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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01008003013009/2024-259842
  • 组配分类:
  • 行政复议
  • 发布机构:
  • 市司法局
  • 成文日期:
  • 2024-09-1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乐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温乐政复决字〔2023〕83号)

乐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温乐政复决字〔2023〕83号)

发布日期: 2024- 09- 10 16 : 43 浏览次数: 字体:[ ]

申请人:王某风。

被申请人:乐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乐清市城东街道伯乐东路888号。

法定代表人:方励明,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3年4月20日作出的《关于撤销对王某风视同缴费年限认定的决定书》,于2023年5月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故意曲解行政撤销内涵及其法律法规规定。行政撤销是指有权主体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存在一定错误或瑕疵的行政行为作出撤销决定而使之失去法律效力。事后发生的事实和出台的规范无法评判或适用之前作出的行政行为,即不能溯及既往。本案中,被申请人以2012年申请人的刑事处分来撤销1995年的行政决定,显然是倒行逆施,是被申请人不懂法或知法犯法的缘故。二、被申请人引用政策依据错误,并故意断章取义。首先,被申请人引用的是《浙江省劳动厅关于企业部分职工连续工龄与缴费年限计算问题的通知》(浙劳险[1995]221号),该通知第一条前一句包含两个条件:一是刑事处分与开除、劳动教养并开除公职或自动离职的程度相当,即因刑事处分而不能在原单位继续工作的情形;二是受刑事处分后重新参加工作的情形。申请人于2012年6月受刑事处分仅适用附加刑罚金,未受人身刑罚,也没有受开除、离职等中断工作的情形。因此,申请人不符合该条前一句精神。其次,被申请人引用了《内务部关于工作人员曾受过开除、劳动教养、刑事处分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59]内人事福字第740号),该文件也是适用于受刑事处分后重新参加工作的情形,而申请人不存在重新就业情形。再者,申请人的任免机关便为乐清市联轴器厂。乐清市联轴器厂于2023年已对申请人进行了复核,批准了申请人前后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因此,申请人于1978年4月至1991年12月共计13年9个月时间应合并计入缴费年限。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撤销对王某风视同缴费年限认定的决定书》。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作出行政行为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一)被申请人在发现申请人存在可能影响其视同缴费年限认定结果的情况后,依法进行调查核实系依法履行法定责任。(二)原《乐清市企业职工视同缴纳养老金年限审核表》错误,应当依法纠正。(三)申请人丧失视同缴费年限认定条件,原决定应当撤销。二、申请人的复议理由依法不能成立。1.一般而言,视同缴费年限认定是属于养老待遇核定中的过程性行为,在未进行养老待遇核定时视同缴费年限实际上是不对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直接产生影响,该行为虽具有一定法律意义,也会间接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但它的法律效果是依附并被最终的行政决定所吸收。因此,过程性的行为不仅应当受到当时的法律、政策的限制,还应当符合最终行为作出时法律、政策的限制。2.本案被申请人给予申请人过程性行为单独救济是为了最小程序的影响申请人的利益。3.导致本案行政行为被撤销不是基于法律的变化,本案的法律规范一直都在,〔59〕内人事福字第740号关于此类情形的实体如何处理进行了规范,导致本案撤销是事实条件发生了变化,即申请人受到刑事处分,并且这一事实是在最终行政行为作出前才发现。因此本案不存在使用事后法律规范处理申请人之前行为的问题。《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系程序法,在该法实施后的行政行为,均应符合该程序法规定。请求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撤销对王某风视同缴费年限认定的决定书》。

经审理查明:1976年,王某风进入原乐清市煤矿机械厂(现乐清市联轴器厂)工作,1992年,王某风参加乐清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1995年3月,原乐清市劳动局对王某风的视同缴费年限进行审核,核定1976年6月至1991年12月期间为视同年限,共计15年7个月。2012年6月,因侵犯著作权罪,乐清市人民法院对王某风判处罚金2000元。2023年2月,乐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王某风视同缴费年限进行复核,对王某风视同缴费年限调整为1978年4月至1991年12月共计13年9个月。2023年3月29日,乐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王某风退休手续时,发现王某风于2012年6月受过刑事处分。同年4月17日,乐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乐清市联轴器厂询问乐清市联轴器厂是否了解王某风因侵犯著作权罪被判罚金2000元一事。次日,乐清市联轴器厂回复,由于个人关系,2012年时王某风已不在乐清市联轴器厂上班,仅社保关系留存乐清市联轴器厂,王某风一直未向乐清市联轴器厂告知其被刑事处分之事,因此,乐清市联轴器厂一直不知情,也未作出处理。同年4月20日,乐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关于撤销对王某风视同缴费年限认定的决定书》,撤销对王某风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王某风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身份证、证明、视同缴纳养老保险金年限审核表、刑事判决书、说明、历年参保证明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浙劳险〔1995〕221号《浙江省劳动厅关于企业部分职工连续工龄与缴费年限计算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职工受刑事处分、开除、劳动教养并开除公职处分的,或者自动离职的,其连续工龄应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实行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制度后,他们在受刑事处分、开除、劳动教养并开除公职处分或者自动离职以前的实际缴费年限可与重新参加工作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本案中,申请人在2012年受到刑事处罚,其已不符合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条件。被申请人依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撤销申请人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并无不当。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以2012年的刑事处分撤销1995年的行政决定属违反法不溯及既往,刑事处分并非法律法规,被申请人适用的是(59)内人事福字第740号《内务部关于工作人员曾受过开除、劳动教养、刑事处分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浙劳险〔1995〕221号《浙江省劳动厅关于企业部分职工连续工龄与缴费年限计算问题的通知》,未违反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申请人所称与法不符。乐清市联轴器厂对申请人受刑事处分一事不知情,申请人称乐清市联轴器厂知晓并同意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与事实不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乐清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关于撤销对王某风视同缴费年限认定的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乐清市人民政府    

2023年6月27日

乐政复决字〔2023〕83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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