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3月《温州市养犬管理条例》实施以来,我市成立乐清市养犬管理领导工作小组,下设养犬管理办公室,成员单位包括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公安局、市农业农村局等各职能部门,同时印发执行的《乐清市规范养犬管理专项整治行动方案》(乐政办发2020第30号)对文明养犬有关行政许可、强制免疫、狂犬病处理、养犬出行、流浪犬走失犬处理、犬只经营、流浪犬只的收容、抓捕工作的各部门单位职责分工和要求作了明确规定: 市公安局依据《温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第三款有关规定,委托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在限养区内行使相关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捕捉流浪犬的行政执法职责。2020年以来,市综合行政局依据《温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相关条款要求,加大对因养犬而影响市容环境卫生行为的查处力度,对犬只在户外排泄的粪便不及时清除、污染公共环境卫生的携犬人进行相应的教育与处罚,纠正不文明养犬行为,共办理涉犬案件120件,处罚总金额10780元。 市公安局对在公共场所溜狗不牵狗绳、不戴狗嘴套、狗追逐他人等危险行为及其它扰民行为做出如下处理: (一)饲养犬只扰民 1.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饲养动物,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2.处罚基准:(1)处警告;(2)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违规携犬外出 1.法律依据:(1)《温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禁止携带犬只出户未采取束牵引带等安全措施。(2)《温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携犬进入公共楼道、电梯以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应当采取为犬只戴嘴套、怀抱、收紧牵引带、装入犬笼或犬袋等安全措施。 2.处罚基准:(1)《温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六项,携带犬只出户未采取束牵引带等安全措施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2)《温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违反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携犬进入公共楼道、电梯以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未采取安全措施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为进一步加强犬类管理,建立健全犬类审批、执法、免疫等日常工作制度,落实部门责任,加强部门联动,实施宠物(犬类)监管“一件事”,由乐清市养犬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组织,相关部门(乡镇)配合。具体工作按照《乐清市宠物(犬类)监管“一件事”实施方案》、《乐清市行政执法协调工作机制(试行)》、《乐清市行政执法业务联席会议工作机制(试行)》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