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乐清市山塘巡查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 索引号:
  • 001008003013015/2024-251407
  • 主题分类:
  • 农业、林业、水利/水利
  • 文号:
  • 乐水政发〔2024〕18号
  • 发布机构:
  • 市水利局
  • 成文日期:
  • 2024-03-28
  • 有效性:
  • 有效
  • 统一编号:
  • CYQD18-2024-0001

关于印发《乐清市山塘巡查管理考核办法》的通   知


各有关山塘主管部门、山塘所有权人:

现将《乐清市山塘巡查管理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乐清市水利局

2024年3月28日


乐清市山塘巡查管理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山塘规范管理,保障工程安全,充分发挥工程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浙江省山塘安全管理办法》、《乐清市小型水库、山塘巡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山塘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毗邻坡地修建的、坝高5m以上并具有泄洪建筑物和输水建筑物、总容积0.50万m3以上且不足10万m3的蓄水工程。已创建标准化管理的山塘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管理考核对象为山塘所有权人。考核内容为山塘的巡查管理工作,包括学习培训、安全巡查、安全管理三类。

第四条 考核实行100 分制,考核结果为90 分至100 分的(含90 分)为优秀,考核结果为80分至89 分的(含80 分)为合格,80 分以下的为不合格。

第五条  考核程序

年度考核采用乡镇街初评、流域管理科复评的方式。

(一) 初评。每年12 月底前各乡镇街道对辖区内的山塘进行初评,填写考核表(附件2),并将结果报所在地流域管理科。                

(二) 复评。次年1 月底前所在地流域管理科组织复评,并上报市水利局。

(三)公布考核结果

市水利局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给予表彰;对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各乡镇街道要积极督促和配合做好整改工作。

第六条 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山塘,其巡查经费由市财政给予补助,其中经营性山塘不予补助。经考核后,得分90分至100分(含90分),按照其确定的补助金额全额补助;得分80分至89 分的(含80 分),按照其确定的补助金额80%的标准组予补助,得分不足80分的,不予补助。

第七条 考核工作应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规范有序的原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助:

1、发生安全责任事故;

2、考核工作弄虚作假的;

3、对山塘安全有影响的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4、未签订巡查责任书(附件1)的;

第八条  本办法由乐清市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2015年制定的《乐清市小型水库、山塘巡查管理考核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附件:1、乐清市山塘巡查责任书

2、乐清市      山塘巡查管理考核表

附件1

乐清市山塘巡查责任书

为了加强山塘的巡查管理工作,根据《乐清市小型水库、山塘巡查管理办法》,现就           山塘的巡查工作,由山塘所有权人(甲方)           与巡查员(乙方)           签订本责任书。

一、甲方职责:①对巡查工作负总责,对巡查人员的工作进行督促检查。②组织实施日常巡查、定期检查、特别检查和专项检查。日常巡查非汛期每月应当不少于2次,汛期(4月15日-10月15日)每周巡查应当不少于2次。当山塘水位接近溢洪道堰顶高程时,每天巡查应当不少于1次,当病险山塘水位接近溢洪道堰项高程时,每天巡查应当不少于2次。③台风影响期间,增加巡查人员。④解决巡查工作必须的工具和设施。⑤对每次巡查记录审阅签字,不代签或集中阅签。⑥对巡(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或异常现象,立即采取相应措施,并报上级主管部门。

二、乙方职责:按照《乐清市小型水库、山塘巡查管理办法》规定的巡查内容、巡查制度和巡查职责,做好巡查工作。

三、本责任书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另一份报上级主管部门存档,自签字之日起至下任责任书签订之日止有效。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2


乐清市     山塘巡查管理考核表

初评单位:                           复评单位:

初评日期:    年    月    日         复评日期    年    月    日

项目

考核内容

标准分

自评分

复评分

扣分原因

总分

100




一、学习培训

5




每缺一次培训扣5分

5




二、安全巡查

50




1、做到按规定巡查满分25分。市水利部门抽查发现不到位者,每次扣5分,上级部门抽查发现不到位者,每次扣15分。

25




2、做好巡查记录满分10分,少记一天或一次记录不全扣1分,记录不实或与实际不符的每处扣2分。

10




3、隐患排查满分15分,未能及时查出隐患扣15分,查出隐患未及时上报扣10分。

15




三、安全管理

45




1、保持坝面整洁,清除杂草满分15分,坝面不整洁、每抽查到一次扣2分,未按要求清除杂草,每抽查到一次扣5分。

15




2、保持溢洪道畅通,无柴草,无拦鱼网栅等阻水作物,确保行洪安全,满分15分,发现溢洪道不畅通每次扣5分。

15




3、及时制止危害坝体安全的行为,满分5分,未及时制止或上报的每次扣2分。

5




4、启闭机、闸阀等设施设备维修养护满分10分,未及时保养更换每次扣2分,汛期不能正常运行扣10分。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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