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温乐政复决字〔2022〕129号) 乐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温乐政复决字〔2022〕129号) |
申请人:史某妹。 被申请人: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乐清市城东街道晨曦路186号。 法定代表人:徐云,职务:局长。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于2022年5月26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上对其举报(编号:1330382002022052336104807)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于同年8月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2年5月20日拼多多平台店铺“某手工烘焙”,购买“模具”一份,于同年5月23日在12315平台进行举报,同年5月26日得知被申请人不予立案。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实名举报商家的违法行为,附上营业执照等相关图片,并对商家违法行为进行逐一列举说明,通过申请人提交的照片可以看到商家所销售产品无生产许可证、材质等重要信息,属于典型“三无产品”,无法对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进行安全性评估,违反GB4806.1-2016之8产品信息要求。被申请人并未正视举报问题,而是回复称举报内容不属实。其次,被申请人回复称商家提供产品的检测报告,但申请人并未看到相关材料,申请人对此回复不予认可。另外,被申请人并未对申请人提出的存在虚假宣传的情况进行答复,属于不作为。被申请人不予立案的行政行为,属于形式回复,未履行充分、公平、全面、程序合法的原则。被申请人的不予立案行政行为与申请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2年5月26日对申请人的举报(编号:1330382002022052336104807)作出的不予立案的行政行为,并责令重新作出处理。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处理申请人举报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规定。2022年5月23日,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举报乐清市某食品店的举报材料(编号:1330382002022052336104807),于同年5月25日对被举报方进行现场核查。因未发现举报材料所反映的相关违法行为,被申请人经审批依法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于次日告知申请人。二、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经现场检查,发现涉案产品未见气味等感官异常,且发现涉案产品包装已张贴合格证,标明产品名称为硅胶模具、执行标准为GB4806.11-2016等信息。另,当事人现场提供了涉案产品的生产者营业执照、相关采购凭证等材料。经查,上述执行标准系《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橡胶材料及制品》,与申请人所反映的虚假宣传不符。因未发现举报材料所反映的相关违法行为,故作不予立案处理。请求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2022年5月23日,史某妹向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乐清市某食品店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编号:1330382002022052336104807),举报内容为“……问题一模具有中文标签字,但无生产许可证、材质、使用原材料、耐热温度等重要信息,属于典型“三无产品”,无法对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进行安全性评估,违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GB4806.1-2016之8产品信息要求。问题二模具有明显刺鼻气味;违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4806.7-2016之4.2感官要求。请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商家调查……”。同年5月25日,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乐清市某食品店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情况:现场有未出售硅胶模具、包装上张贴有合格证,标明了生产日期、生产厂家与执行标准GB-4806.11-2016,执法人员现场拍照取证;现场检查该类产品未见气味等感官异常;经营者孙某余称,模具从慈溪市某电器厂进货,出具了生产厂家营业执照与进货单据,称在网络平台出售的商品均随附有合格证并出示了1份厂家出具的第三方检测报告,执法人员对上述材料予以取证。同年5月26日,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负责人同意决定对涉案举报事项不予立案。同日,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全国12315平台回复史某妹,对其举报不立案,理由为“经核查,该产品为慈溪市某电器厂生产,卖家卖出产品有随附合格证。卖家另提供了生产厂家营业执照和产品检验测试报告,报告显示硅胶模具通过了FDA标准测试要求。综上,该产品非三无产品且通过安全认证。故举报内容不属实,本局不予立案”。史某妹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全国12315平台截图、浙江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现场笔录、立案(不予立案)审批表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根据被申请人现场检查取得的现场笔录及照片等证据,可以证明涉案硅胶模具适用标准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硅胶材料及制品》(GB4806.11-2016),该标准第5.2 明确,标签标识应符合GB4806.1的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GB4806.1-2016)第8.3 明确,标识内容应包括产品名称,材质,对相关法规及标准的符合性声明,生产者和(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适用时)等内容。第8.5明确,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终产品除应符合上述要求外,还应注明“食品接触用”“食品包装用”或类似用语,或加印、加贴调羹筷子标志(具体见附录A),有明确食品接触用途的产品(如筷子、炒锅等)除外。涉案硅胶模具未标识材质、保质期,亦未注明“食品接触用”或类似用语,不符合相关标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三条规定,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涉案硅胶模具贴有合格证,乐清市某食品店已查验了产品合格证明,申请人称乐清市某食品店应当提供涉案产品的检测报告,没有法律依据。乐清市某食品店作为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涉案硅胶模具标识不符合相关规定,乐清市某食品店进货时未尽到查验义务。被申请人作出涉案不予立案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1目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撤销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史某妹的举报(编号:1330382002022052336104807)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责令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乐清市人民政府 2022年9 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