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乐清市村(社)儿童主任岗位补贴制度的通知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加强儿童关爱保护队伍建设,健全基层儿童服务体系,根据《中共温州市委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新时代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温委发〔2020〕19号)和《中共乐清市委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新时代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乐委发〔2020〕65号)文件要求,优先安排村(社)妇联主席或女性委员兼任儿童主任,并落实服务报酬。经研究,决定建立村(社)儿童主任岗位补贴制度。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发放标准 村(社)儿童主任岗位补贴按每人每月100元标准执行。 二、发放方式 村(社)儿童主任岗位补贴所需经费由财政专项保障。每季度由乡镇(街道)负责发放。 三、岗位职责 “儿童主任”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指导下,组织开展以下工作: 6.其他。负责落实民政部门下达的其他未成年人保护及儿童福利相关工作。 四、监督管理 (一)各乡镇(街道)要加强资金管理,专款专用,认真审核,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资金,不得挤占、挪用、截留专项资金。 (二)由各乡镇(街道)对各村(社)儿童主任的履职情况开展认真核实,严格人员管理,对不开展工作或未按要求开展工作的儿童主任予以暂停发放,待其完成工作任务后再进行发放。 五、实施时间 本文件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乐清市民政局 乐清市财政局 2023年5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