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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001008003013173/2024-257216
  • 组配分类:
  • 2024年
  • 发布机构:
  •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成文日期:
  • 2024-07-1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乐清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政协第十四届乐清市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202号提案的答复函

乐清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政协第十四届乐清市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202号提案的答复函

发布日期: 2024- 07- 12 10 : 42 浏览次数: 字体:[ ]

虞娇蓉等委员:

《关于进一步规范犬类管理的提案》(第202号)收悉,现就提案办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办 理 结 果 清 单

建议一

加强宣传引导,营造文明规范养犬氛围。一是张贴禁入标志。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博物馆、图书馆、体育馆、展览馆、医院等公共场所应张贴警示牌,禁止犬只进入,并予以严格执行。二是广泛宣传引导。重点宣传养犬管理和狂犬病防治的基本知识,引导群众依法办证、接种疫苗、遛狗牵绳、及时清理宠物粪便等自觉行为,进一步增强和提高养犬人的自律性。

当年完成事项

《温州市养犬管理条例》、《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市限制养犬有关事项的通告》明确规定:禁止携带犬只进入下列区域:(一)学校、医院、体育场馆;(二)博物馆、图书馆、科技馆、展览馆、影剧院以及其他文化活动场馆;(三)机关事业单位等办公场所;(四)候车室;(五)公共汽车、轨道交通车辆等公共交通工具。前款规定之外的区域,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管理人有权禁止携带犬只进入,但应设置明显禁入标志。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2024年度养犬管理任务》有关文明养犬宣传要求,通过局微信公众号,利用新媒体和网络平台宣传养犬知识,营造文明养犬宣传氛围,群众知晓率得到提升。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每年3.15消费者日宣传日和7.1建党日,专题开展文明养犬宣传,印制发放《文明养犬》宣传手册、《温州市文明养犬规范》、《文明养犬倡议书》、《犬只准养登记流程》等宣贯材料总计13000份。各镇街中队根据辖区内实际情况和文明城市创建要求,不定时组织宣传。

市公安局利用报纸、广播、网络等媒体向社会公众进行宣传,依托派出所、街道办事处、社区,深入社区、企业、居民家中开展面对面宣讲。积极组织警力深入辖区小区和人员密集场所给群众宣传讲解犬只管理相关规定和法律知识以及违反规定后带来的危害和后果,强调饲养犬只扰民和伤人、饲养禁养犬只、违规携犬出户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影响,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参与、支持犬只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实行文明养犬。

在全市范围内创建36个文明养犬示范小区,借助街道、社区、物业力量,做到宣传到位、宣传栏有内容、业主对文明养犬知识掌握;居民小区建有自律养犬管理平台(微信群)、文明养犬督导队;向居民宣传小区内犬只免疫率100%、登记率100%、大型犬烈性犬禁养率100%。

当年推动工作


明年待落实事项


不能采纳原因


建议二

加强日常监管,形成工作合力。公安机关要对在公共场所溜狗不牵狗绳、不戴狗嘴套、狗追逐他人等危险行为及其它扰民行为进行警告和制止,并在法律范围内对相关当事人作出相应处罚;综合执法部门加大对因养犬而影响市容环境卫生行为的查处力度,对犬只在户外排泄的粪便不及时清除、污染公共环境卫生的携犬人进行相应的教育与处罚。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同时要建立联动机制,常态化实施联合执法,及时解决管理工作中的难点、堵点,形成部门之间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当年完成事项

2020年3月《温州市养犬管理条例》实施以来,我市成立乐清市养犬管理领导工作小组,下设养犬管理办公室,成员单位包括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公安局、市农业农村局等各职能部门,同时印发执行的《乐清市规范养犬管理专项整治行动方案》(乐政办发2020第30号)对文明养犬有关行政许可、强制免疫、狂犬病处理、养犬出行、流浪犬走失犬处理、犬只经营、流浪犬只的收容、抓捕工作的各部门单位职责分工和要求作了明确规定:

市公安局依据《温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第三款有关规定,委托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在限养区内行使相关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捕捉流浪犬的行政执法职责。2020年以来,市综合行政局依据《温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相关条款要求,加大对因养犬而影响市容环境卫生行为的查处力度,对犬只在户外排泄的粪便不及时清除、污染公共环境卫生的携犬人进行相应的教育与处罚,纠正不文明养犬行为,共办理涉犬案件120件,处罚总金额10780元。

 

市公安局对在公共场所溜狗不牵狗绳、不戴狗嘴套、狗追逐他人等危险行为及其它扰民行为做出如下处理:

(一)饲养犬只扰民

1.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饲养动物,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2.处罚基准:(1)处警告;(2)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违规携犬外出

1.法律依据:(1)《温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禁止携带犬只出户未采取束牵引带等安全措施。(2)《温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携犬进入公共楼道、电梯以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应当采取为犬只戴嘴套、怀抱、收紧牵引带、装入犬笼或犬袋等安全措施。

2.处罚基准:(1)《温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六项,携带犬只出户未采取束牵引带等安全措施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2)《温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违反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携犬进入公共楼道、电梯以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未采取安全措施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为进一步加强犬类管理,建立健全犬类审批、执法、免疫等日常工作制度,落实部门责任,加强部门联动,实施宠物(犬类)监管“一件事”,由乐清市养犬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组织,相关部门(乡镇)配合。具体工作按照《乐清市宠物(犬类)监管“一件事”实施方案》、《乐清市行政执法协调工作机制(试行)》、《乐清市行政执法业务联席会议工作机制(试行)》执行。

当年推动工作


明年待落实事项


不能采纳原因


建议三

明确养犬权利义务,全民参与监督。一方面保障居民爱犬养犬的权利,为居民提供办证、防疫等便利,加强宠物医院资质审查和收费监管,取缔犬类非法销售和犬类非法诊疗活动;另一方面明确养狗人对犬类实行定期检查防疫、挂牌饲养和文明遛狗等义务。社区、物业牵头制定文明养犬公约,提高群众的自我管理约束和自我保护意识,树立文明养犬的社会风气。设立举报电话,及时处理不文明养犬行为,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共同监督体系。

当年完成事项

在晨沐广场设犬类管理办公室办理犬类登记、领养、疫苗注射(一年一次)、调度流浪犬抓捕、涉犬投诉和咨询以及12345市场热线转接处置等,相关服务不收取费用。2023年共抓捕流浪犬4648只,办理犬证582个,两项指标在温州个县市区排名分别为第一和第二;受理各类投诉电话800余个,疫苗注射1200余剂。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犬只免疫、检疫和防疫监管,犬只疫情的监测与控制;限养区内登记犬只植入电子身份标识;合理布局狂犬病免疫点,配合养犬登记部门设置10个“一站式”办证免疫点。同时加强对动物诊疗机构资质审查、日常秩序管理和收费监管,取缔犬类非法销售,加强对动物免疫点疫苗台账的检查,加强对宠物用品、动物寄养服务等涉非诊疗服务的监管。

自2021年至今,全市共创建36个养犬文明示范小区并颁发标牌,积极探索养犬管理新模式,大力破解小区无证养犬、遛犬不牵绳、犬吠扰民、犬只伤人、随地便溺等难题,充分发挥示范小区引领作用,逐步带动其它小区加入到文明养犬的行列,引导小区居民自动依法、文明、科学、规范养犬,杜绝不文明养犬行为,营造人犬和谐、邻里和谐的良好氛围。

在各文明养犬示范小区内设置专门宣传栏、不文明养犬行为曝光台、居民养犬公约和倡议书、宠物拾便箱、文明养犬提示牌等,对辖区的养宠物犬的户数和宠物犬的数量进行登记信息台账,要求小区内犬只免疫率100%、犬证登记率100%、大型烈性犬禁养率100%。通过小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的自我管理,督促爱犬人士牵好犬绳、戴好犬牌、清理好犬只排泄物,排泄物要放入附近的拾便箱以便保洁清理。

当年推动工作


明年待落实事项


不能采纳原因


补充说明(办理过程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办理实效评估类别:__A__类

 

(A类:提案所提问题已经解决或基本解决;B类:提案所提问题正在解决或已列入计划准备解决;C类:提案所提问题因受条件限制未能解决或留作参考。)






 

乐清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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