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乐清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内部审查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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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区各部门、直属各单位、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为规范开发区政策措施的制定程序,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推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有效实施,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关于印发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市监反垄规〔2021〕2号)、《浙江省公平竞争审查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40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开发区实际,现就贯彻落实公平竞争审查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审查范围 开发区在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以下统称政策措施)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评估对市场竞争的影响,防止排除、限制市场竞争。 二、工作要求 按照“谁起草、谁审查”的原则,各科室在有关政策措施起草过程中,要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经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可以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应当不予出台或者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 三、审查程序 (一)按照“谁起草、谁审查”的原则,各科室在实施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应严格对照《浙江省公平竞争审查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403号)中明确的审查机制、程序和标准等要求,进行公平竞争自我审查,填写《公平竞争审查表》(附件1),并经管委会分管领导签字同意。 (二)《公平竞争审查表》及相关文件材料需提交党政办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备案,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政策措施或材料提交不全、缺失的,不予进行合法性审查。审查通过后再进入管委会领导审批、集体审议或者加盖公章等下一环节。 (三)涉及开发区多个科室联合制定出台的政策措施,由牵头业务科室负责公平竞争审查,开发区其他相关科室在职责范围内参与公平竞争审查。 四、审查标准 各科室在对政策措施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时,应重点审查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否违反市场准入与退出标准; (二)是否违反商品要素自由流通标准; (三)是否违反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 (四)是否违反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 (五)是否违反兜底条款; (六)是否适用例外规定。 五、其他规定。 各政策措施的制定科室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者违反审查标准出台政策措施的,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附件:1.公平竞争审查表 2.《浙江省公平竞争审查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403号) 浙江乐清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4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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