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乐清市人民政府城南街道办事处行政处罚重大案件审核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关于公开征求《乐清市人民政府城南街道办事处行政处罚重大案件审核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发布日期:2023-09-18浏览次数:  来源:城南街道作者:字体:[ ]

为进一步推进“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部署,加强赋权镇街法制审核建设,规范案件办理流程,健全法制审核制度,根据乐清市综合行政执法指导办公室《关于6月全市“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推进会相关事项的交办通知》要求,制定《乐清市人民政府城南街道办事处行政处罚重大案件审核细则》。现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若有意见或建议,请于7个工作日内由本人将书面意见送至乐清市人民政府城南街道办事处。

征求意见期限:自2023年9月18日至2023年9月27日

联系人:王丽美

联系电话:13587760188



乐清市人民政府城南街道办事处行政处罚重大案件审核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依法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健全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制度,提高案件审核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城南街道办事处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简称案审会),负责对全街道立案查处的重大、复杂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审理、复核工作。

第三条 案审会应当由五名以上的单数委员组成,主任委员由街道主任担任,常委副主任委员:副书记,副主任:分管执法、农业、土地、规划副主任担任,委员:综合行政执法队、司法所及相关职能站所。

第四条案审委审理案件实行会议制度,由主任委员或其委托的副主任委员主持。案件审理会议的具体事务由街道法制办公室负责,主要工作包括:

第四条 法制审核人员(法制员)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 一 ) 对案件承办单位提请案审委审理的案件进行登记、 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 二 ) 向案审委提议召开案件审理会议,落实会议时间、 地点和参加会议人数,组织整理会审记录;

( 三 ) 承办案审委其他工作。

第五条 案件审理会议原则上每个月召开一次,可以一次审理一个案件,也可以一次审理两个以上的案件。案审委主任认为必要,可以临时召集案件审理会议。

第六条 案件承办单位提请审理的案件,应当将集体会审后的案件全部材料提交街道法制办公室。在案审会议召开前,街道法制办公室应当将案件清单报送案审委成员审阅。案审委成员如需要,可以调取全部案卷材料审阅。案件材料按照卷宗目录的顺序要求排列。

第七条 本细则规定所指赋权乡镇(街道)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包括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强制决定及行政赔偿决定,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 一 )对相关领域处罚达到较大数额标准的(参照《浙江省实施行政处罚适用听证程序较大数额(价值)标准》;

( 二 )作出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执法决定的;

( 三 )其它依法应当组织听证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 四 )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执法决定作出撤销决定的;

( 五 )作出行政赔偿或者不予行政赔偿决定的;

( 六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权益可能受到重大影响的。

(七)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人数较多或者争议较大的行政执法决定;

(八)社会面关注度高、可能会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行政执法决定;

(九)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政策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第八条 案件审理会议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 一 ) 案件承办人和单位负责人汇报案情、处理建议及会审情况;

( 二 ) 参加会议成员围绕案件的管辖权、违法事实、证据效力、办案程序、法律依据、当事人申辩事实及理由等内容进行讨论,并发表意见;

( 三 ) 会议主持人总结案件讨论结果,宣布案审会议结束。

第九条 案审委审理案件,应当有半数以上的案审委成员参加,坚持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按照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正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的要求,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决定:

( 一 ) 对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 二 ) 对违法事实不能成立、违法行为已过追诉时效或者违法主体不符合的案件,不得给予行政处罚,予以撤案;

( 三 ) 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以行政处罚;

( 四 ) 对违法行为需要由其他部门进一步处理的,向有关部门提出行政建议;

( 五 ) 对违法行为依法不属于本部门管辖或者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有关部门或者司法机关处理;

( 六 ) 对违法事实需要补充调查或者案件材料需要补正的,提出补充调查或者补正意见。

对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经案审委审理后,报局长办公会议决定。

第十条 案审委根据案件审理需要,可以征询有关部门意见,也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参加讨论,专家的意见应当记录在案。

第十一条 案件审理会议记录应当如实记载每个人的发言内容和观点,交参加人核阅签字后随案存档。

第十二条 案件审理会议召开前,参加会议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 一 ) 系案件当事人或当事人近亲属的;

( 二 ) 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

( 三 ) 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

参加会议人员是否回避,由案件审理会议的主持人决定。

第十三条 对争议较大的案件,案件审理会议主持人可以决定临时休会,待理清疑点后再讨论。

第十四条 参加案件审理会议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向外泄露与案审事项相关内容。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实施行政处罚适用听证程序较大数额(价值)标准》的通知.pdf


征集部门: 城南街道 发布日期: 2023-09-18 11:08:33 截止日期: 2023-09-27 11:08: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