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年检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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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浙江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文件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监督管理,规范办学行为,提高培训质量,促进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持续健康发展,决定开展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年检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范围 当年6月30日(以证书上的发证日期为准)前,经批准成立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 二、年检时间 当年7月31日前,各职业培训机构进行自查并向乐清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检材料。 三、年检内容 (一)依法办学情况。包括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情况;按照审批机关许可的培训类型和层次办学情况;是否存在异地办学或擅自设立分支机构、转包培训、超范围办学等情形;年培训规模等情况。 (二)规章制度建设情况。包括制定办学章程和发展规划情况;教学(实训)管理、教师管理、学员管理、卫生安全管理、设备管理等各项制度是否健全及落实情况。 (三)教师队伍建设情况。包括各专业教师队伍的人数、学历、专业技能等级结构;任课教师上岗资格情况。 (四)教学管理情况。包括培训场所落实相关环保、安全、消防、卫生等规定的情况;教学和实训的基本条件,设备、设施配置情况;依据国家职业标准、教材、培训计划、规定学时开展培训活动的情况。 (五)学员管理及技能鉴定(考核)或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情况。包括培训学员档案管理,培训学员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主要职业名称、鉴定人数、考核合格人数等情况。 (六)招生简章和宣传广告发布情况。 (七)年检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税务登记证或财政票据是否齐全。 (八)党的建设情况。 四、年检要求 (一)存在下列问题之一者,直接认定为不合格: 1.连续一年未开展培训的; 2.发布虚假招生培训简章或广告的; 3.未办理或出示已失效的相关证件或财政票据的; 4.租借《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给他人使用或未经业务主管部门允许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 5.拒不接受实地评估或实地评估为不合格的; 6.《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到期后或注册内容有变更未办理相关手续而继续办学的; 7.违反有关规定乱收费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8.发生严重群体性上访事件或重大安全事故的; 9.未及时按规定参加本次检查评估的。 10.办公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变动导致联系不上,或不接受年检的,视同自动申请注销办学许可证。 (二)检查为合格的可继续依法办学;检查为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二个月;对逾期未整改或达不到整改要求的,依法撤销其办学资格。因自身原因不愿继续办学的可主动向业务主管部门提出注销申请。 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要对照年检内容及要求,认真进行自查自纠,对相关资料进行整理汇总,并安排相关人员做好迎检工作。 五、年检材料 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在年检时要准备好以下材料: 1.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年度检查报告表(见附件); 2.年度自查报告。各学校应与本通知第三条“年检内容”中所列项目逐一进行对照检查,并形成书面年度自查报告,包括办学基本情况、办学经验体会、存在问题及建议,以及下一年度工作思路等; 3.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4.学校场地租赁协议或土地使用证明,自建教室、校舍等相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5.教师、教学管理等人员的身份证、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专职教师、教学管理人员的参保证明(须与申办学校时或变更后的专职人员名单相符); 6.学校年度财务报告、相关票据等; 7.其中非营利性民办职业培训学校须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本机构上一年度年审报告; 8.招生简章、宣传广告、教材等。 六、年检基本程序 (一)年检工作采取听取情况汇报、调查座谈、查阅材料、现场查看、综合评估等方式,结合平时了解掌握的工作情况,对被年检的机构作出公正评价,并就存在的问题提出书面整改意见;审验工作结束后,将年检情况和评定结果书面通知被检验的机构,并将结果向社会公布。 (二)年检完毕后,及时将培训机构年检情况报同级民政部门或市场监管部门备案。 七、工作要求 各民办培训机构要积极配合做好年检工作,发挥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在我市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和促进就业再就业的作用,促进我市职业培训事业健康发展。在年检工作中,人社部门要坚持依法行政、秉公办事,不得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不得损害民办培训机构的合法权益;要及时将年检工作中发现的问题作出处理并及时上报结果。对符合条件的机构进行审验后,要及时作出结论;对不符合条件的机构,要以书面方式告知其原因,并要求培训机构对照整改,对整改不彻底或拒不整改的,依法予以撤销办学资格,并将年检结果按规定程序向社会公示。 联系电话:0577-61880263 邮箱:yqa227@126.com 乐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7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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