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精减退职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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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根据《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精减退职职工和麻风病人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民助〔2024〕19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适当调整精减退职职工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符合国务院〔1965〕224号文件规定,由民政部门管理的享受原工资40%救济的精减退职职工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950元调整为2020元。 二、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的精减退职职工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740元调整为1805元。 三、上述补助标准从2023年1月1日起执行。所需经费均按原经费开支渠道列支。 乐清市民政局 2024年2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