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乐清市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评价指导标准(试行)的通知
时间: 2022- 07- 02 信息来源: 办公室 字体:[ ]

各中等职业学校:

根据《浙江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评价指导标准(试行)》及《温州市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评价指导标准(试行)》(温教人〔2021〕136号)文件精神,我们制定了《乐清市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评价指导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乐清市教育局         乐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7月1日

乐清市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评价指导标准(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建设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提高中等职业教育质量,打造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中等职业教育学校教师队伍,根据《浙江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评价指导标准(试行)》,《温州市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评价指导标准(试行)》和我市中等职业教育发展需要及中等职业教育学校教师工作岗位特点与要求,特制定本指导标准。

第二条 中等职业学校的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初级只设助理级,高级分别设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助理讲师、讲师、高级讲师、正高级讲师。实习指导教师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初级分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分别设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三级实习指导教师、二级实习指导教师、一级实习指导教师、高级实习指导教师、正高级实习指导教师

第三条 本标准用于指导普通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级中学和成人中等专业学校以及职业教育教研机构的文化课、专业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可参照执行。

根据浙江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要求,全面实行评聘结合,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评价应严格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

第四条 各校应按照本指导标准的要求,根据本校中等职业教育教学特点和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专业标准》要求制定具体评价标准。综合运用上课说课、笔试面试、专家评议、实践操作考核等多种评价方式,建立科学、量化、分类、精准的评价体系。

我市将助理讲师、讲师、高级讲师,三级实习指导教师、二级实习指导教师、一级实习指导教师、高级实习指导师的评价条件和评价办法,报温州市教育局和温州市人力社保局备案后实施。正高级讲师和正高级实习指导教师的评价条件和评价办法,由省教育厅细化制定。

第二章 总体要求

第五条  坚持以德为先导向。把践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作为教师职称晋升的首要条件,强化对教师职业道德的考察,对违反《温州市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六不准”》的教师实行“一票否决制”。

第六条 坚持教学中心地位。适应中等职业教育发展新要求,充分体现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岗位特点,突出工作能力和业绩考核,改变片面强调论文和课题倾向,引导教师立德树人,提高业务(专业)能力和教学(指导)水平,体现重业绩重贡献导向。

第七条 坚持实施分类评价。中等职业学校文化课教师在考核学科水平的基础上应充分结合职业教育的特点,科学合理进行评价;专业课教师重点考核专业技术技能和社会培训任务的承担情况;实习指导教师重点考核实践操作能力,注重市场认可和对企业的市场贡献。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八条 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领导,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热爱职业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立德树人,遵守教师职业行为准则,爱岗敬业,为人师表,关爱学生。

(二)具备《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教师资格及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能力,申报实习指导教师需持有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在教育教学一线任教,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完成规定教学工作量,积极参与社会培训。专业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到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实践的年限符合《职业学校教师企业实践规定》。

(三)身体健康,心理素质良好,具备从事教育教学的身心条件。

(四)申报高级职称的教师,近5年学年度考核须不少于一个优秀;申报中级职称的教师,近4年学年度考核需在合格及以上等次。

(五)对中等职业学校文化课、专业课教师与实习指导教师之间交流岗位的,从其他系列专业技术人员、普通高中教师交流到中等职业学校的教师,需先转评到中等职业学校相应教师职称满一年后,再按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系列申报高一级职称。转评前后的任职年限连续计算。

第九条 学历(学位)、任教资历条件

(一)文化课、专业课教师

1.高级讲师。具备博士学位,并在讲师岗位任教满2年;或者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并在讲师岗位任教满5年;或者具有3年以上企业工作经历并具备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在讲师岗位任教满5年。

2.讲师。具备博士学位;或者具备硕士学位,并在助理讲师岗位任教满2年;或者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并在助理讲师岗位任教满4年;或者具有3年以上企业工作经历并具备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在助理讲师岗位任教满4年。

3.助理讲师。具备硕士学位;或者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见习期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或者具有3年以上企业工作经历并具备大学专科以上学历,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

(二)实习指导教师

1.高级实习指导教师。具备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在一级实习指导教师岗位任教满5年;或具备中等职业学校学历,并在一级实习指导教师岗位任教满7年。

2.一级实习指导教师。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在二级实习指导教师岗位任教满3年;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在二级实习指导教师岗位任教满4年;或具备中等职业学校学历,在二级实习指导教师岗位任教满5年。

3.二级实习指导教师。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在三级实习指导教师岗位任教满1年;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在三级实习指导教师岗位任教满2年;或具备中等职业学校学历,在三级实习指导教师岗位任教满3年。

4.三级实习指导教师。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任教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或具备中等职业学校学历,任教2年期满并考核合格。

第十条 继续教育要求

根据《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办法(试行)》(浙人社发〔2016〕63号),结合教育行业特点,继续教育学分按照《浙江省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学分制管理办法(试行)》(浙教师〔2016〕71号)执行。

第十一条 普通话能力要求

申报对象普通话要求按原省教委、省语委《关于在教师中开展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的通知》(浙语〔1999〕5号)的规定执行。凡1965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中等职业学校语文教师为二级甲等及以上,其他学科(专业)教师为二级乙等及以上。

第十二条 班主任年限要求

申报中级职称的,应有任现职以来不少于3年班主任工作年限;申报高级职称的,应有任现职以来不少于3年班主任工作年限。学校中层及以上干部、中学团委书记任职年限视同班主任工作年限。常年组织辅导学生参加学生社团、社会实践活动和心理健康咨询并取得一定成效的指导教师,其任职时间可按二分之一计入班主任工作年限。

申报德育学科高级职称,必须是现任班主任、心理健康教育的专职教师、政教主任、团委书记,从事学生思想政治工作成绩突出(必须有育人典型事例在县(市、区)级会议或市直学校会议上介绍宣传,或在报刊上公开发表)。班主任、心理健康教育专职教师任职以来从事班主任工作满8年及以上;政教主任、团委书记,曾担任班主任工作满8年及以上,且任现职必须满3年及以上。

第四章 评价条件

第十三条 高级职称评价条件

(一)具有崇高的职业理想和信念,认真履行教书育人职责,任现职以来较出色地完成班主任或辅导员工作,班级管理经验丰富,形成可供学习借鉴的德育经验,正确教育和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二)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技能,了解本专业发展现状和趋势,掌握先进的教学理念、教学方法,教学经验丰富,教学业绩卓著,形成一定的教学特色和可供借鉴的教学经验。

(三)坚守中等职业教育教学第一线,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承担一定工作量的社会培训任务。任现职以来,在县级及以上范围开设教学示范课、观摩课或学科讲座,对所在学校的发展或当地的中等职业教育事业发展有一定的影响。

(四)高级讲师指导青年教师组织开展学生社团、第二课堂等活动。高级实习指导教师掌握本专业工作过程或技术流程,高级讲师和高级实习指导教师在校企合作、产教融合、实习实训教学、社会服务等方向取得较突出成果,具有较强专业实践能力,起到带头人的作用。

(五)具有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实习教学研究的能力,在教育思想、课程改革、专业建设、技术革新的能力方面取得较突出的成绩,发挥一定的示范和引领作用。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任现职以来,有至少2篇本学科(专业)论文(课题研究报告、教育教学案例等)在公开刊物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或获县级一等奖、地市级二等奖及以上。农村学校教师放宽论文要求,获县级二等奖及以上。兼任学校行政领导或班主任工作的教师,其中1篇可以是学校管理或德育工作方面的论文。

2.正式出版过与本学科(专业)教育教学相关的专著或译著,或参编过与本学科(专业)相关的教材。

3.任现职以来,职业中学专业课教师在省级及以上教师技能大赛中获二等奖以上或者取得发明、专利证书,或指导学生在省级及以上技能大赛中获奖。且至少有1篇本学科论文(课题研究报告、教育教学案例等)获县级二等奖及以上。

4.任现职以来,参加经由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或备案、组织的以现场上课为主要形式的课堂教学评审(优质课评比)获县级一等奖、地市级二等奖及以上。且至少有1篇本学科论文(课题研究报告、教育教学案例等)获县级二等奖及以上。

5.任现职以来,艺术教师独创的作品入选县级及以上政府或所属各艺术专业协会组织的展演活动或在市级及以上报刊(具有正式出版号)发表。且至少有1篇本学科论文(课题研究报告、教育教学案例等)获县级二等奖及以上。

6.任现职以来,体育教师在政府部门举办的体育竞赛活动中获县级单项前3名(或集体第1名)或市级及以上单项前6名(或集体前3名)。且至少有1篇本学科论文(课题研究报告、教育教学案例等)获县级二等奖及以上。

第十四条 中级职称评价条件

(一)较好掌握教育学生的原则和方法,认真履行教书育人职责,较好地完成班主任或辅导员工作,正确教育和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二)具有较扎实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独立掌握所教课程的课程标准、教材、教学原理和生产实习实训教学法等,教学经验比较丰富,教学效果好。

(三)具有一定的组织和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承担一定的教学研究任务,并在教育教学改革、专业建设实践中积累了一定经验。

(四)讲师能较好地组织开展学生社团、第二课堂等活动;一级实习指导教师了解本专业工作过程或技术流程。专业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积极承担校企合作、产教融合、实习实训教学、社会服务等工作,具有相应专业实践能力。

第十五条 初级职称评价条件

(一)基本掌握教育学生的原则和方法,胜任班主任或辅导员工作,积极参与学生管理工作,认真履行教书育人职责,正确教育和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二)具有本专业必备的知识和技能。助理讲师掌握所教课程的课程标准、教材、教学原理和方法等,基本胜任教学岗位,教学效果较好。二级实习指导教师基本掌握所教专业课程的专业知识和生产实习实训教学法,能够独立承担本专业部分实习实训教学;三级实习指导教师能够承担本专业部分实习实训教学。

(三)助理讲师能较好组织开展学生社团、第二课堂等活动。二级和三级实习指导教师能掌握本专业各种工具、设备结构原理以及文明生产、安全操作规程,具有相应专业实践能力。

第五章 倾斜政策

第十六条 不具备高级职称规定的学历,但担任中级职称满5年者;或担任中级职称不满5年,但具备规定学历者,再具有下列条件中的2项,可以破格申报高级职称。

(一)在教育、教学或学生思想政治工作方面有较强的专长和丰富的经验,成绩显著,在同行中具有一定知名度。

(二)获国家、省(部)或地市级劳动模范,全国、省(市)技术能手,全国模范教师或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全国优秀教师或优秀教育工作者、全国教书育人楷模,国家万人计划教学名师,省特级教师、省功勋教师(省杰出教师)等荣誉称号。

(三)省级职业教育教学成果奖二等奖及以上的主要完成者(排名前三名或执笔)。

(四)指导学生在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中获二等奖及以上或省中等职业学校职业能力大赛学生技能类国赛项目一等奖。

(五)获全国职业院校教师能力大赛一等奖。

(六)任现职以来,正式出版过较有价值的本学科教材、专著、译著。

第十七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教师,在申报高级职称的评价中应当给予倾斜:

(一)已在农村学校任教满20年,现仍在农村学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

(二)担任班主任满15年(正职班主任任职时间),任现职以来担任班主任满5年,且现仍担任班主任工作的教师;

(三)指导学生在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获一、二等奖或省中等职业学校职业能力大赛学生技术一等奖的教师。

第十八条 不具备中级职称规定的学历,但担任初级职称满5年者;或担任初级职称不满5年,但具备规定学历者,再具有下列条件中的2项,可以破格申报中级职称。

(一)在教育、教学或学生思想政治工作方面有较强的专长和丰富的经验,成绩显著,在同行中具有一定知名度。

(二)任现职以来,获地市级优秀教师、优秀班主任、先进教育工作者、地市级教坛新秀等市级综合性荣誉或省级单项先进工作者称号(不含协会、团体授予称号),或获县级优秀班主任、优秀教师、先进工作者称号2次及以上。

(三)省级职业教育教学成果奖三等奖及以上的主要完成者(排名前三名或执笔)。

(四)指导学生在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中获三等奖及以上或省中等职业学校职业能力大赛学生技能类国赛项目二等奖。

(五)获全国职业院校教师能力大赛二等奖。

(六)任现职以来,正式出版过较有价值的本学科教材、专著、译著。

第十九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教师,在申报中级职称的评价中应当给予倾斜:

(一)已在农村学校任教满15年,现仍在农村学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

(二)担任班主任满10年(正职班主任任职时间),任现职以来担任班主任满4年,且现仍担任班主任工作的教师;

(三)指导学生在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获二、三等奖或省中等职业学校职业能力大赛学生技术二等奖的教师。

第二十条 具有博士学位和实施“教育英才招引计划”引进的高校毕业教师申报高级职称的,可以适当放宽班主任年限等要求。

第二十一条 具有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教师,申报副高级及以下职称的,可以适当放宽学历要求。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申报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评审资格;已取得资格的,由评审单位取消其资格,并从评审次年起3年内不得参加相应职称评审:

(一)伪造、变造证件、证明的;

(二)提交虚假申报材料的;

(三)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仍在处理、处分、处罚阶段的;

(四)任现职期间曾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在申报材料中瞒报的;

(五)经查实违反温州市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六不准”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评审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本指导标准规定的学历(学位)指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国民教育系列学历(学位)。

第二十四条 中层干部的教学工作量不少于当地教师1/2课时,校级干部不少于当地教师1/3课时。

第二十五条 本指导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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