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温乐政复决字〔2022〕66号) 乐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温乐政复决字〔2022〕66号) |
申请人:李某朋。 被申请人:乐清市石帆街道办事处,住所地:乐清市石帆街道朴湖二村。 法定代表人:陶加爱,主任。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于2022年4月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一、某村2014年为1600万元征地赔偿款进行分配,作出关于农田承包调整、征地补偿费分红的方案。综合方案第一条农田分配第1项、第2项、第10项、第11项;第二条第1项、第2项、第10项、第11项,规定公职、出嫁女、离婚女,父母死亡都被剥夺土地和分红。上述事实与证据证明,某村委、村集体经济组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一条土地承包期限30年的规定,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关于土地承包届满后再延长30年的规定。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某村委集体经济组织只有向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补偿款分配的权利。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农户内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各项权益。第三十二条,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依据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因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收、征用致使用益物权消灭或者影响用益物权形式的,用益物权人有权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意见)文件规定第二条:农村集体资产包括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资源性资产。第七条明确集体资产所有权。按照法律法规形式集体资产所有权。集体资产所有权要严格按照产权归属进行,不能打乱原集体所有的界限。(十)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防止多数人侵犯少数人权益。提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的新增人口,通过分享家庭内拥有的集体资产权益的办法。三、某村委、村集体经济组织,2018年6月25日为了确权登记作出关于某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确股不确地的实施方案。方案以2014年农田承包调整、征地补偿费分红方案一样;用1350万元买卖宅基地款违规分红。分红费和土地承包证书确权登记挂钩,每人0.35亩签字。少数服从多数签名分配,干部拿到农户家里签,一户内一个人代签户内好几人名字。有的不认识字的被人代签。威胁不签名不得分红、建房也不予盖章,实行非法土地确权登记行为。违反乐石办(2016)75号文件石帆街道办事处关于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实施方案,因此某村村委集体经济组织没有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直接自己分红,违反了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规定。四、依照村民组织法第三十六条。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因此被申请人乐清市石帆街道办事处负有履行法定职责。五、申请人2022年1月23日向被申请人申请要求履行法定职责,被申请人至今未履行职责。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依法责令某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撤销2014年作出的某村农田调整及征地补偿费的分红方案和2018年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确股不确地分红款跟确权登记挂钩的实施方案,由石帆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已就申请人所反映的问题进行处理。申请人于2021年10月12日向被申请人反映“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温州中级人民法院二审(2018)浙03民终49号民事裁定。某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组织的每人分田0.35亩、分红50%方案违反了村民组织法、土地承包法规定。由石帆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后答复人对其反映的事项予以受理并开展调查工作,责令某村严格按照土地承包法等规定执行,要求认真摸清情况,村双委研究提出处置意见,并于2021年11月27日作出编号2021100812676号《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告知其上述情况。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上述反映内容与其涉案申请,系基于相同的事实与理由,被申请人已进行处理,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与事实不符。二、被申请人作为村委会履职监督单位,并无权径直改变村民自治领域的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但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关于申请人涉案申请内容,即关于土地补偿款的发放以及承包地调整的问题,系某村村集体对其集体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属于村集体自治范围内的事项;且相应的处置程序均已经过民主程序通过,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亦根据上述方案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颁发了土地经营权证。在其他成员所持有的土地经营权证依然有效的情况下,现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径直撤销某村村委会的上述方案并进行重新分配,显然缺乏依据。况且,申请人实际已取得承包经营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如其认为承包经营权存在被侵害的,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程序予以处理。综上,被申请人不存在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事实,请求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2021年10月,李某朋通过信访反映:“要求石帆街道履行温州中院二审(2018)浙03民终49号民事裁定。某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组织的每人分田0.35亩、分红50%方案违反了村民组织法、土地承包法规定。由石帆街道办事处责令整改”。2021年11月17日,乐清市石帆街道办事处作出《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信访件编号:2021100812676),称经调查,由于土地平整和某河、某一中建设征地,某村分别于2003年、2014年对承包地重新调整、虽已经过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通过,但未报送石帆镇(街道)和人民政府批准,程序未到位,针对重新发包过程中存在的瑕疵,现石帆街道责令某村严格按照土地承包等规定执行,要求认真摸清情况,村双委研究提出处置意见,维护李某朋户合法合规的权益。同年11月18日,李某朋签收该《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2022年1月23日,李某朋向乐清市石帆街道办事处邮寄《履行职责申请书》,请求某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撤销2014年作出的土地承包及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方案和2018年分红款的分红方案违反土地承包法,村民组织法,物权法。由石帆街道办事处责令整改为以《土地承包法》规定保护某村民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分红补偿款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的村民家庭拥有的土地证上面积股份股权份额进行分红。同年1月25日,乐清市石帆街道办事处门卫室签收该申请书。同年3月17日,乐清市石帆街道某村村民委员会出具情况说明,称就李某朋信访事件及其诉求,……石帆街道曾多次组织我村村委人员进行协商会议,并责令我村村民委员会,要求某村村民委员会认真摸清本村土地承包情况及村民意见,并就此行为提出处置意见上报街道。……村委会并未达成统一处置意见,请街道再宽限整改时间。同年4月7日,李某朋不服乐清市石帆街道办事处未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履行职责申请书、邮政快递面单、信访基本情况登记表、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信访处理意见送达回证、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方案,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第二十七条规定,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正常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本案中,李某朋认为某村村民委员会作出的2014年土地承包及征地补偿费分配方案及2018年分红款方案违法的情况下,向石帆街道办事处邮寄履行职责申请书。石帆街道办事处在收到履行职责申请书后未作出处理和答复,属未履行法定职责。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责令被申请人乐清市石帆街道办事处于本复议决定书生效之日起60日内对申请人李某朋于2022年1月23日提出的履行职责申请书作出处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乐清市人民政府 2022年5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