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关于印发<2024年乐清市配方肥推广应用和取土测土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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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为什么要出台乐清市配方肥推广应用和取土测土工作实施方案? 为切实巩固拓展中央环保督察化肥农药减量整改成果,促进我市配方肥推广应用,推进配方肥替代平衡肥行动,落实化肥定额制施用,实现化肥减量增效,助推绿色农业发展,出台《2024年乐清市配方肥推广应用和取土测土工作实施方案》。 二、乐清市配方肥推广应用和取土测土工作实施方案文件制定依据是什么? 该政策依据有两个,分别为:《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取土测土工作的通知》(浙农专发〔2021〕8号)和《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配方肥推广应用实施方案的通知》(浙农专发〔2021〕17号)。 三、配方肥推广应用补助对象有哪些? 主要包括:(1)农资经营单位:已向单位所属乡镇(街道)备案,依托“浙农优品-农资购销模块”向本市销售符合要求的配方肥,并录入配方肥购销信息的农资经营机构。 (2)农资推广应用单位:已向单位所属乡镇(街道)备案,取得的营业执照中载明具有农业生产资料或肥料采购、销售、推广资格,依托“浙农优品-农资购销模块”向本市销售、推广符合要求的配方肥,并录入配方肥购销、推广信息的合作社等单位、组织。 (3)粮油作物规模经营户:当年在我市种植水稻、油菜、小麦、玉米、豆类、薯类等粮油作物,且种植面积达50亩次以上,在生产中施用符合要求的配方肥的农户。 四、配方肥推广应用补助标准是多少? 粮油作物规模经营户,购买并施用符合要求的配方肥,给予每吨补助240元; 农资经营单位依托“浙农优品-农资购销模块”向本市农户销售符合要求的配方肥,给予每吨补助60元; 农资推广应用单位依托“浙农优品-农资购销模块”向本市农户销售、推广符合要求的配方肥,给予每吨补助60元。 五、配方肥推广应用补贴资金怎么申请? 农资经营、推广应用单位和粮油作物规模经营户须在11月30日前,将规定台账提交到相应单位审核,具体为: 农资经营、推广应用单位:须将具有农业生产资料或肥料采购、经营、推广资格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农资推广应用单位提供)、“浙农优品-农资购销模块”配方肥销售清单、进货、销售税务发票及配方肥销售调运、出库单据等台账提交至乐清市农业农村局土壤肥料管理科审核。 粮油作物规模经营户:从本市农资经营、推广应用单位购买的,须将购肥申请表、购肥税务发票等台账提交至所属乡镇(街道)审核;从乐清市域外化肥生产企业或农资经营单位购买的,须将购肥申请表、购肥税务发票、支付凭证或配方肥调运、收货单据等台账提交至所属乡镇(街道)审核。 乡镇(街道)将辖区内粮油作物规模经营户提交的台账进行整理,并做好辖区内年度配方肥推广、施用面积和数量的汇总、核实,填写汇总表,在乡镇(街道)公示栏上公示一周(须留公示照片)。经公示无异议后,将整理后的粮油作物规模经营户台账、汇总表、公示照片等资料于11月30日前统一报送市农业农村局土壤肥料管理科。 解读机关:乐清市农业农村局 解读人:吴倩倩 联系电话:0577-618892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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