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乐清市宗教活动场所监事(监事会)推选产生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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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街道民宗所,各宗教团体: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宗教活动场所监事(监事会)推选产生工作,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浙江省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民宗局研究制定了《乐清市宗教活动场所监事(监事会)推选产生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 1、乐清市宗教活动场所成立监事(会)工作计划方案 2、乐清市宗教活动场所监事(监事会)情况表 3、监事公布(示范)
乐清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2024年10月16日
乐清市宗教活动场所监事(监事会) 推选产生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乐清市宗教活动场所监事(监事会)推选产生工作,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浙江省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至少设立1名监事。 规模较大、信众人数较多、财务收支较大的场所应当设立3名以上监事,其中1名为监事长组成监事会。 第三条 监事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二)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宗教事务管理的相关规定。 (三)遵守宗教团体和该场所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四)具备一定的宗教知识。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作风端正,为人正派,办事公道,责任心强。 (七)具有中国国籍的内地居民,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得超过七十周岁。 (八)非该场所管理组成员和财务人员,与管理组成员无近亲属关系、近姻亲关系以及收养关系。 (九)非中共党员,非在职公职人员。 (十)熟悉该场所情况,无损害该场所利益的行为,与该场所无经济纠纷。其本人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无在其监督场所及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监督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 监事在市民族宗教事务局指导下,由乡镇街道民宗所、市宗教团体和场所信众代表联合推选产生。 第五条 监事(监事会)名单一经确定,应当通过场所信众代表大会等适当方式进行公布。 第六条 监事(监事会)负责场所管理组织及其成员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宗教团体、该场所制定的规章制度等情况进行监督: (一)教职人员的聘用、解聘。 (二)大额财务支出、重大资产处置、重大建设工程项目。 (三)大型宗教活动及非通常宗教活动。 (四)其他需要监督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 场所管理组织召开会议,监事(监事会)应当列席。 第八条 当场所管理组织及其成员有不当行为时,监事(监事会)有权向管理组组长提出纠正要求。 第九条 监事(监事会)任期与管理组织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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