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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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乐清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十七届市政府第三十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乐清市人民政府 2024年5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乐清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一、总则 为规范我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收支管理,建立兼顾国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意见》及《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关于延续实施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52号)等法律法规规定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本实施细则所称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是指经依法确权,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确定为工矿仓储、商服等经营性用途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不包括宅基地。试行期间适用于存量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本实施细则所称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以下简称“调节金”)是指按照建立同权同价、流转顺畅、收益共享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的目标,统筹兼顾国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及再转让环节,对土地增值收益收取的资金。 (三)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是指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环节入市收入扣除土地成本后的净收益,以及再转让环节的再转让收入扣除取得成本和土地开发支出后的净收益。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以出让、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入市的,成交总价款为入市收入。以租赁方式入市的,租金总额为入市收入。 二、征收管理 (一)调节金由市财政局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组织征收。 (二)调节金缴纳义务人原则上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让方、出租方、作价出资(入股)方及再转让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取得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以及入市后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人以出售、交换、赠与、出租、作价出资(入股)或其他视同转让等方式取得再转让收益时,应按本细则规定缴纳调节金。 (三)调节金按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的20%-50%实行分类分级征收机制,成交地价在起始价范围内的具体分类分级如下,成交地价超出起始价的,其溢价部分按50%收取。 (四)以出售、交换、出租、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再转让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再转让行为的调节金征收按增值收益的50%缴纳,再转让收入按以下方式确定: 1.以出售方式再转让的,销售价款为再转让收入。 2.以交换方式再转让并存在差价补偿的,被转让土地与交换土地或房产的评估价差额与出让合同约定差价补偿款中较大者为再转让收入。其中,以除土地或房产以外的实物等非货币形式补偿差价的,其评估价值为相应差价补偿款。 3.以出租或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再转让的,总租金、成交总价款为再转让收入。 4.以抵债、司法裁定等视同转让方式再转让的,以标的评估价或原出让合同协议价中较高者为再转让收入。 5.对无偿赠与直系亲属或对赠与人承担直接赡养义务者,以及通过境内非营利社会团体、国家机关赠与国内教育、民政等公益福利事业的,暂不征收调节金。其他赠与行为以评估价为再转让收入。 (五)土地成本按照《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乐清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乐政发〔2023〕24号)确定的标准,分别为一级区片7万元,二级区片6.3万元。 (六)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按照程序出让后,应及时签订出让合同,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开具缴款通知书,并督促缴纳义务人及时按合同约定时间将出让价款总额缴入市财政局专用监管账户。缴款通知书应当明确供应土地的面积、出让收入总额以及依法分期缴纳的具体数额和时限等相关信息。 (七)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合同和交易信息,核定调节金应缴金额后,向缴纳义务人开具缴款通知单,缴纳义务人将出让价款总额(包括调节金和应缴剩余价款缴)缴入乐清市财政局监管账户。市财政局核算完成后,将调节金收入缴入国库,剩余价款返还至合同约定的出让方账户。 (八)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方按合同支付全部价款及税费后,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规定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调节金缴纳凭证是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和再转让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的必备要件。 (九)调节金全额上缴国库,并纳入地方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具体收缴按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十)已上缴的调节金,因多缴、误缴、政策性等原因需要办理退库的,按照财政部门非税收入退库有关规定执行。 三、使用管理 (一)调节金收入征收后由市财政局统筹安排使用,重点向农村农民倾斜,主要用于城镇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村环境整治、土地开发等支出。 (二)各乡镇(街道)、功能区所在区域内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后,调节金收入的20%由所属乡镇(街道)、功能区统筹使用。 (三)调节金涉及资金支付的,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四、职责管理 (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制定和落实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年度供应计划,提供宗地调节金结算资料、负责调节金征收和催缴工作。 (二)市财政局负责调节金收支管理和征收管理工作,按宗地管理与核算要求建立调节金分宗地收入核算账户,做好调节金年度计划工作。 (三)调节金缴纳义务人未按照缴款通知书约定的期限、金额缴纳调节金的,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要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其补缴并按照当年度银行1年定期存款利率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利息,利息随同调节金一并缴入国库。 (四)单位和个人违反本细则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等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擅自减免调节金或者改变调节金征收范围、对象和标准的; 2.隐瞒、坐支应当上缴的调节金的; 3.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调节金的; 4.不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将调节金缴入国库的; 5.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五)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细则规定,在调节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五、附则 本细则自2024年7月3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2023年3月1日起符合本细则规定的,参照本细则执行。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政协,市人武部,市法院,市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市管国企。 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5月3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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