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市人民政府土地征收公告(乐政征发〔202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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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已批准的《土地征收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情况: 浙江省人民政府于2023年12月19日作出浙土整字(330382)[2023]0004号《浙江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方案审批意见书》,审批同意☆2023年度乐清市跨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方案(三)。经批准建设用地6.5286公顷,其中征收集体土地6.5286公顷(计97.929亩)。 二、征收土地用途、被征地单位、面积、地类情况等(详见附件),被征收土地的范围详见勘测定界图(附后)。 三、补偿标准及安置方式 1.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征收土地补偿费按照《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乐清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乐政发〔2020〕41号)和《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乐政发〔2021〕10号)等有关标准执行,实行区片综合地价补偿。 2.被征地农民安置途径:按照《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行“人地对应”实施办法>的通知》(乐政发〔2020〕4号)等有关规定执行,采用货币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式进行安置。 四、征地工作由乐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实施。 五、公告期限为10个工作日,自张贴次日起算。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浙江省人民政府于2023年12月19日作出浙土整字(330382)[2023]0004号《浙江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方案审批意见书》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不服的,可以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土地征收工作。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62578053 联系地址:乐清市宁康东路98号(乐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乐清市人民政府 2024年1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