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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001008003013009/2022-225058
  • 组配分类:
  • 行政复议
  • 发布机构:
  • 市司法局
  • 成文日期:
  • 2022-07-0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乐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温乐政复决字〔2022〕84号)

乐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温乐政复决字〔2022〕84号)

发布日期: 2023- 03- 07 15 : 25 浏览次数: 字体:[ ]

申请人:刘某财。

被申请人:乐清市公安局,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城南街道良港东路。

法定代表人:程式,局长。

第三人:郑某忠。

第三人:金某新。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2年5月11日作出的乐公(柳)不调告[2022]00013号《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 于2022年5月1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柳市某商务大厦物业管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与开发商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2021年11月30日上午9点钟,郑某忠、金某新带领一群人闯进物业管理办公室,强制要求申请人搬离。下午3点,见申请人不为所动,一群人强制将办公室里的办公桌、椅子、电脑等财物进行暴力拆除搬离,损坏了申请人公司财产,撕毁墙上的物业管理公约、广告宣传等,将办公人员强行驱逐,并锁上办公室大门。2021年12月份,申请人向被申请人要求处理此事,接警人员接待申请人后,让申请人回去等消息,见迟迟没有动静,申请人又前往柳市公安分局,之前接待的民警却不再出面。申请人将控告书邮寄到柳市公安分局(快递单号:75873548425754 、 75868758455484) ,未曾收到回复。时隔半年多,申请人为此事不知已经跑了多少回。2022年4月28日,申请人又向被申请人报案,在申请人的坚持下,被申请人才进行了笔录,之后申请人收到了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申请人作为退伍军人,为小区管理作出贡献,郑某忠、金某新为首的一群人,对申请人的办公室以暴力拆除、搬离的方式,损坏申请人的财物,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情况下,暴力进行驱逐,已经违反治安管理,甚至构成犯罪,但是被申请人却不予调查,让申请人实在无路可走。综上,请求撤销乐公(柳)不调告[2022]00013号《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并对申请人被故意损坏财物,被寻衅滋事一案进行立案调查,并作出处罚。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涉案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本案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2022年5月9日,申请人刘某财(温州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向公安机关报案称2021年11月30日,柳市镇某大厦的郑某忠等多名业主因物业合同纠纷强行将其办公室内的办公桌、会议桌、沙发、字画等物搬离。经查,郑某忠等住户和刘某财之间的纠纷属于民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对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的报案、控告等,公安机关依法不予调查处理。故被申请人作出涉案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二、申请人的申请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首先,郑某忠等住户与申请人刘某财(温州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存在长久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郑某忠等住户成立临时业主委员会并投票通过解聘刘某财(温州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但刘某财拒不退场。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2021年11月30日,郑某忠等多名住户将刘某财物业办公室内的办公桌、沙发、字画等物搬离至隔壁房间,刘某财全程在现场并录像拍照。刘某财声称自己不知道郑某忠等人将物品搬离到隔壁办公室,与事实不符。且根据现场视频、照片以及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无法证实郑某忠等人有采取暴力等方式损毁刘某财的财物。其次,郑某忠等人搬离办公室物品系因民事纠纷采取的自主救济争议行为,双方均已通过民事诉讼的途径解决争议问题。综上,请求维持乐公(柳)不调告[2022]00013号《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

经审理查明:刘某财系温州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郑某忠、金某新系柳市某商务大厦的业主。温州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系柳市某商务大厦的前期物业。2021年10月,郑某忠等业主成立了临时业主委员会,决定把温州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替换为浙江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同年11月30日下午,郑某忠等业主来到物业办公室通知温州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搬离,进行物业交接,刘某财不同意。在场业主将物业办公室内的办公桌、会议桌、沙发、椅子、管理条例、照片等物品搬至物业办公室斜对面房间内。搬东西时,刘某财在现场。2022年5月9日,刘某财向乐清市公安局柳市分局反映:2021年11月30日下午15时许,郑某忠、金某新等业主到刘某财在柳市某商务大厦的物业公司,强行搬离公司办公室内的办公桌、会议桌、沙发、椅子以及墙上贴着的字画、管理条例、照片。如上述人员涉嫌违法犯罪,要求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如未涉嫌犯罪请开具证明给自己。2022年5月11日作出的乐公(柳)不调告[2022]00013号《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认定刘某财的报案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依法不予调查处理,请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投诉或投案。刘某财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刘某财就郑某忠等业主损坏其财物一事已提起民事诉讼,案号为(2022)浙0382民初2701号,该案件尚未审结。

以上事实,有不予调查处理告知审批表、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照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光盘、视听资料说明、接受证据材料清单、会议记录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报案称第三人等业主强行搬离其财物,涉案强行搬离行为系因物业合同纠纷引起的私力救济行为,属于民事纠纷。被申请人接警后进行了勘验、询问等一系列调查后,认定涉案强行搬离行为系因物业合同纠纷引起的民事纠纷,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并无不当。《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被申请人作出涉案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程序合法。根据申请人的报案内容,申请人并未就故意损坏财物、寻衅滋事向被申请人报案,现申请人要求本机关责令被申请人对故意损坏财物、寻衅滋事一案进行立案调查,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乐清市公安局作出的乐公(柳)不调告[2022]00013号《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

申请人、第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乐清市人民政府

2022年7月5日

温乐政复决字〔2022〕84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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