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务专题 > 公共企事业信息 > 公共交通
  • 成文日期:

公共客运乘客守则

发布日期: 2024- 01- 05 19 : 44 浏览次数: 字体:[ ]

为加强公共客运管理,维护乘车秩序,构建和谐的乘车和行车环境,保障乘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须知。

一、凡在我市乘坐公共汽车的乘客均适用本规则。

二、乘坐本市公共汽车的乘客,应遵守社会公德,讲究文明礼貌,服从司乘及稽查人员的管理,共同维护乘车秩序。 

三、乘客请在站牌处排队候车,车辆离站牌10—20米处时,乘客应提前招手示意停车,等车停稳后有序上下车。前门上车,后门下车。不准扒门爬窗、强行下车,车到终点站后全部乘客应下车。 

四、乘客上车应当主动投币,刷卡或者出示有效乘车凭证,并配合司乘人员查验。

五、遵守社会公德,举止文明。主动给老、幼、病、残、以及怀抱婴儿者让座。相互礼让,站稳扶牢,听从驾驶员劝导。

六、车厢内不准赤裸、躺卧、多占及脚踏座位,不得大声喧哗、追逐、吊抓扶手、打闹、向车内外吐痰、乱扔杂物、自觉不吃食物、严禁吸烟、乱写乱画、乞讨及销售、不得与驾驶员闲聊等活动。

七、乘车期间不得将头、手等身体部位伸出车外,不得妨碍他人正常乘坐或者影响他人人身安全。严禁擅自开关车门,不准乱动和损坏车辆设备及相关设施。

八、乘车期间,在车辆行驶过程中请注意安全乘车,尽量不在车厢内随意走动,防止车辆紧急制动后导致的受伤。

九、乘车期间,在车辆运行中如发现乘客有辱骂、殴打、拉拽驾驶员,抢夺方向盘、变速杆等操纵装置或其他妨害安全驾驶行为,请及时制止或拨打110。

十、乘坐安装下车提示器的车辆(按钮在后门竖杆扶手处),下车乘客应在到站提前150—200米处按下提示器按钮,提示司机。

十一、车辆因故不能继续运行时,应服从驾驶员的安排,换乘后续营运车辆。

十二、衣冠不整、醉酒肇事、撒泼等不文明行为者,谢绝上车。行动不便者、精神病患者,无法独自安全出行的幼儿、老年人等应由其监护人或其他健康成年人陪同乘车。

十三、不得携带妨碍车内通行和对营运造成影响的物品乘车,宽、高超过0.5米,长度超过1.8米及重量超过30千克的物品,拒绝上车。

十四、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化学物品、管制刀具等危险品以及易污损有强烈气味的物品、有碍乘客安全和健康的物品、猫犬类等宠物上车,同时乘客应配合安检员对携带的大小容器,背包的检查。(常见禁止携带的物品包括但不限于汽柴油、酒精、烟花爆竹、散装白酒、松香水、油漆、农药等。有识别标志,且采取保护措施的导盲犬除外)。

十五、乘坐无人售票车,应自备零钱,车上不设找零。多投币者,不得向后上车的乘客收取票款作为找零。使用IC卡的乘客应遵守IC卡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主动出示、刷卡,并有义务接受司乘人员查验。对冒用他人优惠乘车卡的,司乘及公司管理人员有权暂扣,交主管部门处理。

十六、乘客可以免费携带一名身高1.2米以下的儿童乘车,超过一名的按超过人数购票。身高1.20米(含1.20米)至1.50米的儿童购半票,1.50米以上购全票。

十七、乘客上车严禁自行开关车门;严禁进入驾驶部位;严禁妨碍驾驶员正常操作;严禁要求和胁迫驾驶员更改运行线路、非站点停车开门;严禁超员。

十八、公交公司工作人员发现乘客携带本通告禁止携带物品的应当予以教育、劝阻,拒绝其乘坐公共汽车;对拒不听从劝阻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电话:110)

十九、公交车运营中如发生的投诉及纠纷,请拨打服务热线由乐清公交调查处理。对处理结果有争议的,可申请交通主管部门调查、调解。凡违反本规则而引发的投诉,承运企业将不予受理。

二十、违反本规则而使他人遭受损害或损坏公物者,须赔偿损失或承担法律责任。凡扰乱行车秩序、危害公共交通安全或侮辱、殴打、伤害驾、乘人员或乘客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二十一、本守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乐清公交服务热线:0577-61570785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