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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001008003013009/2022-225054
  • 组配分类:
  • 行政复议
  • 发布机构:
  • 市司法局
  • 成文日期:
  • 2022-05-2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乐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温乐政复决字〔2022〕72号)

乐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温乐政复决字〔2022〕72号)

发布日期: 2023- 03- 07 14 : 46 浏览次数: 字体:[ ]

申请人:谢某利。

被申请人:乐清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乐成街道宁康西路60号。

法定代表人:刘晓,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因申请人2021年6月19日违章停车处理后未及时缴款产生的滞纳金150元,于同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6月19日违章停车,当日在12123应用程序上受理并缴款,但在付款过程中,跳出界面说没有付款成功,请在30小时后再去确认,并重点提示不要进行重复缴款。根据以往经验,一般情况会延迟扣款成功,之后也未收到扣款失败的短信以及其他信息提示。11月6日,申请人去车辆年检才发现当时未扣款成功,并要收取罚款以及滞纳金300元。当日,申请人本想联系被申请人,因周六被申请人未上班,联系失败。由于急着年检,申请人还是缴纳了罚款和滞纳金。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充分告知义务,提供的扣款服务不稳定与申请人想要积极缴纳罚款的意志出现了矛盾与失误,服务商提供的扣款业务不完善和信息提示不完善,导致没有及时扣款成功。综上,请求撤销因申请人2021年6月19日违章停车处理后未及时缴款产生的滞纳金150元。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作出《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申请人的申请事项及事实理由不能成立。二、申请人以“没有收到扣款失败的短信”为由,要求被申请人撤销案涉决定书,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根据申请人的陈述,其在12123 APP上受理并进行缴款时没有付款成功,系统提示30小时后再做确认,但同时根据申请人陈述,申请人直到2021年11月6日才处理此事。因此,因申请人怠于处理案涉处罚产生的后果应当申请人自行承担,申请人要求撤销案涉决定书的请求应当不予支持。请求依法驳回其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2021年6月19日,乐清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市执法局”)工作人员巡查时,发现车牌号为浙CXXXXX的机动车停放在乐清市某路某花园人行道上,并作出人行道违法停车通知,通知驾驶员至窗口或网上处理违法停车。同年7月8日,车牌号为浙CXXXXX的机动车车主谢某利向市执法局通过12123 APP进行处理,系统生成《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决定书编号:3303831701538460),认定谢某利不按规定停放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决定对其处以罚款150元,并告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或乐清市境内建设银行各网点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收到处罚决定书后,谢某利通过12123 APP进行缴款,缴款过程中系统显示未付款成功,请在30小时后再进行确认,并提示勿重复缴款,后谢某利未进行确认。同年11月6日,谢某利缴纳了罚款及滞纳金总计300元。谢某利不服对其加处滞纳金的行为,于同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居民身份信息、截图、录音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2021年7月8日,申请人通过12123 APP在线处理涉案违法通知后,系统于当日自动生成了涉案处罚决定,明确告知申请人应自收到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逾期将产生加处罚款。申请人于2021年11月6日实际缴纳罚款及加处罚款,属于逾期缴纳罚款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17修正)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总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根据申请人逾期缴纳罚款的天数和加处罚款的标准,被申请人作出加处罚款150元,符合上述规定。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人在线上处理时系统已告知其付款未成功,请其在30个小时后再行确认,后申请人因自身原因未进行确认,导致加处罚款的产生,该理由并非法定的减免加处罚款的理由,现申请人以此请求撤销涉案加处罚款,本机关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乐清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申请人于2021年6月19日违章停车处理后未及时缴款产生的加处罚款150元。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乐清市人民政府

2022年5月23日

温乐政复决字〔2022〕72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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