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文件 >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工会经费税务代征工作方案》的通知
  • 索引号:
  • 001008003013001/2024-261433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 文号:
  • 乐政发〔2024〕14号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4-10-29
  • 有效性:
  • 有效
  • 统一编号:
  • CYQD00-2024-0005

CYQD00-2024-0005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乐清市工会经费税务代征工作方案》已经十七届市政府第四十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乐清市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乐清市工会经费税务代征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进一步推进乐清市工会经费收缴工作,特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代征范围

乐清市范围内除财政全额保障机关事业单位以外应缴纳工会经费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以下简称“缴费单位”),税务代征具体名单由市总工会提供。

二、缴费期限

各缴费单位按有关规定缴纳。

三、缴费基数和比例

根据相关规定,工会经费按缴费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计提,其中基层工会留用60%,上缴上级工会40%(上级工会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上缴部分由市税务局代征,具体代征标准如下:

代征金额=工会经费缴费基数×2%×40%(上级工会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全国总工会批准经费独立管理的,其所属在乐单位代征金额=工会经费缴费基数×2%×省总工会规定的比例。

四、缴费管理

(一)缴费方式

由缴费单位自行申报缴纳,缴费单位按规定自行计算应缴费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工会经费,并对申报事项的真实性负责。缴费单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进行网上申报缴纳或到属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申报缴纳。

(二)资金管理

代征工会经费统一入库在国家金库乐清市支库。市税务局与市人行做好报表对账工作。

市总工会与市人行应在月末(季末)进行收入余额对账。核对一致后,市总工会开具拨款凭证,加盖工会预留印鉴,经市人行审核确认无误后,将工会经费余额划转到市总工会经费归集账户。

(三)退费处理

缴费人需要办理工会经费退库的,向市总工会申请,由市总工会按规定办理。

五、票据使用

(一)税务收费票据

税务机关代征工会经费统一使用税收票证(包括数据电文税收票证),作为向缴费单位收缴工会经费的税务凭证。

(二)缴费单位列支票据

税务机关代征的工会经费以税收票证列支,企业留存部分以工会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业收据》列支。

六、职责分工

市税务局负责提供申报渠道,督促各单位进行工会经费申报缴纳,并将催报催缴结果及时反馈市总工会。市总工会根据申报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进行后续管理,审核判断各单位是否需要补缴工会经费,并负责进行提醒。

七、附则

本方案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4年11月30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政协,市人武部,市法院,市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市管国企。

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0月29日印发

乐政发〔2024〕14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工会经费税务代征工作方案》的通知.doc

乐政发〔2024〕14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工会经费税务代征工作方案》的通知.pdf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