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市卫生健康局关于印发乐清市推进医疗机构间医学检查检验互认共享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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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级公立医院、乡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各民营医院,局机关各相关科室: 现将《乐清市推进医疗机构间医学检查检验互认共享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乐清市卫生健康局 2024年11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乐清市推进医疗机构间医学检查检验互认共享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等4部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卫医发〔2022〕6号)、省卫生健康委等3部门《关于全面推进医疗机构间医学影像检查资料和医学检验结果互认共享工作的实施意见》(浙卫发〔2021〕33号)和《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深化医疗机构间医学影像检查资料和医学检验结果互认共享工作的通知》(浙卫办〔2022〕8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建立医疗服务共享机制,合理有效利用医疗资源,规范医疗行为,改进服务质量,简化就医环节,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检查,提升医疗机构运行效率,推动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共享工作提质扩面,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看病就医获得感、幸福感和满足感。 二、互认原则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以保障质量安全为底线,以质量控制合格为前提,以降低患者负担为导向,以满足诊疗需求为根本,以接诊医师判断为标准”的原则,开展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 三、互认范围 全市6家二级以上公立医院、31家乡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已实现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共享。鼓励辖区民营医疗机构参与检查检验结果互认。 本方案所指检查结果,是指通过超声、X线、核磁共振成像、电生理、核医学等手段对人体进行检查,所得到的图像或数据信息;检验结果,是指对来自人体的材料进行生物学、微生物学、免疫学、化学、血液免疫学、血液学、生物物理学、细胞学等检验,所得到的数据信息。检查检验结果不包括医师出具的诊断结论。 医疗机构间检查检验结果互认规则遵循: (一)在保证质量与安全的前提下,诊治医生对提供30天内规范完整的检验、检查报告和相应影像资料的(包括提供按规定可以复制的检查报告和相应影像资料的),遵照互认项目和适用范围原则上予以认可,一般不再进行重复检查。。 (二)在诊疗过程中,由诊治医生根据患者的具体病情判断是否接受互认。对认可的外院检查检验结果应采用信息化技术在病历中予以记录,包括机构名称、检查日期、档案号等;对住院患者的检查检验互认资料应在病案中予以留存;对不予认可的检查检验结果,应向患者或家属充分告知,并将复查依据记录在病历中。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不列入互认范围或不受互认限制: 1.因病情变化,已有的检验、检查结果难以反映病人当前实际病情的项目; 2.检查、检验结果与疾病发展关联程度高、变化幅度大的项目; 3.检查、检验项目意义重大的,如手术、输血等重大医疗措施前的检查检验等; 4.原检查、检验结果与目前病情明显不符的; 5.认为原检查诊断结果有疑的; 6.图像质量和方法不能满足诊断要求的医学影像学检查; 7.急诊、急救等抢救生命的紧急状态下; 8.患者或其家属要求进一步复查的; 9.司法、伤残及病退等鉴定所需的; 10.其他符合诊疗需要,确需进行复查的情形。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充分认识开展医疗机构间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对于合理、有效利用卫生资源,降低患者就诊费用,简化患者就医环节,改进医疗服务,提高患者就医获得感具有重要意义。要积极探索开展医疗机构间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的有效措施,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实施方案,明确实施方法、路径,逐步推进我市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提质扩面。 (二)完善制度,推进工作落实 各医疗机构要制定落实本工作方案的实施细则和相应的检查、考核制度,充分调动医务人员开展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的积极性,形成长效运行机制。要建立公益性为导向的绩效分配制度,鼓励将医务人员分析检查检验结果、开展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的情况作为绩效分配考核指标,确保各项工作要求落实到位。 (三)加强质量控制和管理 各医共体牵头医院要加强医共体内各互认医疗机构的质量控制工作,积极稳妥地推进互认工作。 检验和影像质控中心要建立互认的审核制度,在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或影像科室质量评价合格的基础上,对参加检验结果互认的医疗机构进行实验室室间质评和比对,并适当增加互认项目的样品发放频次,对影响检验质量环节的一致性进行评估和监督。 各医疗机构要强化医疗质量管理,做好室内质控、室间质评工作,加强对相关技术人员培训,积极参加质量控制工作,保证本院的检查检验结果的稳定性。医疗机构内的质控组织要加大专业指导和质控力度,规范检查检验方法,定期开展质量检查和质量评价。同时加强对临床医师培训,落实好对外院相关互认项目检查检验结果的认可,减少和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检查。 (四)强化监督管理,确保工作达到预期效果 市卫健局定期对各医疗机构互认工作实施情况开展数据监测,并根据情况适时开展窗口指导。密切关注调阅率(精准提醒调阅率)、互认项次等重点指标。对工作推动不力,拖累全市指标的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进行约谈。推动医学检查检验互认相关指标纳入绩效考核。 (五)加强宣传,提高社会认可度。 开展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的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宣传工作,做好该项工作在本医疗机构内的宣传。以多种形式将互认项目向社会公示,做好对患者的宣传工作,引导就医群众合理、科学认识结果互认工作,提高社会认可度和支持度,提升患者对诊疗活动的配合度。充分尊重患者知情同意权,对确需重新检查检验的项目,医务人员要做好解释工作,减少医患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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