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市卫生健康局关于全市全量推进医疗机构疾控监督员工作的通知
|
|
各医疗卫生单位、局机关各科室: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改革完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的重大决策部署,加强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工作,根据国家、省疾控局、温州市卫健委关于医疗机构疾控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的要求,在总结前期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为顺利推进我市全量开展医疗机构疾控监督员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范围 全市所有医疗机构均要开展疾控监督员工作,包括公立医院(含乡镇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下同)、民营医院、社区卫生服务站、门诊部、诊所、村卫生室、护理站等医疗机构。政府部门医务室、学校医务室、看守所医务室、企业医务室等对内医疗机构,经备案审核后可不列入试点。 二、人员派驻 疾控监督员指在公立医院、民营医院、社区卫生服务站、门诊部、诊所、村卫生室、护理站等医疗机构内,负责监督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开展情况,督促医疗机构落实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责任的专职或兼职人员。 (一)人员遴选 1.专职疾控监督员由市卫生健康局从公立医院、疾控机构及有条件的医疗机构等具有专业技术人员的相关单位中遴选产生。在政策允许的情况下,也可通过购买服务、返聘等方式选派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疾控监督员。原则上不抽调卫生健康行政执法人员承担疾控监督员工作。 2.兼职疾控监督员是指医疗机构内兼职监督员,由医疗机构推荐产生。 3.专兼职疾控监督员经市卫生健康局审核、备案并开展技术培训和业务考核,业务考核合格后授权开展相关工作。疾控监督员未经培训合格,不得参加现场监督检查工作。 (二)任职条件 疾控监督员应做到政治立场坚定、政治素质过硬,熟悉传染病防治、放射卫生、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掌握公共卫生专业知识,遵守廉政和工作纪律,能够依法依规履行监督职责。专职疾控监督员除满足以上条件外,具有3年以上医疗卫生行业管理工作经历。 (三)配备标准 综合辖区医疗机构的数量、规模、诊疗科目、传染病防控风险和派驻方式等因素,合理确定专职疾控监督员人数。全市公立医院、民营医院至少配备1名专职疾控监督员。 各类医疗机构设立本单位兼职疾控监督员,不足100张床位的医疗机构至少配备1名兼职疾控监督员,100-799张床位医疗机构至少配备2名兼职疾控监督员,800张床位以上医疗机构至少配备3名兼职疾控监督员;医院临床科室和医技等相关部门(科室)应当至少指定1名工作人员,协助专(兼)职监督员督促医疗机构落实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责任,落实本部门(科室)的风险问题整改。 (四)派驻方式 1.因地制宜采取“一对一”“多对一”“一对多”“多对多”等方式向医疗机构派驻疾控监督员。医疗机构产生的专职疾控监督员原则上不能派驻原单位。专兼职疾控监督员任期不得少于1年,试点期间原则上不作调整。 2.所有公立医院、民营医院按照原试点方案,继续采取交叉派驻的方式,由各医院相互派驻专职疾控监督员,开展疾控监督工作。 3.社区卫生服务站、门诊部、诊所、村卫生室、护理站等医疗机构,采取“一对多”“多对多”派驻方式,由属地乡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选派专职疾控监督员,每季度对其开展疾控监督工作。 4.派驻的专职疾控监督员、医疗机构内的兼职疾控监督员,共同组成医疗机构疾控监督责任制团队,协同联动,切实提高医疗机构疾控监管效能。 5.按照“使用一批、储备一批”的原则,组建医疗机构疾控监督员人才储备库,确保人才供应可持续。市级成立不少于5人的专家指导组,参与政策研讨、调研评估等活动,为疾控监督员工作提供技术支持。探索实施“观察员”制度,不定期指派专家赴现场以第三方视角参与评估、分析、讨论工作。 三、主要任务 (一)工作职责 1.专职疾控监督员职责。掌握派驻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落实情况,参与市卫生健康局组织的巡查工作,协助传达市卫生健康局关于医疗机构落实医防融合、开展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要求;督促医疗机构落实传染病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等疾病预防控制责任;定期向市卫生健康局报告医疗机构开展疾病预防控制工作情况,及时报告有关重要事项;配合市卫生健康局调查处理违法违规行为,协助市卫生健康局调查处置传染病疫情;承担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专职疾控监督员对进驻公立医院、民营医院的重点部门每月应开展不少于一次的全覆盖巡查;对除公立医院、民营医院外的其他医疗机构,每季度应开展不少于一次的全覆盖巡查,及时做好系统数据录入。专职疾控监督员不参与派驻医疗机构的具体管理工作。 2.兼职疾控监督员职责。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基础上,作为专职疾控监督员队伍的补充和后备力量,与专职疾控监督员共同开展工作。协助配合专职疾控监督员开展相关监督检查、系统录入等工作,督促落实整改措施和跟踪问效。 (二)管理机制 1.市卫生健康局负责对上级部门制定的疾控监督员制度及配套文件进行传达、贯彻、落实,负责全市疾控监督员的选派、考核、培训及保障等管理事项的组织、协调工作,市疾控中心成立疾控监督员管理办公室(医防融合管理办公室)(挂靠综合业务科),对疾控监督员开展业务工作实施统一管理。 2.医疗机构对本单位疾病预防控制工作承担主体责任,其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医疗机构应依法依规履行疾病预防控制职责,完善工作机制,定期召开院长办公会,研究部署本单位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并督促落实。医疗机构应建立对接机制,落实办公场地、办公设备等相关保障,为疾控监督员履职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疾控监督员监督职责与医疗机构落实疾病预防控制工作主体责任互不替代,与政府部门监管职责互不替代。各级各部门对医疗卫生行业的监管责任不变。 3.医疗机构要建立月例会信息通报制度,组织专兼职疾控监督员等相关人员参加,分析疾病预防控制工作风险问题和整改落实情况;建立每月阶段总结制度,总结工作经验,及时上报。 (三)培训、考核、结果运用机制 1.对疾控监督员开展岗前和任内定期培训,提升履职能力。经培训考核后,参加现场监督检查工作。鼓励疾控监督员参加技能竞赛,加强学习交流,提升技能。 2.根据疾控监督员工作总结、驻点医疗机构传染病防治工作落实情况,结合省“合规平台”疾控监督员管理模块指数,采用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对疾控监督员履职情况进行考核。 疾控监督员所在单位应统筹考虑疾控监督员工作内容、工作时长、考核情况等因素,同等条件下在职务职称晋升、绩效分配、评先评优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派驻到医疗机构开展疾控监督员工作的,可视为医师晋升副高级职称的服务基层经历。 3.将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情况纳入医疗机构评审、评价、考核(包括绩效考核)的指标体系,并作为行业评先评优的重要参考。将试点单位配备兼职疾控监督员和开展疾病预防控制自我监督情况作为实施差异化执法的重要依据,对落实疾控监督员制度好、疾病预防控制工作成效明显的试点单位,可适当降低监督执法检查频次。 四、时间安排 (一)准备部署(2024年10-11月)。在前期20家试点单位的基础上,11月27日前,其他各单位要紧紧围绕医防协同、医防融合的要求,结合本医疗机构实际,制定具体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完成试点医疗机构专职疾控监督员遴选,参加并完成市卫生健康局组织的疾控监督员岗前培训和考试、注册备案和审核等工作,制发相关证件。 (二)组织实施(2024年11月28日-12月15日)。11月28日起,所有专职疾控监督员完成试点医疗机构进驻,根据工作职责和目标任务开展工作。 (三)总结提炼(2025年5月)。2025年5月31日前,各医疗机构要认真梳理试点经验和成效,做好经验总结和亮点提炼,将试点任务完成情况和工作总结报送市卫生健康局。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以市卫生健康局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乐清市全量推进医疗机构疾控监督员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工作专班,组织协调全市全量医疗机构疾控监督员工作(详见附件)。各公立医院、民营医院要成立相应的工作领导小组并上报,定期对试点工作进行总结分析,及时发现问题并研究解决,统筹协调推进相关工作。 (二)积极探索实践。各医疗机构要聚焦深化医防融合的要求,结合本机构实际,研究细化试点工作方案,针对制度建设的难点、堵点,突出系统性、操作性和实效性,特别是在疾控监督员的遴选、职责、考核、激励等方面取得实质性进展,形成高质量试点成果。 (三)完善评价指导。建立定期协商机制,组织开展工作调研、经验交流和成果展示等,跟踪开展效果评估,及时总结提炼好的经验做法,为上级部门全量推行医疗机构疾控监督员制度提供有力支撑。
附件:1.乐清市全量推进医疗机构疾控监督员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2.医疗机构疾控监督员工作制度 3.医疗机构疾控监督员工作流程 4.医疗机构疾控监督员保障制度 5.医疗机构疾控监督员培训考核制度 6.医疗机构疾控监督员监督检查内容 7.乐清市医疗机构疾控监督员推荐审批表
乐清市卫生健康局 2024年12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