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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达2024年中晚籼稻谷收购政策的通知
  • 索引号:
  • 001008003013002/2024-261905
  • 主题分类:
  • 农业、林业、水利/农业、畜牧业、渔业
  • 文号:
  • 乐发改〔2024〕58号
  • 发布机构:
  • 乐清市发展和改革局
  • 成文日期:
  • 2024-11-11
  • 有效性:
  • 有效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粮食收购单位:

根据浙江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等八部门《关于做好2024年全省晚稻收购工作的通知》(浙粮〔2024〕29号)、省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关于公布2024年我省粮食最低收购价格的通知》(浙发改价格〔2024〕107号)以及乐清市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关于切实抓好2024年粮油生产保供工作的通知》(乐农〔2024〕114号)等文件精神,为切实做好我市2024年中晚籼稻收购工作,保护种粮农民利益,促进我市粮食生产,结合我市当前粮食市场行情和实际情况,经报请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就我市2024年中晚籼稻收购工作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落实收购政策,切实保护种粮农民利益。

按照市政府的工作部署,为足额落实地方储备粮规模补库和温州市域余缺调剂任务,订单内本地中晚籼稻谷收购计划总量17400吨,其中 “五优联动”试点单位定向统筹计划7900吨(定向收购晚籼优质品种:嘉丰优2号、甬优15号、甬优17号、旱优73号)。今年中晚籼稻谷收购价按每50公斤为153元(含政府补贴资金20元),“五优联动”优质稻谷收购价格根据公开招投标实际情况加价执行(含政府补贴资金20元和“五优联动”加价部分),以2024年本地生产的国标三等中晚籼稻谷为标准品(GB1350-2009)。订单外中晚籼稻按实际收购进展情况适时启动最低保护价收购预案,按每50公斤133元(国标三等)敞开收购农民余粮(本地当年产中晚籼稻)。超出2024年轮换计划数量以外收购的订单中晚籼稻作为调控粮统一纳入地方储备粮管理。

受近期台风影响,我市部分区域中晚籼稻出现受灾情况,为保障粮农利益,降低受灾损失,将根据实际灾情受损情况实行订单内受灾粮分等级订单补助,在参照执行《温州市本级受灾稻谷收购处置方案(试行)》(温粮发〔2023〕38号)基础上,对因灾降等的四五等粮食按正常订单奖励标准(晚稻20元/百斤)的80%予以订单补助,对有加工价值的等外粮(出糙率71%-65%)按正常订单奖励标准的50%予以订单补助。

国有粮食收储企业收购所需资金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乐清市支行申请贷款解决,所发生的利息费用、销售价差由市财政局按实际情况全额补贴。国有收储企业设立的各收购点(库)按照中晚籼稻收购计划数,原则上确定2024年12月10日前完成收购任务,若启动最低保护价收购预案或者其他特殊情况收购时间视情延后。

二、加强质量管理,严格执行粮食储备管理规定和要求。

国有粮食收储企业要严格贯彻执行《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关于执行粮油质量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国粮发〔2010〕178号)和《浙江省政策性粮食收购工作规范(试行)》(浙粮〔2022〕21号)等政策法规要求,收购过程中,要规范扦样、准确检验、公平定等、按质论价、优质优价(见附件),水分、杂质等质量指标按有关规定增扣,严禁多扣水杂、压级压价、以陈顶新、掺杂使假等行为。严格执行“一车一检”制度,按照规定对每一批粮食进行质量扦样与检验,如实填写收购质量检验单,作为收购作价依据列档备查;严格按照我省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关口前移和被污染粮食收购处置工作要求,充分利用田间监测(含延伸监测)扦样与检验相关数据有效指导中晚籼稻收购工作;层层压实工作责任,防微杜渐,将收购粮食质量风险降到最低。

三、优化收购服务,切实提升为农服务水平

各有关部门要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增强为农服务意识,紧贴售粮农民需要,强化举措,优化方式,持续提升为民服务水平。市发改局要积极引导多元主体开展市场化收购,按照《粮食收购企业备案及收购报告事项办事指南》(浙粮发〔2021〕35号),规范粮食收购备案管理。

国有粮食收储企业要做足做好收购准备,合理布设收购网点,及时腾空有效仓容,强化统筹调度,重点围绕“有人收粮、有钱收粮、有仓收粮、有车运粮”等要求,创造条件方便农民售粮。要在收购网点醒目位置公示“四上墙五公开”内容,张贴12325粮食监管热线海报或公布售粮农户服务专线电话。持续开展“五好一满意”为农优质服务活动,让农民交“明白粮”、“放心粮”。具备条件的收购库点要推广“一站式”机械化收购服务,减轻粮农负担,提高收购工作效率。相关收购库点必要时要早开门晚收秤,延长收购时间,确保随到随收。

国有粮食收储企业要积极推广应用“浙江粮仓”、“浙政粮安”等数字化改革成果,要在此基础上全方位规范收购行为,提升收购效能。对已按“浙江粮仓”建设规范完成信息化改造提升的收购粮库,政策性储备粮购销和储存全过程、各环节均应通过“浙江粮仓”平台开展,要全面通过信息化系统采集或者实时录入粮食收购数据,确保数据与实际业务一致,杜绝出现“建而不用”的情况。国有粮食收储企业要加快应用“浙江粮仓”粮食安全数字化协同应用平台“粮食收购服务一条龙”功能模块,采用绿色通道、预约收购等方式,提高收购效率,让售粮农民少跑腿、少排队、快售粮。

国有粮食收储企业要充分发挥我市净粮(烘干)中心作用,合理引导服务主体做好代清理、代烘干、代运输等为农服务能力,有效降低粮库收购压力。同时要统筹优化前置质检布局,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质检力量入驻净粮(烘干)中心,全力提升净粮(烘干)中心整体质检水平。粮食主管及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净粮(烘干)中心的监督指导,规范粮食烘干、清理、质检、运输等作业行为,帮助农户交售合格粮,加快售粮入库效率,缩短农户因质检、清理、作价等作业的售粮等候时间。净粮(烘干)中心要以粮食产后服务为纽带,积极创建粮食收购服务联盟,开展农户培训交流、视情召开种粮大户代表例会,共同提升我市现代化粮食收购服务体系能力水平。

四、加强监督检查,维护收购良好秩序

粮食物资、财政、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坚持各负其责,加强对晚稻订单落实、收购工作及订单奖励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共同构建全覆盖无遗漏的监管格局,确保政策落实到位。要认真执行《粮食安全保障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法规政策,结合粮食流通监管“铁拳行动”,切实抓好政策性粮食收储监督检查,严厉打击涉粮违法违规行为,维护种粮农民利益和粮食经营者权益。要综合运用“四不两直”“双随机”等多种方式,全面提升监管效能。对辖区内粮食收购市场主体实行分类监管,对问题易发多发环节和相关企业进行重点监管,将强化外部执法检查与加强企业内部管理结合起来,不断规范粮食收购行为。要将粮油收购监督检查作为持续深化粮食购销领域腐败问题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抓手,综合研判风险隐患,突出监管执法重点,加大对收购期间违法违规案件和群众举报投诉的查处力度,对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损害国家利益、坑害种粮农民利益等行为一律严肃查办,依法依规作出行政处罚,对责任人员进行问责追责,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始终保持高压态势,释放“零容忍”“严监管”的鲜明信号。对粮食收购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建立清单,督促责任单位逐一销号整改,切实做到以查促改、以改促进。国有粮食收储企业要全面落实安全储粮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遵守“一规定两守则”和《粮食仓储企业安全生产作业指南》等操作规程,加强风险隐患排查和安全作业教育管理,坚决防范收购期间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附件:2024年度中晚籼稻质量与价格政策公告表

乐清市发展和改革局       乐清市财政局      乐清市农业农村局 

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乐清市支行

2024年11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2024年度中晚籼稻质量与价格政策公告表

等级

价格

(元/斤)

出糙率

(%)

整精米率

(%)

水分

(%)

杂质

(%)

黄粒米

含量

(%)

谷外糙米含量

(%)

互混率

(%)

色泽气味

一等

1.37

≥79.0

≥50.0

≤13.5(“五优联动”除外)

≤1.0

≤1.0

≤2.0

≤5.0

正常

二等

1.35

≥77.0

≥47.0

三等

1.33

≥75.0

≥44.0

四等

1.31

≥73.0

≥41.0

五等

1.29

≥71.0

≥38.0

等外粮

<71.0

政府储备订单收购的中晚籼稻,应为当年生产且符合三等及以上国家标准,食品安全指标符合国家标准。三等以下不作政策性收购,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以商品粮收购,等外粮不得收购,若出现大量等外粮情况待分析原因后统一帮助农户联系处置。

增扣量项目及规定

水分

以标准中规定的指标为基础,每低0.5百分点增量0.75%,但低于标准规定指标2.5个百分点及以上时,不再增量;每高0.5个百分点扣量1.00%。低或高不足0.5个百分点的,不计增扣量。

杂质

以标准中规定的指标为基础,每低0.5个百分点增量0.75%;每高0.5个百分点扣量1.5%。低于或高不足0.5个百分点的,不计增扣量。

整精米率

以标准规定的指标为基础,每低1个百分点,扣量0.75%,低不足1个百分点的,不扣量;高于标准规定的,不增量。整精米率低于38.0%的籼稻,不列入政策性粮食收购范围。

谷外糙米

谷外糙米含量超过2.0%的,不得作为政策性粮油收购。

黄粒米

黄粒米含量高于标准规定的中晚籼稻,以标准中规定的指标为基础,每高1个百分点,扣量1.0%,高不足1个百分点的,不扣量;低于标准规定的,不增量。黄粒米含量超过2.0%的,不得作为政策性粮油收购。黄粒米超过1.0%的,不得作为地方储备粮油入库。

互混率

互混(率)超过20%的,不得作为政策性粮油收购。

备注

1、“一”为不要求。增扣量项目及规定依据《关于执行粮油质量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国粮发〔2010〕178号。2、“五优联动”试点单位参照加价后执行。3、考虑到“五优联动”收购的实际情况,在确保储粮安全的情况下,允许试点单位收购的稻谷水份在14.5%以内,并按水份减量折算成标准水份。

监督电话:0577-61889830                             乐清市发展和改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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