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违法建筑不能实施拆除认定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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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市翁垟街道东塘下村虞志豪、虞志杰、虞志汉、虞福特、张陈威五户审批情况如下:虞志豪于2023年1月29日取得不动产权证(浙(2023)乐清市不动产权第0002209号),土地使用权面积44.73平方米;于2023年3月27日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为:建字第330382193427号),批准改建1间6层,建筑占地面积44.73㎡、批准建筑面积292.38㎡。虞福特于2022年11月16日取得不动产权证(浙(2022)乐清市不动产权第0038098号),土地使用权面积48.30平方米;于2023年3月27日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为:建字第330382193430号),批准改建1间6层,建筑占地面积48.30㎡、批准建筑面积315.68㎡。虞志汉于2022年12月6日取得不动产权证(浙(2022)乐清市不动产权第0039867号),土地使用权面积59.92平方米;于2023年3月27日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为:建字第330382193434号),批准改建1间6层,建筑占地面积59.93㎡、批准建筑面积391.62㎡。虞志杰于2023年1月29日取得不动产权证(浙(2023)乐清市不动产权第0002212号),土地使用权面积44.73平方米;于2023年3月27日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为:建字第330382193432号),批准改建1间6层,建筑占地面积44.73㎡、批准建筑面积292.38㎡。张陈威于2022年11月16日取得不动产权证(浙(2022)乐清市不动产权第0038096号),土地使用权面积48.30平方米;于2023年3月27日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为:建字第330382193426号),批准改建1间6层,建筑占地面积48.30㎡、批准建筑面积315.68㎡。 综上所述,虞志豪、虞志杰、虞志汉、虞福特、张陈威五户,于2023年1月份开始动工建设联建房, 2023年11月主体竣工,现状为五间七层加楼梯间;翁垟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于2023年11月1日对当事人涉嫌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查处,根据乐清市四通测绘有限公司提供的《面积量算技术报告》显示,当事人虞志豪、虞志杰、虞志汉、虞福特、张陈威五户联建房现状建筑占地面积247.09㎡、总建筑面积2148.49㎡,建筑总高度23.69米,违法占地面积1.33㎡,违法建筑面积541.43㎡,建筑四至为:东至:空地,南至:虞启乐共墻,西至:兴茂路,北至:路。 2024年02月28日,浙江新则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虞志豪、虞志杰、虞志汉、虞福特、张陈威、虞启乐、虞达仁、虞统、钱成芬房屋局部拆除影响可行性评估》(报告编号:BGFJN202312120),结论内容显示:1、房屋一层违建面积为1.33平方米,无可拆除面积;2.房屋二层违建面积为40.28平方米,无可拆除面积;3.房屋三层违建面积为40.28平方米,无可拆除面积;4.第四层违建面积为40.28平方米,无可拆除面积;5.第五层违建面积为40.28平方米,无可拆除面积;6.第六层违建面积为40.28平方米,无可拆除面积;7.第七层违建面积为312.54平方米,无可拆除面积;共保留违建面积:541.43平方米。因此本机关认为乐清市翁垟街道东塘下村虞志豪、虞志杰、虞志汉、虞福特、张陈威的房屋第一至七层的违建部分,违建面积共计541.43平方米的违法建筑部分不能实施拆除。 根据《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现将该认定意见予以公示。利害相关人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间内以书面形式向本机关提出。公示期结束后,相关认定意见将上报乐清市人民政府,由市人民政府作出决定。 公示期限:2024年7月16日至2024年8月01日 联系地址:乐清市翁垟街道府前路1号 监督电话:0577-62880522 附件:1.拆除影响评估报告 2.标准层结构示意图 3.评估机构资质证书 乐清市人民政府翁垟街道办事处 2024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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