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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首推新政策 可提取公积金交“首付”

发布日期: 2024- 04- 15 07 : 39 浏览次数: 字体:[ ]

近日,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乐清分中心率先推出《乐清市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新建商品住房首付款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中规定,允许符合条件的职工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用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作为购房前期资金。

“本次出台的新政策,是为了缓解乐清缴存职工家庭购买新建商品住房首付款的资金压力,满足职工对刚性及改善性住房的需求。”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乐清分中心工作人员介绍,以往职工家庭购房时,需自己先垫付首付款,再提取公积金。而《办法》规定,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在乐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时,已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完成网签备案的,可以申请使用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支付首付款。当其账户内余额不足支付首付款的,其配偶、父母、子女可以申请提取他们的住房公积金余额,用于支付首付款。

针对提取额度,《办法》明确,各提取申请人合计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总额不得超过《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首付款金额,且不超过提取申请之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可提取金额之和,并要符合我市现行住房公积金提取限额的有关规定。提取总额与贷款额合计不得超过房屋总价。

“以房屋总价为100万元的预售商品房为例,首付款为30万元。若夫妻双方公积金缴存余额合计20万元,可申请购房首付款提取公积金20万元,剩余10万元首付款由职工自行支付给开发商。”该工作人员说,《办法》由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乐清分中心和乐清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从今年4月3日开始正式发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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