桂国等代表:

你们向乐清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提出的《关于规范四小车管理的建议》(第185号)已收悉,经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目前市场上存在四种电瓶车类型,分别是电动二轮车、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及国标电动自行车。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科技部 公安部 交通运输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强低速电动车管理的通知》(工信部联装〔2018〕227号),低速电动车主要指行驶速度低、续驶里程短,电池、电机等关键部件技术水平较低,用于载客或载货的三轮、四轮电动机动车(包括老年代步车等)。根据2017年发布的强制性国家标准《机动车安全运行技术条件》(GB7258),由动力装置驱动的,具有两个或三个车轮的道路车辆,但不包括符合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的车辆为电动摩托车。据此,电动二轮、三轮、四轮车应归属机动车范畴。

依据《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能力,能实现电助动或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据此,电动自行车归属非机动车。

下面就代表们提出的四点建议分别进行答复。

建议一、加强电瓶车的源头管理,严控电瓶车产品质量标准。市场监管部门加大对电瓶车生产领域和销售市场管理,防止“三无”电瓶车流入市场;加大对市场上销售的电瓶车监督抽查力度和频次,及时公布监督抽查结果,建立电瓶车生产销售的“红黑榜”制度,正确引导消费。

电动车安全问题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生命和财产安全,市场监管部门一直以来高度重视电动自行车的质量监管。一是电动摩托车(机动车)一直纳入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二是电动自行车(非机动车)原来一直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2019年4月15日起转为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认证)。此后,所有的电动车全部纳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未获得CCC认证的,不得出厂、销售,也无法在公安车管部门上牌登记注册。这样以来,超标车的市场需求明显大幅减少,这从根源上遏制了“三无”电动车流入市场,成效显著。

2019年4月28日,温州市公安局、温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开展电动自行车联合整治行动的通知》(温公通〔2019〕33号)。根据文件要求,公安交警、市场监管、经信部门加强了部门执法协作,对发现的违规生产、销售企业信息,通过信息互通和联合执法予以查处;同时加强电动自行车销售环节的监督检查,严厉查处违法销售不符合新国标、未获得CCC认证的电动自行车,以及非法改装、拼装、篡改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联合执法以来,截至2022年3月底,共抽查流通领域电动自行车26批次,其中1批次不合格,依法予以处置。共查处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等各类违法案件12起,对3家销售电动自行车的经营户为电动自行车安装雨篷的违法行为进行了依法处置,执法人员责令该3家经营户当场整改并对经营者予以行政处罚;其中涉及到电动二轮车的违法案件1起。同时,我们通过微信公众号“温州交警”等渠道,加强了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宣传和普及。

为进一步加强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源头监管和使用管理,建立健全回收利用体系,2021年10月,根据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省市场监管局牵头制定了《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综合治理集成改革方案》,建设了“浙江e行在线”综合集成应用系统,采用“一码统管、以芯智控”方式,实现从生产、销售、登记、骑行、充停、维修、回收全链条闭环管理。我市组建了电动自行车综合治理集成改革工作专班,出台了相关工作方案,根据省专班统一部署,大力度推进电动自行车综合治理工作。2021年10月至今,我市市场监管系统集中力量开展了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环节产品赋码的监管工作,从源头杜绝非标电动自行车。

1.新销售车辆实行赋码管理。2021年10月底,完成了全市电动自行车生产经销单位大排查,排查出我市实际经营的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1家(但目前还未投产)、电动自行车销售维修单位共计311家。指导我市全部生产经销单位完成在“浙江e行在线”上的登记注册。从2021年11月开始,我市所有经销的电动自行车实施赋码标配销售,销售者必须应用“浙品码”信息管理系统对购进的电动自行车和蓄电池进行赋码,这从源头杜绝了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车池不标配的车辆进入销售市场。车管所通过扫描车、池“浙品码”获取车池相关数据,严格核验车辆、电池信息,确保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一致性要求,符合要求的发放“码牌合一”的数字化车牌,杜绝了不达标车辆登记上牌。

2.旧的非标电动自行车提前置换工作。根据我市车管所统计,截至2022年2月底,我市登记在册电动自行车579129辆,其中新国标电动自行车27344辆,非标电动自行车551785辆。为推动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在过渡期(2022年12月31日)结束前有序退出或置换为合规车辆,今年3月,我市启动了鼓励备案的非标电动自行车提前淘汰置换工作,经市政府同意,已经制定淘汰置换工作方案。近期,我局牵头开展了多批次针对电动自行车经销点、回收单位的业务流程培训,争取在9月30日之前,尽可能多的提前淘汰置换旧的非标车辆,大力消除安全隐患。

建议二、加强对电瓶车驾驶人员的交通法规和驾驶技能培训,培训义务由生产商或第三方机构承担。即:如需购买电瓶车,必须先取得驾驶电瓶车的技能培训结业证。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

二、根据《浙江省非机动车登记规定》(修订)规定,依法实行登记制度的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根据《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条,本条例施行前购买且已经公安机关备案的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以下简称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应当悬挂公安机关核发的临时通行号牌。根据《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自备案之日起使用期满七年的,不得上道路行驶;使用期未满七年的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自2023年1月1日起不得上道路行驶;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人民政府可以规定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早于该期限不得上道路行驶。

现有法律法规未规定电动自行车驾驶人需要通过资格考试。根据《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登记时,通过发放安全驾驶宣传资料、播放宣传视频等方式,对驾驶人进行道路交通、消防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常识教育。为进一步提升电动自行车驾驶人的交通安全意识,交管部门自主研发“温州交警”微信电动自行车学习平台,将线下学习搬至线上,形成了“交管局主导、自律会运作、驾驶人实施”培训模式,创新培训自律管理,要求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提出注册登记申请后,需在“温州交警”微信电动自行车学习平台进行电动自行车安全教育考试。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只有考试成绩合格取得安全学习凭证后,方能注册登记上牌。注册登记上牌时,交管部门要求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在上牌点观看电动自行车事故视频警示案例。注册登记后,交管部门又向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发放电动自行车安全须知温馨提示卡。交管部门通过登记前、登记中、登记后等环节加强了对电动自行车驾驶人的交通安全培训,大幅提高了电动自行车驾驶人的交通安全意识。

建议三、加强对现有电瓶车的管理,制订电瓶车上路行驶的管理制度,尤其要加大对改装车打击力度。

2020年5月15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该条例已于2020年7月1日起施行。《温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由温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并经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18年11月30日批准,已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这两个条例都为查处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行为提供了依据。

2021年2月18日,上级交管部门专题研究电动自行车非法改装问题,并将其纳入“创文明交通、治秩序乱象”“减量控大”三年行动计划考核内容。同时,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也出台了《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提前淘汰置换的实施意见》、《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综合治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意见》等。这些都加强了对电动自行车的管理,预防或减少了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保护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建议四、加大执法力度。对电瓶车实施登记制度(可放到乡镇甚至村负责,数字汇总),对占道行驶、不佩戴安全帽行驶、超速行驶的按规定进行教育或处罚。

市交警部门历来高度重视电瓶车管理整治工作,不断加强管控力度,坚持交通管理社会化理念,通过“严管+共治”的组合拳治理电动车违法取得明显成效,积极组织此类交通违法管理整治工作,陆续开展了电动车交通违法集中整治、“平安1号”夜间整治、“亮剑一号”、“一创一治”、“春雷行动”、“创文明交通、治秩序乱象”、 “平安畅行,文明共创”等统一集中行动,重点管理、打击电动自行车带人、闯红灯、逆向行驶、违规安装遮阳伞等交通违法行为。2022年1-3月,乐清交警大队共处罚电动车违法47118起,二轮电动车拆蓬8354辆。同时,开展了“一盔一带”安全守护行动、“平安出行,安全第一”送头盔、“我与头盔合个影”等主题宣传活动。通过系列整治和宣传,电动车驾驶人的文明交通意识和交通守法率逐步提升。

感谢你们对我市政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继续对我市工作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联系人:林克     联系电话:61886310


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乐市监建议〔2022〕2号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乐清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第185号建议的答复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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