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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乐清市孤困儿童、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费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3- 12- 25 10 : 17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帮扶特殊群体推进共同富裕的若干政策意见》(温政发〔2022〕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浙政办发〔2021〕58号)等文件精神,全市孤困儿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须作调整。根据《2022年乐清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2023年1号乐清市统计公告):2022年我市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支出为53006元。经市政府同意,现对我市孤困儿童及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费标准调整如下:

一、孤困儿童保障标准调整

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帮扶特殊群体推进共同富裕的若干政策意见》(温政发〔2022〕6号)精神,“儿童福利机构养育的孤儿、社会散居孤儿、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低边中的重度残疾和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儿童及低保低边中的其他困境儿童年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均按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常住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的70%确定”。自2023年6月1日起,孤困儿童基本生活标准由每人2913元/月调整为每人3093元/月,已享受低保的给予补差发放。

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调整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浙政办发〔2021〕58号)精神,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不低于上年度当地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的50%确定,实行城乡同标。自2023年7月1日起,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由每人2081元/月调整为每人2209元/月。

三、制度衔接

符合相关条件的孤困儿童,可享受相关医疗康复、教育保障及住房、就业等相关政策。对重度残疾和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儿童,按规定发放护理补贴,不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符合相关条件的特困人员,可同时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高龄津贴等社会福利待遇。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不再适用最低生活保障政策,不再享受养老服务补贴。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适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残疾人,不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各乡镇(街道)要加强对孤困儿童基本生活费、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经费的使用监督,及时了解、掌握孤困儿童、特困人员生活情况和实际困难,切实维护困难群众的权益。

乐清市民政局          乐清市财政局      

2023年6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乐民办〔2023〕71号关于调整乐清市孤困儿童、特困人员生活费标准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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