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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001008003013009/2022-225053
  • 组配分类:
  • 行政复议
  • 发布机构:
  • 市司法局
  • 成文日期:
  • 2022-06-0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乐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温乐政复决字〔2022〕70号)

发布日期: 2023- 03- 07 14 : 41 浏览次数: 来源:市司法局 字体:[ ]

申请人:谢某凤。

委托代理人:章某竹,系申请人之子。

被申请人:乐清市公安局,住所:浙江省乐清市城南街道良港东路。

法定代表人:程式,局长。

第三人:诸某针。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2年4月7日作出的乐公(雁)行罚决字[2022]0090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2年4月1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一、2022年2月11日,申请人租了街上一个猪头在家祭拜,9点多骑三轮车送回街上退租猪头。当申请人骑到周某富家附近,早已在村凉亭仅几米之隔守候的第三人弯下腰看清是申请人后就拦下申请人,把申请人从三轮车上强行拉下,进行辱骂并动手殴打,申请人下意识用手想掰开第三人的手,慌乱中有可能触碰到第三人的脸,就变成了申请人和第三人互殴的事实及第三人受到伤害的处罚,第三人体重一百三十多斤,力气很大,而申请人的体重才七十五斤,怎么可能互殴?监控上第三人几点几分到的凉亭等候、拦截申请人的时间一看就知道。当时申请人提出是正当防卫的行为,经办民警说第三人来打你,你可以逃到有监控的地方,为何要还手呢?并解释说正当防卫只有在危及生命时可以使用,否则就是互殴,真是滑天下之大稽。二、某开发商报警说申请人阻扰施工,经办民警出警进行了谈话,将申请人违法留置23小时,申请人向温州12345和温州公安局12389投诉经办民警。这次又是同一经办民警,申请人以为难免会私心作祟,在认定事实和取证上偏向第三人,趁机打击报复申请人。请求依法撤销乐公(雁)行罚决字[2022]0090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本案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二、被申请人从受案、传唤、询问、鉴定、告知、决定、送达都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三、申请人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申请人的行为已构成殴打他人。本案中第三人先将申请人从三轮车上拉下来,后第三人与申请人互相殴打,周某富已在拉架劝阻时,申请人仍用右手殴打第三人,且造成第三人脸部受伤的后果,申请人具有殴打他人的主观故意。申请人辩称其系正当防卫并无事实依据。本案经办人与双方当事人并无利害关系,不存在偏向、打击报复申请人情况。第三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已被取保候审,现已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请求依法维持乐公(雁)行罚决字[2022]0090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三人称:1.本次纠纷因公婆留下的四间房屋继承发生纠葛,虽第三人的丈夫将自己应继承房产份额放弃,让给胞弟所有,因第三人不知情路过某村凉亭旁路上,碰见申请人了解质问情况,反而被申请人辱骂与殴打。2.关于申请人与某开发商的土地纠纷一事,与申请人行政处罚一事无关,即使有发生土地纠纷,也是申请人本人有过错或违法行为,导致公安机关出警找申请人谈话处理。请求维持乐公(雁)行罚决字[2022]0090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审理查明:诸某针于1953年出生,案发时已年满60周岁。2014年2月18日,周某香(申请人、第三人婆婆)、章某连(第三人丈夫)、章某球(周某香女儿)公证声明放弃对章某云(申请人、第三人公公)坐落在乐清市雁荡镇某村的房产(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号:乐政集建(95)字第1600779号)的遗产的继承权。2022年2月9月,诸某针到谢某凤家因上述房产与谢某凤发生争吵。同年2月11日9时许,谢某凤骑三轮车经过雁荡镇某村凉亭旁的道路时,诸某针将谢某凤从三轮车上拉下来,并用手打谢某凤的头部,谢某凤用手抓诸某针的脸部。当日9时25分,谢某凤向乐清市公安局雁荡山分局报案,乐清市公安局当日予以立案。同日,乐清市公安局对诸某针进行人身伤势检查,发现诸某针的右侧脸有一道6厘米长伤痕、一道1.5厘米长伤痕,鼻梁右侧有一道1厘米左右的伤痕。同年4月7日,被申请人作出乐公(雁)行罚决字[2022]0090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谢某凤对诸某针有殴打行为,且诸某针是六十周岁以上的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谢某凤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谢某凤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受案登记表、送达回执、询问笔录、检查笔录、照片、监控视频、户籍材料、公证书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正当防卫,指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行为的人,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结合第三人、申请人的陈述,周某富的证人证言以及第三人的体表伤势检查笔录,可以证实申请人并非为了制止第三人的不法侵害行为而采取的措施,申请人具有殴打的故意且实施了殴打行为。申请人称自己属于正当防卫,与事实不符。申请人称被申请人经办民警曾被自己投诉,打击报复申请人,但没有提供相关的材料予以证实,本机关不予采信,且申请人所称也不属于法定的回避事由。被申请人作出乐公(雁)行罚决字[2022]0090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法律适用准确、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乐清市公安局作出的乐公(雁)行罚决字[2022]0090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第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乐清市人民政府    

2022年6月8日

温乐政复决字〔2022〕70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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