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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001008003013009/2022-225067
  • 组配分类:
  • 行政复议
  • 发布机构:
  • 市司法局
  • 成文日期:
  • 2022-08-2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乐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温乐政复决字〔2022〕116号)

乐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温乐政复决字〔2022〕116号)

发布日期: 2023- 03- 08 09 : 52 浏览次数: 字体:[ ]

申请人:乐清市某家庭农场。

经营者:黄某丰。

被申请人:乐清市公安局,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城南街道良港东路。

法定代表人:程式,局长。

第三人:曾某均。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2年6月27日作出的乐公(北)行罚决字[2022]0188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2年7月6日向本机关网上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次日收到,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一、2022年6月26日晚上,第三人在申请人果园内偷摘未成熟的梨子,被申请人工作人员当场抓获并报警,有照片和行政处罚决定书为证,数分钟后北白象派出所出勤到案发现场将第三人带走调查。受案后经办民警不按程序办事,未送达受案回执就要申请人方回家等消息(有农场合伙人和录音为证),违反了《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一)项。在申请人再三要求下也不出具受案回执,并且对申请人的态度非常恶劣,有违行政机关文明执法形象。申请人在求助12345市长热线(有录音为证)后,经办民警才出具受案回执给申请人。但受案回执上的受害人名称和案由是不正确的,因为本案是申请人的梨子被偷,王某妹只是申请人农场中的一员,报警人是王某妹,但果园是申请人的,有合伙人,受案回执上的受害方应是申请人。案由应是申请人的梨子被盗窃,而不是王某妹被盗窃。当受害方要求经办民警更改名称和案由时,其就是不改正。二、涉案处罚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只要违法行为人实施盗窃公私财物行为,就要处五日以上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盗取的梨子是未成熟的,数量达40多个,按照成熟期的重量,每个梨子都有3-5斤重,总重量超200斤,价值超上千元,又属于故意破坏申请人的财物,故第三人存在多项违法行为。故被申请人应根据情节严重,对第三人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罚款。被申请人从轻、减轻处罚是变相纵容违法行为,导致申请人果园经常颗粒无收,果子被盗无法追偿,损失不少。综上,请求撤销乐公(北)行罚决字[2022]0188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本案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罚得当、程序正当。2022年6月26日晚上,第三人到乐清市北白象镇某村王某妹的果园将梨子自树上摘下放至黑色塑料袋中实施盗窃。当日18时40分许,第三人在果园内被王某妹当场抓获。经查证,第三人属其他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的,对其减轻处罚。次日,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决定给予第三人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处罚。被申请人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办案程序规范、正当。二、申请人称受案回执内容错误、送达错误与事实不符。2022年6月26日晚,王某妹向公安机关报警称其所种的果树上未成熟的果子被人摘了,其在笔录称:该果园系王某妹本人所有,果树也系其所种,土地也系其家所有,故北白象派出所于当日根据王某妹的报警内容进行受案调查,受案回执上内容填写正确,将受案回执交付给王某妹合法合规。三、申请人称被申请人裁量错误与事实不符。本案第三人以占有为目的偷摘王某妹果树上的梨子,符合盗窃的行为特征,成立盗窃行为。因第三人盗窃未成熟梨子43个即被王某妹抓获,属于盗窃未遂,根据《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应当依法从轻、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被申请人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对第三人减轻处罚,符合法律规定,量罚得当。综上,请求维持乐公(北)行罚决字[2022]0188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审理查明:王某妹系乐清市某家庭农场(以下简称“某农场”)经营者黄某丰的妻子,负责某农场的日常打理工作。2022年6月26日,曾某均在某农场偷摘43个未成熟的梨子,被王某妹抓获。同日,王某妹向乐清市公安局北白象派出所报案其种梨树上的梨子被人偷摘了。北白象派出所于当日受案,并向王某妹送达了受案回执。2022年6月27日,乐清市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作出乐公(北)行罚决字[2022]0188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曾某均实施盗窃,鉴于其属其他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情形,对其减轻处罚,决定给予曾某均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处罚。某农场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审批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执、询问笔录、照片、视频、录音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曾某均以占有为目的偷摘涉案梨子的行为属于盗窃,涉案处罚认定事实清楚。第三人的主观故意系盗窃而非故意破坏财物,申请人称第三人存在故意破坏财物行为,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在接报案登记中注明:(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案件,应当立即调查处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和受案回执,并将受案回执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公安部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见》第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行政案件受案审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4小时,疑难复杂案件受案审查期限不超过3日……”被申请人在受案当天出具受案回执并送达给报案人王某妹,未超出24小时,符合上述规定。根据王某妹的询问笔录,其称果园系其本人所有,果树系其所种,未提及某农场,被申请人根据报案人王某妹的报案内容作出涉案受案回执,并无不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本案中,第三人已着手实施盗窃行为,但由于被王某妹当场抓获而未得逞。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不予行政处罚:……(五)其他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的。”结合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第三款:“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但由于本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应当从轻处罚、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被申请人作出涉案处罚,法律适用正确、量罚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乐清市公安局作出的乐公(北)行罚决字[2022]0188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第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乐清市人民政府

2022年8月25日

温乐政复决字〔2022〕116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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