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市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乘员头盔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4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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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适用范围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乐清市内生产、流通领域的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乘员头盔产品质量监督检查。 二、 检验依据 GB 811-2022 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乘员头盔 产品明示质量指标以及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 三、 抽样方法和样品数量 1.抽样方法 样品应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现场抽样时应当购买检验样品,购买检验样品的价格以生产、销售产品的标价为准;没有标价的,以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为准。备用样品由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先行无偿提供。 网络抽样时应当购买检验样品及备用样品,样品以消费者的名义购买。 2.样品数量 生产流域抽查:每批次产品随机抽取同一生产者同一标准生产的同一商标、同一规格型号的产品6顶,其中3顶作为检样,3顶作为备样。 流通领域抽查:每批次生产者同一标准生产的同一商标、同一规格型号的产品4顶,其中2顶作为检样,2顶作为备样。 3.注意事项 (1)样品应经受检企业对其有效性进行确认。 (2)产品规定有明示质量指标时,应在抽样单上注明。若产品明示的执行标准为企业自我声明公开的企业标准,则视其企业标准为明示质量指标,并要求企业提供企业标准文本。 四、 检验项目 明示执行标准为GB 811-2022的头盔(生产领域)
明示执行标准为GB 811-2022的头盔(流通领域)
五、 判定原则 1.依据标准 GB 811-2022 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乘员头盔 2.判定原则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3.综合结论判定 经检验,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被抽查产品为“不合格”;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明示质量要求,且符合本细则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判定被抽查产品为“所检项目符合本次监督抽查要求”。 六、异议处理原则 异议处理按《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有关规定执行。 七、附加说明 1.主编单位:乐清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院;联系人:叶青;联系电话:0577-62753903。 2.本实施细则由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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