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乐政复决字〔2022〕29号) 乐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乐政复决字〔2022〕29号) |
申请人:黄某繁。 被申请人:乐清市农业农村局,住所:乐清市城东街道伯乐东路888号。 法定代表人:金笑克,局长。 委托代理人:谢璐环,浙江履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2年1月27日作出的2022年(答)第3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函》,于2022年2月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根据《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办法》第三、第九、第十、第十三条的规定,赋予被申请人审计农村工作的法定职责。显然被申请人处都是具备真实存在的政府信息资料(申请人依申请的信息),同时也是公开政府信息的主体责任单位。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公开申请人向其依申请信息的不作为行为违法,并撤销被申请人于2022年1月27日作出的2022年答第3号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函,责令其向申请人公开。 被申请人答复称: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规定》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农村经济组织的审计工作,乡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负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审计工作”的规定,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北白象镇某村财务由北白象镇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办公室(原北白象镇农村经营服务站)负责审计,被申请人并非该信息的制作机关也非保存机关。请求依法予以驳回。 经审理查明:2022年1月14日,黄某繁向乐清市农业农村局提交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某村从1995年起至现在的历届村干部换届离任审计报告的信息”。乐清市农业农村局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未对黄某繁所要求公开的信息进行检索。同年1月27日,乐清市农业农村局作出2022年(答)第3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函》,告知黄某繁“.......经审查,本机关未保存有关某村从1995年起至现在的历届村干部换届离任审计报告的信息。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规定》(农业部令第6号)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审计工作,乡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负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审计工作’的规定,北白象镇某村财务由北白象镇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办公室(原北白象镇农村经营服务站)负责审计,本机关既非该信息的制作机关也非保存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的规定,您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职责,请向北白象镇人民政府申请公开”。黄某繁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乐清市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申请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函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规定》第三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审计工作,乡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负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审计工作。根据该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审计是由北白象镇人民政府负责,被申请人并不具有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审计的职能。但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人员对审计事项进行审计后,向委派其进行审计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机构提出审计报告。重大审计事项的审计报告,应当分别报送同级人民政府、上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因此,不能排除从1995年以来,某村有涉及重大审计事项的审计报告。如果有涉及重大审计事项的审计报告,按上述规定,审计报告应当报送被申请人。因此,被申请人未经检索,直接认定本单位未保存有关某村从1995年起至现在的历届村干部换届离任审计报告的信息,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1目之规定,本机关决定:撤销乐清市农业农村局作出的2022年(答)第3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函》,责令乐清市农业农村局于本行政复议决定书生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重新作出答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乐清市人民政府 2022年4月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