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意南岳镇杏湾一村公益性生态墓地建设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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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岳镇杏湾一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你们上报的《关于要求建设南岳镇杏湾一村公益性生态墓地的报告》已收悉。为了深化殡葬改革,推进绿色节地生态葬法,根据《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13号)、浙江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乡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的通知》(浙民事〔2015〕233号)、《关于规范生态墓地建设的通知》(浙民事〔2005〕201号)精神,经本局与有关部门现场勘查,经研究,同意建设“南岳镇杏湾一村公益性生态墓地”。现批复如下: 一、该墓地属公益性生态骨灰墓地,以“绿色殡葬、生态殡葬”为目标,坚持“生态化、园林化、艺术化、规范化”的原则进行建设。该墓地主要解决南岳镇杏湾一村村民的骨灰安葬,不得从事对外经营活动,违者按《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规定予以处罚。 二、该墓地选址在杏湾一村深坑山,公益性生态墓地面积1334.28平方米,建造墓穴600穴(其中预留200穴用于南岳镇今后重点工作建设过程中坟墓迁移政策处理,由南岳镇统筹使用),采用草坪葬、树葬或花坛葬生态葬法。不得擅自超扩建,违者按规定依法拆除外,并按《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予以处罚。 三、公益性生态墓地建设标准:采取直接在墓穴安放骨灰盒的方式落葬。规格符合节地生态标准,单穴的整个占地面积不大于0.4平方米,双穴的整个占地面积不大于0.6平方米。墓穴地龛顶部离地面的距离适当,一般不高于20厘米。不设立式墓碑,全部实行平放或斜放,斜放的与地面的角度不大于15度。墓碑面积单穴的不大于30cm*40cm,双穴的不大于40cm*60cm,厚度适宜,颜色统一,墓碑颜色与自然协调,墓碑设计简洁、大方,原则上不放照片。墓穴间以绿化带相隔,尽量减少硬化面积。违者按规定依法拆除外,并按《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予以处罚。生态墓地建成时,墓区绿化覆盖率不得低于墓区面积的60%,满5年后,绿化覆盖率不得低于墓区面积的90%。墓区要种植常青树为主,地面种上草坪,墓区道路采用生态砖,禁止出现贴瓷砖等白化现象,墓区禁止建封闭式围墙。 四、公益性生态墓地建设单位应建立内部管理制度,确定专人负责,切实搞好墓地建设和日常事务管理、花草树木的养护等工作。根据售出墓穴的数量和使用年限,将不低于15%的出售收入留作为售出墓穴在其使用期限内的维护经费,单独建账;预留维护经费不足的,生态墓地建设单位应当予以补足。 五、根据《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建立公墓、乡村骨灰存放处、乡村公益性墓地应当依法向计划、土地、规划、林业等部门办理有关审批手续”的规定。你村接此批复后,应在30天内向上述相关部门提交申请资料、办理有关审批手续,未经审批不得擅自动工。 六、公益性生态墓地建设要严格按照批准后的建设方案实施建设。公益性生态墓地审批后要接受市殡葬管理所的监督和管理。生态墓地竣工后,由民政部门牵头,经竣工验收后方可投入使用。墓地造价要进行成本核算,必须按照发改部门核定的价格公开公示,收取相关费用。 七、该批复自批复之日起两年内有效。 附件:生态墓地土地勘测定界图和界址点坐标成果图 乐清市民政局 2024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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