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信息公开 > 执法监督 > 产品质量
  • 索引号:
  • 001008003013123/2023-235784
  • 组配分类:
  • 产品质量
  • 发布机构:
  • 市市场监管局
  • 成文日期:
  • 2023-07-2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乐清市配电板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

发布日期: 2023- 07- 21 11 : 22 浏览次数: 字体:[ ]

1、抽样要求

1.1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合格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

明示执行标准为GB/T 7251.3-2017的产品每批次抽取样品2个,其中1个作为检验样品,1个作为备用样品。

1.2现场抽样

样品应当由抽样人员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或者生产线末端经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样,抽样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

现场抽样时应当购买检验样品,购买检样的价格以生产、销售产品的标价为准;没有标价的,以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为准。备样由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先行无偿提供,可先封存于企业或者销售商。

1.3网络抽样

抽样应当清除浏览器缓存信息、校验网络时间、登录电子商务平台、产品搜索选择、逐批样品购买、完成支付。通过截图、拍照或者录像的方式记录被抽样销售者信息、样品网页展示信息,以及订单信息、支付记录。

网络抽样时应当购买检样及备样。

1.4注意事项

上述抽样数量为本实施细则全项目所需样本量。如监督抽查任务为部分项目,按任务文件规定执行。

检样、备样应分别封样,并加以标注。

样品的运输、搬运应避免过度的冲击和振动,严禁丢、摔等行为。

2、抽样范围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乐清市内由一般人员进行操作(例如开关操作和更换熔断体),对地额定电压不超过交流300V,出线电路的额定电流(Inc)不超过125A且配电板的额定电流(InA)不超过250A的配电板(箱)产品质量的监督抽查。

3、检验依据

明示执行标准为GB/T 7251.3-2017  低压成套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  第3部分:由一般人员操作的配电板(DBO)和产品明示质量指标以及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的检验项目

序号

检验项目

标准条款

样品号

复检用样品

备注

1

标志

GB/T 7251.3-2017 6.1

GB/T 7251.3-2017 10.2.7

1#

备样

GB/T 7251.3-2017 10.2.7仅适用于户外产品。

2

电气间隙和爬电距离

GB/T 7251.3-2017  10.4

原样


3

成套设备外露可导电部分与保护电路之间的有效接地的连续性

GB/T 7251.3-2017 10.5.2

原样


4

温升验证

GB/T 7251.3-2017 10.10

原样


5

成套设备的防护等级

GB/T 7251.3-2017  10.3

原样


6

介电性能

GB/T 7251.3-2017  10.9

备样


7

机械操作

GB/T 7251.3-2017 10.13

原样


8

机械碰撞

GB/T 7251.3-2017 10.2.6

备样


9

绝缘材料耐受内部电效应引起的非正常热和着火的验证

GB/T 7251.3-2017 10.2.3.2

备样


注:如出现样品损坏导致顺序试验中后续的检验项目不能继续进行的,终止该样品的后续检验项目的检验。

4、判定规则

4.1 判定依据标准

GB/T 7251.3-2017  低压成套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 第3部分 由一般人员操作的配电板(DBO)

现行有效的其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4.2判定总则

4.2.1 当产品的国家、行业、地方强制性标准(含国家、行业、地方推荐性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款)和执行的企业标准(含明示质量指标)各技术要求不一致时,应按其中最严要求进行质量判定。

4.2.2 当产品执行国家、行业、地方标准时,按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要求进行质量判定。

4.2.3 当产品执行企业标准(含明示质量指标)时,按其企业标准要求进行质量判定,但如主要项目技术要求低于国家、行业、推荐性标准要求(含国家、行业、地方强制性标准中的推荐性条款)时,应在检验报告中同时注明主要项目的实测值和标准值。

4.3单项质量判定

当所检项目检验结果符合执行标准中该项目要求的,判该项目为符合执行标准要求,否则判该项目为不符合执行标准要求。

4.4综合质量判定

4.4.1 检验样本中一个或一个以上项目出现不符合执行要求判定的,则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4.4.2产品符合执行标准要求,且所检主要项目的检验结果符合国家、行业、地方标准中推荐性条款要求的,检验结论为“所检项目符合本次监督抽查要求”。

4.4.3产品符合执行标准要求,但所检主要项目的检验结果出现一个或一个以上低于国家、行业、地方标准中推荐性条款要求的,检验结论为“所检项目符合企业标准,未达到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规定”。

5、异议处理原则

相关异议处理按《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执行

6、附加说明

6.1主编单位:实链检测(浙江)有限公司;联系人:朱志华;联系电话:0571-88720336

6.2 评审人员(单位):朱志华(实链检测(浙江)有限公司)、吴华(实链检测(浙江)有限公司)

6.3本实施细则由乐清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