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乐清市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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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适用《浙江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 版)》《农业农村领域首次违法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和《浙江省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版)》。 2023年浙江省农业农村厅修订完善了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现将修订后的《浙江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 版)》和《农业农村领域首次违法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予以转发公示。本基准自2024年1月25日起施行。《浙江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浙农政发〔2015〕10 号)、《浙江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一)》(浙农法发〔2021〕17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浙农法发〔2022〕12 号)同时废止。 2022年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制定了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现将制定的《浙江省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版)》予以转发公示。本基准自2023年1月28日起实施。 附件:1.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版)》和《农业农村领域首次违法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的通知 乐清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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