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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乐清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 中共乐清市教育局委员会关于印发《乐清市中小学校党组织会议议事规则示范文本(试行)》《乐清市中小学校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议事规则示范文本(试行)》的通知
时间: 2024- 04- 29 信息来源: 办公室 字体:[ ]

各党组织,局机关各科室,各直属单位、学校(幼儿园):

现将《乐清市中小学校党组织会议议事规则示范文本(试行)》《乐清市中小学校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议事规则示范文本(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校实际修订完善后予以贯彻落实。

中共乐清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       中共乐清市教育局委员会

2024年4月12日

乐清市中小学校党组织会议议事规则

示范文本(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充分发挥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作用,切实把党的领导落实到中小学教育工作的各方面各环节,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关于加强中小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关于建立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的意见(试行)》等法规文件,结合我市中小学党建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坚持和加强党对学校工作的全面领导,以政治建设为统领全面加强党的建设,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把党的领导贯穿办学治校、教书育人全过程。

第三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组织会议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组织班子成员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职责。

第二章 党组织和党组织书记职责

第四条 中小学校党组织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履行管党治党、办学治校的主体责任,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职责,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行使职权,保证以教书育人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第五条 中小学校党组织的主要职责是:

1.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确保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在中小学校得到切实贯彻落实。

2.坚持把政治标准和政治要求贯穿办学治校、教书育人全过程各方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团结带领全校教职工推动学校改革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3.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育教学、行政管理中的“三重一大”事项和学校章程等基本管理制度,支持和保证校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

4.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协助上级党组织做好学校领导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等工作。

5.坚持党管人才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教师等人才的培养、招聘、使用、管理、服务和职称评审、奖惩等相关工作。

6.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抓好学生德育工作,做好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和学校意识形态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和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推动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7.加强学校各级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工作,严格执行“三会一课”等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8.坚持全面从严治党,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9.领导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少先队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校务监督委员会,强化党建带团建、队建,加强学生会和学生社团管理,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10.讨论决定学校其他重要事项。

第六条 学校党组织书记主持党组织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组织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党组织决议贯彻落实,督促党组织班子成员履行职责、发挥作用。

第三章 议事决策范围

第七条 学校党组织会议主要研究决定以下重要事项:

(一)学校党的建设重要事项。

1.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的重要措施;

2.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重要事项、重要措施;

3.学校党组织及领导班子任期目标、党组织工作报告、校长工作报告等;

4.决定召开学校党员大会,并对提议事项先行审议,提出意见;

5.选举学校党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书记、副书记及委员;

6.制定学校党建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7.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师德师风建设、学校精神文明建设、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等重要事项;

8.学校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的重要事项;

9.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巡察工作的重要事项;

10.加强党对学校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少先队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校务监督委员会、统一战线、离退休等工作领导的重要事项。

(二)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的重要事项。

1.制定、修改学校章程、基本管理制度和重要规章制度,制定学校总体发展规划、校园建设规划以及教师队伍建设、学生培养、学科建设等学校内涵发展的重要工作规划;

2.学校内部组织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设置与调整;

3.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含年初预算、年中追加或调整)、部门决算情况审定、项目经费单项支出3万元以上(含)的资金款项使用,重大捐赠及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4.学校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无形资产授权使用方案重大事项;

5.学校对外重大合作项目、市级及以上各类重点建设项目、重要设备和大宗物资采购或购买服务、重大基本建设和大额度基建修缮项目等学校重大项目设立和安排方案;

6.教师等人才的培养、招聘、使用、管理、服务和职称评审、奖惩等相关重要事项;

7.学区级及以上重大表彰推荐,校级重要表彰事项;

8.学校安全稳定重要事项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三)干部选拔任用和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事项。

1.学校干部队伍建设规划和干部教育、管理、监督的重要事项;

2.学校中层干部的任免、后备干部的推荐、重要岗位的人事调整;

3.学校中层及以上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

4.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推荐人选的审议。

(四)校园文化建设和校风教风学风建设的重要事项。

(五)教职工薪酬体系、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奖励、惩处和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六)学校需要报请上级党组织审定的重要事项。

(七)其它需由党组织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四章 议题确定

第八条 党组织会议的议题由书记确定或由会议成员事先向学校办公室(或党政办公室,下同)提出,报书记审定。各部门向党组织会议提交的议题,应先提请分管领导审查同意。

第九条 凡提交党组织会议讨论的议题,相关部门应事先就议题内容进行充分沟通协商。涉及两个及以上领导分管工作的,主提议题部门应事先征询其他部门的意见,由主提议题的分管校领导与其他分管领导协商,并于会前向党组织书记做好汇报。

第十条 重要议题党组织书记应在会前听取校长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议题应暂缓上会。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党组织书记、校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凡属学校党组织委员自身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一般不提交党组织会议研究讨论。

第十一条 党组织会议议题实行一事一报制度,议题相关材料应提前交至学校办公室,学校办公室应提前将会议议题及相关材料送达有关参会人员。经党组织书记认可的重要紧急议题,可以在会前通知。除紧急议题外,常规议题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提交至学校办公室。

第五章  会议组织

第十二条 党组织会议实行例会制度,原则上一个月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可提前、延期或临时召开。党组织会议由党组织书记召集和主持,党组织书记因故不能参加时,由书记委托副书记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 党组织会议成员由学校党组织委员组成,非党组织委员的校领导列席会议,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校务监督委员会有关成员可以列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召开党组织扩大会,参加扩大会的参会对象由书记确定。根据议题需要,议题相关科室负责人可以列席会议,涉及师生切身利益的重大议题,可以邀请师生代表列席,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第十四条 党组织会议须有半数以上党组织委员出席方可召开。研究干部任免、教职工处分等重要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员的半数同意为通过。

第六章  议事程序

第十五条 党组织会议实行一事一议程序。按既定议程逐项进行,无特殊情况或未经会议主持人同意,一般不临时动议议题。党组织会议议题审议时应当通知相关单位负责人到位,听取意见,回答问询。

第十六条 党组织会议议题由相关科室负责人或分管校领导汇报。党组织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或决定。如对重大事项分歧较大,除紧急情况下按表决结果执行外,一般应暂缓作出决定。党组织班子成员、副书记依次表态,党组织书记最后表态。

第十七条 讨论决定重要事项时应当进行表决,表决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未到会委员的意见可以用书面表达,但不得计入票数。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重要事项,应当逐项表决;决定多名干部任免时,应当逐人表决。

第十八条 紧急情况下不能及时召开党组织会议决策的,党组织书记、副书记或者其他委员可以临机处置,事后应当及时向党组织报告并按程序予以确认。

第十九条 党组织会议决议分为以下几种:批准或通过;原则批准或通过;按要求作相应修改后实施或发布;暂不形成决议,责成相关单位另行提出意见再行研究。

第七章  决议执行与监督

第二十条 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的议题要记录备案,必要时要形成会议纪要,经党组织书记签发后发至学校党政领导及相关部门传阅。

第二十一条 党组织会议作出的决定或决议,交相关部门办理,由分管校领导牵头组织实施。执行情况应当及时向党组织书记或党组织汇报。

第二十二条 学校办公室负责对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查督办,并及时向党组织书记报告。

第二十三条 党组织会议形成的决定和决议,学校领导班子成员、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及时执行;对执行不力的,依照有关规定问责追责。在执行党组织会议决定事项过程中,如遇新情况、新问题需变更、调整原决定事项的,按第九条规定重新提交议题。

第八章  会议纪律

第二十四条 出席或列席会议的成员,要准时到会。应到会人员因故不能到会或不能准时到会,须在会前向党组织书记请假,并告知办公室主任。

第二十五条 会议成员对会议作出的决定或决议,允许有保留意见或反对意见,但会后不能发表与集体决定相悖的个人意见。

第二十六条 党组织会议执行回避制度,党组织会议讨论研究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特定关系人等问题时,本人应回避。

第二十七条 党组织会议作出的决定或决议,适合公开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对需保密的会议内容和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参会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会上分发的涉密资料,会后及时收回。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学校办公室负责党组织会议的会务工作,主要包括:收集议题,印发会议材料,通知参会人员,做好会议记录,编发会议纪要,分送学校领导和有关单位,归档会议材料。

第二十九条 本议事规则由学校党组织委员会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学校办公室承担。

第三十条 本议事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上级党组织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乐清市中小学校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

议事规则示范文本(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认真落实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教育部关于加强依法治校工作的若干意见》以及《关于建立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的意见(试行)》等法规文件,结合我市中小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坚持和加强党对学校工作的全面领导。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主持学校行政工作。

第三条 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坚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紧密围绕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研究推动学校人才培养、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等工作。

第二章  校长的职责

第四条 校长在学校党组织领导下,依法依规行使职权,按照学校党组织有关决议,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

1.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内部教育教学管理组织机构设置方案。研究拟订和执行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2.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教育教学研究,加强教育教学管理,深化教育教学改革,负责招生、就业和学生学籍管理。

3.加强学生德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提高学校思政课教学质量。组织开展学校文化活动和科学普及活动,建设文明校园。

4.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重大建设项目、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5.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年度预算、大额度支出,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

6.加强教师等各类人才日常教育管理服务工作,依据有关规定与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订立、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

7.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8.组织开展学校对外合作与交流,加强学校与社会、家庭的联系,形成育人合力。

9.向学校党组织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支持群团组织和校务监督委员会开展工作,依法保障师生员工合法权益。

10.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 议事决策范围

第五条 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组织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组织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第六条 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研究提议以下重要事项:

1.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学校教育教学、行政管理的重要改革措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等;

2.学校教育教学管理组织机构设置方案;

3.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情况,未列入学校年度预算的预算追加和大额度支出,重要捐赠等事项;

4.学校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

5.学校对外重大合作项目、重要设备和大宗物资采购或购买服务、重要基本建设和基建维修项目方案;

6.学校教师队伍建设、学校文化建设和校风教风学风建设的重要事项;

7.教师等人才的培养、招聘、使用、管理、服务和职称评审、奖惩等相关重要事项;

8.校长认为需要提交党组织会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9.党组织会议认为需要先由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审议的事项。

第七条 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讨论决定以下重要事项:

1.贯彻落实党的教育工作方针政策以及上级部门文件和决策部署,加强教学、行政管理的工作措施;

2.落实党组织会议决定或决议的实施方案和重要措施;

3.学校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订立、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

4.招生、就业和学生学籍管理等重要事项;

5.学生德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实施思想品德教育,推进课程思政建设和学校文化活动、科普活动、文明校园建设的重要措施;

6.学生学籍管理、奖励及违规处理等重要事项;

7.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的重要事项;

8.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校务监督委员会、学生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意见办理事项;

9.学校对外合作与交流的重要事项;

10.其他事关学校事业发展、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行政事项;

11.按规定需要由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审议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议题确定

第八条 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议题由校领导提出,学校办公室(或党政办公室,下同)负责汇总,校长综合考虑后确定。重要议题校长应在会前听取党组织书记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议题暂缓提交会议。

第九条 凡提交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讨论的议题,会前应由分管校领导作充分的调研论证,并提出明确的意见、建议或方案。凡属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自身职权范围内决定事项,一般不提交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研究讨论。

第十条 建立健全决策咨询机制。对拟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议题相关科室应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和风险评估;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必要时还要进行文字审核和安全稳定风险评估;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建议。

第十一条 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题实行一事一报制度。议题相关材料应提前交至学校办公室。需要有关部门会签的,有关部门应明确签署意见。除紧急议题外,常规议题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提交至学校办公室。学校办公室将会议议题及相关材料提前送达有关参会人员。

第五章  会议组织

第十二条 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实行例会制,原则上每两周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可提前、延期或临时召开。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长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副校长召集并主持。

第十三条 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的出席成员为校长、副校长,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校务监督委员会有关成员可以列席会议。研究或决策某一议题时,分管校领导应到会。根据议题需要,可以邀请其他非校级领导的党组织班子成员参加会议。议题相关科室负责人可以列席会议。涉及师生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可以邀请师生代表列席。

第十四条 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成员的半数同意为通过。

第六章  议事程序

第十五条 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实行一事一议程序。按既定议程逐项进行,无特殊情况或未经会议主持人同意,一般不临时动议议题。审议议题时,应当通知相关科室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问询。

第十六条 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议题由提出议题的科室负责人或分管校领导汇报。与会人员应充分发表对议题的意见,对决策建议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未到会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最后表态,对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第十七条 如对重要问题分歧较大,除紧急情况下由校长决定外,一般应暂缓作出决定,并经过充分调研、协商讨论后,提交下次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八条 紧急情况下不能及时提交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研究讨论的事项,可由校长与分管校领导共同商议临机处理,事后应及时向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通报。

第七章  决议执行与监督

第十九条 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研究决定的议题要记录备案,必要时要形成会议纪要,经校长签发后发至学校党政领导及相关部门传阅。

第二十条 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决定事项由学校办公室以会议纪要的形式交有关科室办理,由分管校领导牵头组织实施。执行情况应当及时向校长或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汇报。

第二十一条 学校办公室如在督查、督办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决定事项的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应及时向分管校领导或校长报告,必要时提请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复议。

第二十二条 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相关部门和个人应当及时执行;对执行不力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问责追责;决策执行过程中需作重大调整的,应当提交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决定;需要复议的,按照第八条规定重新提交议题。

第八章  会议纪律

第二十三条 出席或列席会议的成员,要准时到会。应到会人员因故不能到会或不能准时到会,应在会前向校长请假,并告知办公室主任。

第二十四条 会议成员对会议做出的决定或决议,允许有保留意见或反对意见,但会后不能发表与集体决定相悖的个人意见。

第二十五条 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执行回避制度,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讨论研究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特定关系人等问题时,本人应回避。

第二十六条 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作出的决定,适合公开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对需保密的会议内容和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参会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会上分发的涉密资料,会后及时收回。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学校办公室负责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的会务工作,主要包括:收集议题,印发会议材料,通知参会人员,做好会议记录,编发会议纪要,分送学校领导和有关单位,归档会议材料。

第二十八条 本议事规则由学校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学校办公室承担。

第二十九条 本议事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上级部门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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