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市控制与保护开关电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4年版)
|
||||||||||||||||||||||||||||||||||||||||||||||||||||||||||||||||
1 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合格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 产品每批次抽取样品4只,其中2只作为检验样品,2只作为备用样品。 2 抽样范围 适用于连接至主触头电路的额定电压交流不超过1000V或直流不超过1500V的控制与保护开关电器(设备)(CPS)产品。 3 检验依据
注1:1.热式有周围空气温度补偿和电子式的热过载继电器,仅进行+20℃周围空气温度下的动作范围试验。 2.如有多个脱扣级别,仅验证任意一个脱扣级别。 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等其他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复检用样品按(3.检验依据)项目表的规定执行。 4 判定规则 4.1依据标准 GB/T 14048.9-2008 低压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 第6-2部分:多功能电器(设备) 控制与保护开关电器(设备)(CPS) 现行有效的其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4.2判定原则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 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 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 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 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 定。 4.3 综合结论判定 经检验,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被抽查产品为“不合格”;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明示质量要求,但不符合本细则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判定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符合企业标准,未达到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规定”;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明示质量要求,且符合本细则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判定被抽查产品为“所检项目符合本次监督抽查要求”。 5 附则 5.1 使用同一组样品试验时,如出现试验不合格且样品损坏,终止该样品的后续检验项目的检验,未检验的项目不做单项判定,该产品判定为不合格。 5.2相关异议处理按《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执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