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补充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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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YQD01-2023-0009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关于进一步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补充意见》已经十七届市政府第二十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1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进一步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补充意见 为推进“地瓜经济”提能升级“一号开放工程”,加大我市总部经济企业招引力度,提高招引质量,形成总部经济企业有效集聚,现对《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意见〉的通知》(乐政办发〔2022〕18号)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加强培育力度 对3年总部奖励政策期(即3年考评期)已满的企业,经行业主管部门推介,行业主管部门分管市领导审核,报市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审定通过后,可以重新确定政策享受时间,原则上新一轮政策享受期不超过3年。 二、鼓励产业回归 对新招引的产业项目,如配套引进总部经济等其他项目,在供地过程中予以综合考量。 三、设置激励机制 乡镇(街道、功能区)主导引进新认定总部经济企业的,设置总部经济企业招引奖励,当年单体企业综合贡献值达到200万元以上的每家给予引进单位净地方贡献值50%的奖励。引进单位与注册落地单位不一致的,按引进单位80%、注册落地单位20%分配奖励资金。 新招引总部经济企业产生的销售额按引进单位80%、注册落地单位20%分配,纳入各乡镇(街道、功能区)当年数据。引进单位和注册落地单位一致的,则合并计算。平台项目中新入驻单体企业达到上述要求的,数据参照上述分配。 总部经济企业招引奖励,由引进单位按年度提出申请,填报《乐清市总部经济企业招引奖励申报表》(附件1),经行业主管部门、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市领导小组审定通过后,提交市财政局予以拨付。 四、优化操作流程 总部经济项目信息由相应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对接洽谈和审核,涉及多部门的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协调。项目审核通过后,填写《乐清市总部经济企业申请备案表》(附件2),报市领导小组认定备案。 总部经济企业遇到困难和问题,可填写《乐清市总部经济企业事项审批表》(附件3)提出申请,由行业主管部门受理,行业主管部门分管市领导审核后,报市领导小组审定。行业主管部门界线不清或平台项目涉及多行业的困难和问题,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受理。 商贸类总部经济企业奖励兑现由市商务局负责综合考评、奖励测算,形成考评意见,经分管市领导审核后,报市领导小组审定通过,并出具审定意见拨付奖励。 五、强化企业管理 各总部经济企业要强化内部管理,自我约束,依法依规开展业务经营。企业出现取得异常扣税凭证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取消政策享受资格,并追回涉案所属考核期的财政奖励资金;奖励资金通过运营企业兑现的,则向运营企业追回。平台招引企业产生欠税的,全平台企业暂不给予奖励。 六、其他 本补充意见自2023年12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5月18日。2023年1月1日起至本补充意见施行前,符合本补充意见规定的参照本补充意见执行。 附件:1.乐清市总部经济企业招引奖励申报表 2.乐清市总部经济企业申请备案表 3.乐清市总部经济企业事项审批表 附件1 乐清市总部经济企业招引奖励申报表 申报单位: 申报时间: 年 月 日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注:1.该表由引进单位乡镇(街道、功能区)填报,并提供依据。 2.该表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统一报市领导小组审定通过。 附件2 乐清市总部经济企业申请备案表
附件3 乐清市总部经济企业事项审批表
注:该表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统一报市领导小组核定。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政协办公室,市人武部,市法院,市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市管国企。 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1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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