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珍委员:
《关于规范公共区域文明养犬和流浪犬管理的提案》(第052号)收悉,现就提案办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办 理 结 果 清 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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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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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完善文明饲养管理法规,进一步规范养犬行政许可、强制免疫、狂犬病处理、养犬出行规范、流浪犬走失犬处理、犬只经营、违法责任等相关制度,规范流浪犬只的收容、抓捕制度,明确管理部门、加大处罚力度、建立问责机制等内容。同时,提高威慑力,进一步广大饲养者自觉遵守相关管理规定,要组织相关监督执法人员,对在公共区域不拴绳索、不带狗套的,给予一定额度的现金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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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年完成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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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3月《温州市养犬管理条例》实施以来,我市成立乐清市养犬管理领导工作小组,成员单位包括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公安局、市农业农村局等各职能部门,设乐清市养犬管理办公室,同时印发执行的《乐清市规范养犬管理专项整治行动方案》(乐政办发2020第30号)对文明养犬有关行政许可、强制免疫、狂犬病处理、养犬出行、流浪犬走失犬处理、犬只经营、流浪犬只的收容、抓捕工作的各部门单位职责分工和要求作了明确规定:
一、市公安局依据《温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第三款有关规定,委托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在限养区内行使相关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捕捉流浪犬的行政执法职责。2020年以来,市综合行政局依据《温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相关条款要求,纠正不文明养犬行为,共办理涉犬案件120件,处罚总金额10780元。
二、市公安局对在公共场所溜狗不牵狗绳、不戴狗嘴套、狗追逐他人等危险行为及其它扰民行为做出如下处理:
(一)饲养犬只扰民
1.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饲养动物,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2.处罚基准:(1)处警告;(2)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违规携犬外出
1.法律依据:(1)《温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禁止携带犬只出户未采取束牵引带等安全措施。(2)《温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携犬进入公共楼道、电梯以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应当采取为犬只戴嘴套、怀抱、收紧牵引带、装入犬笼或犬袋等安全措施。
2.处罚基准:(1)《温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六项,携带犬只出户未采取束牵引带等安全措施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2)《温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违反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携犬进入公共楼道、电梯以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未采取安全措施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犬只免疫、检疫和防疫监管,犬只疫情的监测与控制;犬只电子身份标识植入和监管;犬只诊疗活动监管;合理布局狂犬病免疫点,配合养犬登记部门设置“一站式”办证免疫点;指导死亡犬只无害化处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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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年推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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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年待落实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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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采纳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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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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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文明养犬的宣传教育。通过网络、微信公众号、电视台、电台、报纸等新闻媒介,印发宣传手册,组建文明养犬志愿劝导队,对饲养管理法规、饲养卫生及疾病预防、公德意识等内容进行广泛宣传和劝导,增强广大市民对规范饲养犬类重要性的认识,提醒市民自觉遵守规定,文明饲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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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年完成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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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2024年度养犬管理任务》有关文明养犬宣传要求,通过局微信公众号,利用新媒体和网络平台宣传养犬知识,营造文明养犬宣传氛围,群众知晓率得到提升。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每年在3.15消费者日宣传日和7.1建党日专题开展文明养犬宣传活动,印制发放《文明养犬》宣传手册、《温州市文明养犬规范》、《文明养犬倡议书》、《犬只准养登记流程》等宣贯材料总计13000份。各镇街中队根据辖区内实际情况和文明城市创建要求,不定时组织宣传。
市公安局利用报纸、广播、网络等媒体向社会公众进行宣传,依托派出所、街道办事处、社区,深入社区、企业、居民家中开展面对面宣讲。积极组织警力深入辖区小区和人员密集场所给群众宣传讲解犬只管理相关规定和法律知识以及违反规定后带来的危害和后果,强调饲养犬只扰民和伤人、饲养禁养犬只、违规携犬出户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影响,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参与、支持犬只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实行文明养犬。
在全市范围内创建36个文明养犬示范小区,借助街道、社区、物业力量,做到宣传到位、宣传栏有内容、业主对文明养犬知识掌握;居民小区建有自律养犬管理平台(微信群)、文明养犬督导队;向居民宣传小区内犬只免疫率100%、登记率100%、大型犬烈性犬禁养率100%。
现全市有犬只狂犬病免疫点宠物诊所10家,市农业农村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公安局定期检查,宣传劝导相关饲养卫生及疾病预防、公德意识,督促普及文明养犬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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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年推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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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年待落实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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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采纳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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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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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重点领域监管。加大对宠物市场、宠物医院等市场主体的监管力度,加大对流浪犬的管束和清理收容力度,发现烈性犬、伤人犬需实施捕杀的,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捕杀,实施无害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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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年完成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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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制定《重点区域和道路上犬只文明出行整治方案》,指导各辖区中队加强养犬管理,规范文明养犬管理,倡导犬只文明出行。整治和检查重点包括携犬出行未栓绳挂牌、携犬出行未及时清理犬只排泄物、公共区域饲养犬只、限养区内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城市无主犬和流浪犬,对发现的问题,依法处置,督促整改。
在晨沐广场设犬类管理办公室办理犬类登记、领养、疫苗注射、调度流浪犬抓捕、涉犬投诉和咨询以及12345市场热线转接处置等。2023年共抓捕流浪犬4648只,办理犬证582个,两项指标在温州个县市区排名分别为第一和第二;受理各类投诉电话800余个,疫苗注射1200余剂。
通过政府采购第三方在乐成街道金牛岗建设犬类收容场所,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和环保要求,总占地5亩左右,目前可同时收容犬只300只以上;场地内按照《温州市养犬管理条例》对无主犬(流浪犬)实施收容、留检、救助以及无害化处置。今后计划打造兼具科普、教育、收容、领养与一体的多功能犬类收容场所。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公安局落实联勤执法,制定《乐清市宠物(犬类)监管“一件事”实施方案》,对动物(犬类)诊疗机构、犬类免疫点、宠物市场加强执法检查。农业农村局重点规范动物诊疗机构秩序,加强动物免疫点疫苗和台账管理,加强宠物用品、动物寄养服务等涉非诊疗服务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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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年推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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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温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七条:公安机关履行下列职责:(三)捕杀狂犬、疑似狂犬,条例规定公安局委托的执法事项不包括烈性犬、伤人犬的捕杀,且此项财政预算未落实,第三方捕犬技术力量不足。在报请上级单位将烈性犬、疑似狂犬的捕捉、收容、处置纳入经费预算的同时,相关职能部门和属地镇街加强烈性犬、伤人犬捕杀的配合协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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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年待落实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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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采纳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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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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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托社区加强犬类管理。社区居委员会或小区物业管理处,应担负起居民养犬的监督管理主体职责,对辖区的养宠物犬的户数和宠物犬的数量进行登记管理,督促社区养犬户对宠物犬按规定注射狂犬疫苗.在居民小区设立文明养犬样板社区,颁发文明养犬公约标牌,提高社区居民文明养犬、科学养犬的意识,在小区垃圾箱附近设立“宠物卫生间”,便于保洁人员及时清理、消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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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年完成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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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21年至今,全市共创建36个养犬文明示范小区并颁发标牌,积极探索养犬管理新模式,大力破解小区无证养犬、遛犬不牵绳、犬吠扰民、犬只伤人、随地便溺等难题,充分发挥示范小区引领作用,逐步带动其它小区加入到文明养犬的行列,引导小区居民自动依法、文明、科学、规范养犬,杜绝不文明养犬行为,营造人犬和谐、邻里和谐的良好氛围。
在各文明养犬示范小区内设置专门宣传栏、不文明养犬行为曝光台、居民养犬公约和倡议书、宠物拾便箱、文明养犬提示牌等,对辖区的养宠物犬的户数和宠物犬的数量进行登记信息台账,要求小区内犬只免疫率100%、犬证登记率100%、大型烈性犬禁养率100%。通过小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的自我管理,督促爱犬人士牵好犬绳、戴好犬牌、清理好犬只排泄物,排泄物要放入附近的拾便箱以便保洁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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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年推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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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年待落实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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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采纳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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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说明(办理过程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根据《温州市养犬管理条例》,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将养犬管理工作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对无主犬、弃养犬、没收犬只等实施收容、留检、救助、处置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符合要求的专业机构实施。
自《温州市养犬管理条例》颁布以来,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一直是通过招投标政府采购方式委托第三方实施对无主犬(流浪犬)的抓捕、收容和处置,采购单价逐年下降,但相关总支出金额仍然较大,目前捕犬资金缺口达140万,存在拖欠企业款项问题。原因是2022年至2024年,每年的犬类管理财政预算从250万降至135万,2024年能用于犬类抓捕和收容的费用仅仅90万元不到,而2023年实际费用190万元,2024年费用支出会保持同样水平。
我局采取的对策是,一是通过建设乐清市无主犬电子监管系统(已立项)来加大对第三方的监管,保证犬类资金高效使用,二是报请市政府按实际足量按时拨付养犬管理经费,确保文明养犬管理工作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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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实效评估类别:____A___类
(A类:提案所提问题已经解决或基本解决;B类:提案所提问题正在解决或已列入计划准备解决;C类:提案所提问题因受条件限制未能解决或留作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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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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