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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01008003013123/2022-216278
  • 组配分类:
  • 产品质量
  • 发布机构:
  • 市市场监管局
  • 成文日期:
  • 2022-09-1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乐清市电锤钻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 2022- 09- 13 11 : 19 浏览次数: 字体:[ ]

一、 适用范围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乐清市内在无金属夹杂物的混凝土、砖等材料上钻孔用的直径从5mm~50mm的电锤钻产品质量监督检查。

二、 检验依据

GB/T 25672-2021    电锤钻和套式电锤钻

产品明示质量指标以及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

三、 抽样方法和样品数量

1.抽样方法

样品应在受检单位仓库或售柜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或在生产线末端并经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

现场抽样时应当购买检验样品,购买检验样品的价格以生产、销售产品的标价为准;没有标价的,以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为准。备用样品由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先行无偿提供。

2.样品数量

抽取同一规格、同一批次的电锤钻16支。

3.注意事项

(1)样品应经受检企业对其有效性进行确认。

(2)产品规定有明示质量指标时,应在抽样单上注明。若产品明示的执行标准为企业自我声明公开的企业标准,则视其企业标准为明示质量指标,并要求企业提供企业标准文本。

四、 检验项目

序号

检验项目

标准条款

主要项目

样本号

判定数组

Ac  Re

复验用样品

备注

1

标志

钻体标志

7.1.1

1~8

0  1

检样


2

包装盒标志

7.1.2

/

/

检样


3

外观质量

6.1.1、

6.1.4

1~8

1  2

检样


4

电锤钻直径

5.1、表1

1~8

1  2

检样


5

柄部定位圆对刀体轴线的径向圆跳动公差

6.2.1、

表3

1~8

1  2

检样


6

硬质合金刀片外圆对刀体轴线的对称度公差

6.2.1、

表3

1~8

1  2

检样


7

切削刃对刀体轴线的斜向圆跳动公差

6.2.1、

表3

1~8

1  2

检样


8

表面粗糙度

6.1.2

1~8

1  2

检样


9

硬度

6.3.3

9~11

0  1

检样

如需复验,在1~8号中选。

10

性能试验

6.4

12~16

0  1

检样

如需复验,在1~8号中选。

五、 判定原则

1.判定总则

(1)当产品的国家、行业、地方标准中强制性条款和执行的企业标准(含明示质量指标)各技术要求不一致时,应按其中最严要求进行质量判定;

(2)当产品执行国家、行业、地方标准时,按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要求进行质量判定。

2.质量判定结论的分类

对监督检查产品检验结果,必须在检验报告结论栏目中明确给出检验结论。检验结论分为以下两种形式:

(1)产品符合执行标准要求,且本实施细则所列全部主要项目的检验结果符合国家、行业、地方标准中推荐性条款要求的,检验结论为“符合本次监督检查要求”;

(2)产品不符合执行标准要求的,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3.单项质量判定原则

(1)包装盒标志项目:当样品无包装盒或包装盒上标志内容不符合标准要求时,判定该项目不符合执行标准要求;否则,判定该项目符合执行标准要求。

(2)其余项目:当所检样品的缺陷数大于相应的合格判定数,判定该项目不符合执行标准要求;否则,判定该项目符合执行标准要求。

4.质量判定原则

当所检项目存在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执行标准要求时,判定被监督检查产品的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否则,判定被监督检查产品的检验结论为“符合本次监督检查要求”。

六、异议处理原则

1.不合格异议申请与受理

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或者样品标称生产者对监督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监督抽查结果告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异议申请。

收到异议处理申请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异议处理,并将处理结论书面告知申请人。

2.复检

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复检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办理复检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视为放

弃复检。

复检机构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对异议相关的检验项目进行复检,并将复检结论及时报送组织复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由组织复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书面告知复检申请人。复检结论为最终结论。

3.复检费用

复检费用由申请人向复检机构先行支付。复检结论与初检结论一致的,复检费用由申请人承担;与初检结论不一致的,复检费用由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承担。

4.不予复检的情况

(1)异议申请人在异议期间内未提出书面异议材料;

(2)经异议申请人确认的现场检验结论;

(3)其他不予复检的情形。

申请人隐匿、转移、变卖、损毁备用样品的,应当终止复检,并以初检结论为最终结论。

七、附加说明

1.主编单位:乐清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院;联系人:郑希程;联系电话:0577-62753903。

2.本实施细则由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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