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生态环境局乐清分局关于乐清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第127号建议的答复函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乐清分局关于乐清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第127号建议的答复函 |
王**等代表: 你们向乐清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提出的《关于建立饮用水源保护生态补偿机制的建议》(第127号)收悉。淡溪水库是乐清主要的供水水源,淡溪镇政府、水库所在村集体组织及村民群众为了涵养保护饮用水水源,主动放弃污染产业,做出的牺牲和贡献值得肯定,在此我们也诚恳地表达谢意和敬意。经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淡溪水库基本情况 淡溪水库为湖库型水源地,是乐清市淡溪镇、虹桥镇、蒲歧镇、南岳镇在用水源。淡溪水库位于淡溪水系上游,始建于1958年,坝址位于淡溪镇石龙头村,下游距乐清市区15公里。淡溪水库集雨面积为46.0平方公里,设计库容4081万立方米,汛控水位40m,相应库容1773万立方米,主流长度10公里,集雨区内多年平均降雨量1700.2毫米/年,多年平均径流量2.19立方米/年,是一座以防洪、灌溉、供水为主,结合发电等综合利用的中型水库。淡溪水库1998年加固后开始为乐清市区及虹桥镇等八个镇(街道)近49万人口提供生活用水,同时也是下游工农业发展的主要水源。2012年4月,随着楠溪江供水工程的实施,乐清市区改为楠溪江东向引水工程作为主要水源,淡溪水库作为市区的备用水源。淡溪水库是孝顺桥净水厂的供水水源,孝顺桥净水厂设计供水规模为10万吨/日,现实际供水量约6万吨,供水片区为虹桥镇、淡溪镇、蒲岐镇、南岳镇等。 二、关于淡溪水库纳入“千吨万人”饮用水水源地名录的有关情况 淡溪水库作为乐清市最大的湖库型饮用水水源地,在2020年之前,上级部门未出台文件明确淡溪水库为县级以上饮用水水源地。鉴于淡溪水库为楠溪江引调水后的第二大供水水源,我市根据上级生态环境部门及水利部门关于饮用水水源地管理的有关要求,自加压力,一直参照县级以上饮用水水源地管控级别进行管理。 2020年6月16日,浙江省生态环境厅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浙环函〔2020〕89号),明确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包括县级及以上水源地、实际供水人口在10000人或日供水在1000吨以上农村水源地(简称“千吨万人”水源地)及其他乡镇级水源地。2020年6月19日,根据《浙江省水利厅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布浙江省县级以上饮用水水源地名录(2020年)的通知》(浙水资〔2020〕5号),未将我市淡溪水库纳入县级以上饮用水水源地名录。为确保我市现有的饮用水水源地符合供水要求,并进一步实施规范化建设,保障水源地安全,经省、温州市生态环境部门及水利部门同意,将淡溪水库纳入“千吨万人”饮用水水源地管理。 根据省厅要求,我市于2021年启动“千吨万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工作,编制淡溪水库等5个“千吨万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2024年2月7日,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温州市“千吨万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的批复》(温政函〔2024〕1号),经温州人民政府批准,同意乐清市淡溪水库等5个“千吨万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至此,淡溪水库正式纳入“千吨万人”饮用水水源地名录。 三、关于生态补偿机制的有关政策 生态保护补偿作为生态文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的关键路径,是落实生态保护权责、调动各方参与生态保护积极性的重要制度抓手。近年来,国家、省、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补偿机制建设工作,相关政策在实施过程中正在不断建立和完善。 为进一步深化浙江省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2022年4月,浙江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浙江省关于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22〕29号),明确要求“到2025年,以生态保护成本为主要依据的分类补偿成效明显,以提升公共服务保障能力为基本取向的综合补偿有效落实,率先形成以受益者付费为根本原则的市场化、多元化补偿格局,促进生态保护者与受益者良性互动,基本建立与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相匹配的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到2035年,率先建成适应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要求的生态保护补偿制度。” 2024年4月6日,《生态保护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779号)正式发布,2024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是世界首部专门针对生态保护补偿的立法,是我国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里程碑,彰显了我国推进生态保护的坚定决心。《条例》坚持问题导向,聚焦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完善制度措施,对已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整合和优化,推动生态保护补偿立法从量到质的全面提升,也为我市结合实际研究制定饮用水水源保护生态补偿机制提供了指引和依据。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有关文件要求,2023年12月8日,由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起草、温州市政府办公室发文的《关于印发温州市级饮用水水源地生态保护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23—2025年)的通知》(温政办函〔2023〕28号)正式下发实施。文件明确温州市级饮用水水源地生态补偿专项资金出处和补偿方式等内容,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绩效的抽查评估。该文件所指的温州市级饮用水水源地主要指向温州市区供水的饮用水水源地,具体为珊溪-赵山渡水库、泽雅水库及相关集雨区范围,尚未涉及我市的饮用水水源地,但该文件为我市下步研究制定饮用水水源地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提供了指引。 四、关于尽快建立水源地保护生态补偿机制的建议 2019年10月22日,为遵循中央和省市委机构改革总体要求,更好地发挥政府职能统筹、进一步提升政府治理能力,温州市政府组织召开生态补偿相关职责移交专题工作会议,根据“三定方案”明确的职责内容,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建立和实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市温州市生态环境局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将原先由市生态环境局等部门分散承担的生态补偿相关职能统一划转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我局下步将根据部门职能,将你们的意见和建议函告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并向市政府报告,要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上级有关政策要求,立足乐清实际,呼应群众诉求,尽快建立乐清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生态补偿机制。 我局将继续聚焦淡溪水库库区保护发展,积极争取各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有效推进水源地保护设施建设和环境整治工作,促进淡溪水库库区经济社会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 感谢你们对我市政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继续对我市工作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联系人:王**,联系方式:0577-61566616。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乐清分局 2024年7月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