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清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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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乐清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8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乐清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进一步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机制,加强区域应急联动,实现依法治污、精准治污、科学治污,提高重污染天气预防预警、应急响应能力和精细化应急管理水平,最大限度降低大气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结合乐清实际,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和应急减排措施修订工作方案》《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浙江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浙江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温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乐清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乐清市行政区域内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对不同污染物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实施差异化应对。因细颗粒物(PM2.5)污染造成的重污染天气,严格按照本预案执行;因臭氧(O3)污染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及时向社会发布健康提示信息,加强对挥发性有机物(VOCs)和氮氧化物(NOx)排放源的日常监管;因沙尘、山火等不可控因素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及时向社会发布健康提示信息,引导公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视情采取加强扬尘源管控等措施。 1.4 预案体系 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包括本预案,市有关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行动方案,大气污染物排放相关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等。 1.5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以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为首要目标,提前预警,强化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引导公众加强自我防范和保护,最大程度降低重污染天气对公众身体健康的影响。 属地管理,区域联动。落实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主体责任,及时发布预警信息,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污染排放。根据长三角区域预警提示信息,积极开展区域应急联动。 科学预警、分级管控。完善空气质量监测监控体系,加强分析研判,实行定期会商,科学预警。根据不同预警等级,采取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措施,有效降低污染影响程度。 信息公开、社会参与。加强信息公开,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和各类媒体,及时准确发布空气质量监测和预警相关信息,确保公众的知情权。倡导公众绿色低碳生活,广泛动员社会各界积极参与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2 风险评估 2.1乐清市重污染天气历史发生情况 根据2014年-2023年乐清市生态环境状况公报,2014年全市出现重污染天气3天,其余时间均未出现重污染天气。全市总体空气环境质量较好,历史上出现重污染天气的频次不高。 2.2 应对能力评估 全市具有应对重污染天气相应的应急监测能力、应急队伍等社会资源。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应急监测能力。市生态环境监测站主要负责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污水处理厂、重金属重点防控企业监督性监测工作。在重污染天气期间,进行应急监测,并对污染物进行跟踪监测,直至事件污染消除,警报解除。 应急减排措施。市生态环境局在摸清本市污染排放实际情况基础上,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项目清单,细化落实减排措施。每年核算减排基数,对达不到总体减排比例要求的,继续增加应急管控措施,直至达到要求。 环境应急队伍。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负责组织开展大气污染防治的执法工作;重污染天气期间,根据应急减排项目清单,对企业采取限产停产等措施;对污染状况进行跟踪调查,直至污染消除,警报解除。 3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3.1 领导机构、指挥机构及职责 当发生或即将发生重污染天气时,根据需要成立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组织协调全市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市指挥部指挥长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市府办联系工作副主任、市生态环境局以及市气象局主要负责人担任。主要职责包括贯彻落实国家、省、温州市、乐清市有关重污染天气防治和应对工作的决策部署;负责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决策部署;指挥、组织、协调全市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应急响应、总结评估等工作;指挥、协调跨区域重污染天气的应急响应工作;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专家组、应急队伍的建设管理以及应急物资的储备保障等工作。 3.2 成员单位及工作职责 市指挥部成员包括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广旅体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应急管理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气象局、市供电局、市电信公司、市移动公司、市联通公司等单位负责人。根据应对工作的需要,可增加有关乡镇(街道)负责人为成员。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如下: 市委宣传部:负责做好本预案的宣传、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组织指导新闻报道工作;负责重污染天气有关网络舆情监测预警处置和舆论引导,指导处置网络负面信息 市发改局:负责电力行业管理,协调电力供需、电网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市经信局:负责组织指导企业生产重污染天气防护用品;配合市生态环境局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督促指导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和实施“一厂一策”清单化管理。 市教育局:负责制(修)订中小学和幼儿园重污染天气应急行动方案;督促指导执行中小学和幼儿园减少(停止)户外教学活动、停课等应急措施;及时汇总报告相关工作信息。 市公安局:指导制(修)订机动车限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应急行动方案;督促指导执行机动车限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控措施;配合市生态环境局加强对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的监督检测;配合有关部门加大对渣土车、砂石车等车辆违反规定上路行驶的检查执法力度;及时汇总报告相关工作信息。 市财政局:负责重污染天气市级应对工作经费保障。 市住建局:负责制(修)订建筑工地扬尘控制应急行动方案;督促指导执行建筑工地扬尘防控应急响应措施;指导建立名单管理制度,制定重污染天气期间工程停工名单并及时更新;及时汇总报告相关工作信息。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制(修)订公共交通应急行动方案;督促指导实施公共交通运力保障措施;及时汇总报告相关工作信息。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督促指导实施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措施,对农作物秸秆露天焚烧进行行政执法监督;及时汇总报告相关工作信息。 市文广旅体局:协调指导广电媒体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的发布工作。 市卫生健康局: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做好重污染天气致病群众的医疗救治工作;加强对特殊人群的健康防范指导,组织开展防病科普知识宣传;及时汇总报告相关工作信息。 市应急管理局:督促指导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项目清单企业做好重点污染企业临时停产、限产(降低生产负荷)时的安全生产工作;配合做好重污染天气的应急演练、应急响应、调查评估、信息发布、应急保障和救助救援等工作。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研究制定道路扬尘控制应急行动方案;督促指导相关部门落实道路扬尘防治、违法建筑拆除扬尘防治,停止道路开挖,以及工地渣土车、砂石车等易扬尘车辆停运等措施。 市生态环境局:承担市指挥部办公室职责;牵头制(修)订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和监测预警应急行动方案、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项目清单;会同市气象局加强空气质量监测预测。 市气象局:负责全市大气环境气象条件监测、预报工作;配合市生态环境局开展重污染天气过程预报分析会商,及时发布监测预报预警信息;根据天气条件组织实施气象干预行动(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市供电局:负责指导优化市内电力运行调度,做好市外电力采购等能源保障工作。 市电信公司、市移动公司、市联通公司:协调做好应急指挥通信网络保障,及时汇总报告相关工作信息。 3.3 办公室及主要职责 市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在市生态环境局,为市指挥部常设办事机构,市生态环境局主要负责人兼办公室主任。主要职责:负责重污染天气环境监测预警和应急协调工作;组织修订市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相关部门应急响应行动方案,指导有关企业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研判、会商,提出预警建议;根据市指挥部授权,负责市级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的发布与解除;指导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各乡镇(街道)开展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组织总结评估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演练、培训、宣传等工作;负责联系市重污染天气应急专家组;负责建立市级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联络网络;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3.4 专家组 根据需要设立专家组,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提供政策、技术咨询与建议。市重污染天气应急专家组由市指挥部负责组建,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联系。专家组由市生态环境局、市气象局、市经信局、市公安局、市住建局、市卫生健康局等部门推荐的相关领域专家组成,其主要职责为:重污染天气成因及应对方法的科学研究;分析、研判主要污染源和大气污染情况;参与重污染天气监测、预报、预警、响应和总结评估等工作,针对重污染天气应对涉及的关键问题提出对策和建议,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提供业务咨询、决策建议和技术支持;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3.5 区域应急联动机制 依托长三角区域重污染天气联防联控机制,在省指挥部、温州市指挥部的统一协调下,加强与周边协作,共同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市指挥部办公室加强与周边县(市、区、功能区)的沟通协调和信息共享,提高区域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的准确度,积极参与区域联合预警会商;按照上级预警提示信息,结合实际情况,及时启动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急响应,按要求升级或解除预警,并将重污染天气应对信息报温州市指挥部办公室。 重大活动期间,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改善要求,采取相应应急响应措施。 4 应急准备 4.1 编制应急减排项目清单 逐个排查全市各类涉气污染源,摸清污染排放实际情况,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项目清单,清单须包括工业源、移动源、扬尘源等基本信息和相应预警级别下的减排措施。市生态环境局定期更新应急减排项目清单。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和应急减排项目清单向社会公开,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监督。 4.2 编制企业应急响应操作方案 指导应急减排项目清单涉及的企业按照要求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方案须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主要涉气产污环节、污染物排放情况及不同预警级别下的应急减排、应急运输等措施。企业应当制定操作方案、“一厂一策”公示牌,并将公示牌安装在厂区入口等醒目位置。 4.3 核算减排基数及应急减排比例 减排基数应当每年核算一次,主要包括基础排放量、应急减排基数。应急减排比例是指相应级别下应急减排措施日减排量与应急减排基数的比值。在强制性减排措施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的应急减排比例在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期间,应当分别达到10%、20%和30%以上,挥发性有机物的应急减排比例应当分别达到10%、15%和20%以上。 根据本地污染排放构成调整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减排比例,但二者比例之和应当不低于上述总体要求。核算应急减排比例,对达不到总体减排比例要求的,继续增加应急管控措施,直至达到要求。 4.4 绩效分级评价与应急减排措施 按照《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要求,持续对重点行业企业开展绩效分级,在重污染天气期间实施差异化管控。评为A级和引领性的企业,可自主采取减排措施;B级及以下企业和非引领性企业,减排力度应不低于《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要求;C级和D级企业应制定更严格的减排措施。 做好服务指导,将应急减排措施切实落到具体工业企业、施工工地等。在确保安全生产的前提下,应确定不同级别预警下的应急减排措施,明确具体的停限产生产装置、工艺环节和各类关键性指标,做到应急减排措施“可操作、可监测、可核查”。 5 监测与预警机制 5.1 监测与预报 依据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及有关规范,温州市、乐清市两级生态环境、气象部门联合开展空气质量监测和评价,每日对空气质量进行预测,对未来7天(168小时)环境空气质量变化趋势进行预报。 5.2预警分级 重污染天气预警统一以空气质量指数(AQI)为指标,日AQI可按连续24小时(跨自然日)计算。按照空气污染程度、持续时间等,将重污染天气预警分为3个级别,由轻到重依次为黄色预警、橙色预警、红色预警。 黄色预警:预测日AQI >200或AQI >150持续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橙色预警:预测日AQI >200持续48小时或日AQI >150持续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红色预警:预测日AQI >200持续72小时且预测日AQI >300持续24小时及以上。 当日AQI >200或AQI >150持续48小时及以上,随空气质量预报信息发布健康防护提示性信息。 按照本预案的统一预警分级标准执行,结合乐清市空气质量状况及污染特征,根据实际可增加细颗粒物、二氧化硫、一氧化碳等指标,进一步降低各级别预警的启动标准,以便及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 5.3 预警会商 市生态环境局、市气象局按需开展重污染天气预报会商工作,当接到省、温州市相关部门对乐清市将出现重污染天气提示市,应当及时发起会商。当预测出现符合重污染天气预警条件的天气时,及时向市指挥部提出预警建议。市级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增加会商频次,必要时请市指挥部指挥长、副指挥长和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专家组参与会商。未发布预警信息、重污染天气已经出现时,实时会商。 5.4 预警启动 经监测预测,出现或将出现符合分级预警条件的重污染天气情况时,启动相应级别预警。 当监测AQI已达到严重污染级别且预测未来24小时内空气质量不会有明显改善时,应根据实际污染情况尽早启动相应级别的预警。温州市级预警信息发布中包括乐清市时,应启动相应级别预警。 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落实应急值守制度,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应急人员、车辆、设备、物资的调度准备工作。 5.5 预警发布 市级预警由市指挥部授权市指挥部办公室发布,预警信息须明确预警级别、启动时间、应急响应区域范围、响应级别和响应措施等内容。预警信息通过门户网站、广播、电视、报纸、新媒体等新闻媒介和乐清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发布,各电信运营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发送重污染天气预警短信。 黄色预警和橙色预警由市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审核,报请市指挥部指挥长批准后发布;红色预警由市指挥部指挥长审核批准后发布。 5.6 预警变更 在预警有效期内,市生态环境局、市气象局加强研判和跟踪分析,如有分析结论证明可以提前提升或降低预警级别的,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报告并提出预警变更的建议。 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且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的,按一次重污染过程计算,按高级别启动预警。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尽早采取升级措施。 当空气质量改善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标准以下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降低预警级别。 5.7 预警解除 监测预测空气质量指数将降至或已降至黄色预警条件以下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气象局提出解除预警建议,报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发布。 6 应急处置 6.1 分级响应程序 6.1.1 应急响应分级 与预警等级相对应,实行3级应急响应。 当发布黄色预警信息时,启动Ⅲ级响应。 当发布橙色预警信息时,启动Ⅱ级响应。 当发布红色预警信息时,启动Ⅰ级响应。 6.1.2 应急响应启动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经市指挥部批准,启动应急响应。 (1)已发布市级预警; (2)已发布省级、温州市级预警且重污染区域范围包括乐清市; (3)出现需要由市政府协调、指导处置的重污染天气事件。 6.1.3 响应级别调整 应急响应期间,根据预警级别调整,及时提升或降低应急响应的级别,提高应急响应的针对性。 6.2 指挥与协调 应急响应启动后,市指挥部立即通知各成员单位。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在接到启动应急响应通知后2个小时内,按照各自职责和专项应急行动方案,迅速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落实应急值守制度,做好应急人员、车辆、设备、物资的调度,组织开展应对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并及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 机动车限行措施的执行起始时间,按照当次预警市公安局的具体通知执行。中小学及幼儿园停课措施的执行起始时间按照当次预警市教育局的具体通知执行。 市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行业应急响应措施实施的组织管理,并进行督导检查。重污染天气预警范围内的各乡镇(街道)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本辖区乡镇(街道)和所属相关部门严格落实应急响应措施,并进行督导检查。 6.3 响应措施 应急响应措施包括健康防护措施、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三个方面。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更为严格、具体、有效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并抓好落实。 6.3.1 Ⅲ级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提醒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运动;中小学、幼儿园减少体育课、课间操、运动会等户外运动;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倡导公众及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单位自觉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具体措施包括: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和尾气排放;增加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加强施工扬尘管理;排污单位采取措施,控制污染生产工序,减少污染物排放。 (3)强制性减排措施。按照当地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项目清单,实施黄色预警下的应急减排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条件下,采取以下措施:对工业企业有计划地实施停产或限产(降低负荷);对施工工地采取停止混凝土搅拌、建筑拆除、渣土车运输、土石方作业等措施;加强道路机械清扫保洁和洒水频次;加强交通管制,限制高排放车辆使用;禁止烟花爆竹燃放、露天烧烤,严禁垃圾、秸秆露天焚烧;增加对燃煤锅炉、施工场地、机动车排放、工业企业等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 6.3.2 Ⅱ级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提醒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应当留在室内,避免户外运动;中小学、幼儿园停止体育课、课间操、运动会等户外运动,必要时可停课;一般人群应当避免户外活动,户外活动时适当采取佩戴口罩等防护措施。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倡导公众及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单位自觉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具体措施包括:尽量减少能源消耗,冬季取暖设施温度较平日调低2-4摄氏度;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和尾气排放,市交通运输局加大公交运力保障;增加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加强施工扬尘管理;排污单位进一步采取措施,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少污染物排放。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按照当地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项目清单,实施橙色预警下的应急减排措施,进一步减少污染物排放。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条件下,采取以下措施:对工业企业有计划地实施停产或限产(降低负荷);对施工工地采取停止混凝土搅拌、建筑拆除、渣土车运输、土石方作业等措施;增加道路机械清扫保洁和洒水频次,减少交通扬尘污染;加强交通管制,扩大限制高排放车辆使用范围;禁止烟花爆竹燃放、露天烧烤,严禁垃圾、秸秆露天焚烧;增加对燃煤锅炉、施工场地、机动车排放、工业企业等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 6.3.3 Ⅰ级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提醒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留在室内,避免户外运动;中小学、幼儿园停课,企事业单位根据情况可实行弹性工作制,建议停止大型露天活动;一般人群应当避免户外活动,户外活动时应当采取佩戴口罩等防护措施。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倡导公众及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单位自觉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具体措施包括:尽量减少能源消耗,冬季取暖设施温度较平日调低2-4摄氏度;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和尾气排放,市交通运输局进一步加大公交运力保障;增加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加强施工扬尘管理;排污单位进一步采取措施,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少污染物排放;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采用人工影响局部天气措施,改善大气环境。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按照当地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项目清单,实施红色预警下的应急减排措施,最大程度减少污染物排放。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条件下,采取以下措施:进一步加强对工业企业的停产或限产(降低负荷);进一步加强对施工工地的停止混凝土搅拌、建筑拆除、渣土车运输、土石方作业等措施;进一步增加道路机械清扫保洁和洒水频次,减少交通扬尘污染;加强交通管制,进一步扩大限制高排放车辆使用范围;禁止烟花爆竹燃放、露天烧烤,严禁垃圾、秸秆露天焚烧;增加对燃煤锅炉、施工场地、机动车排放、工业企业等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 6.4 信息公开 及时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媒体公开有关信息。信息公开内容应包括大气重污染首要污染物、污染的范围、可能持续的时间、潜在的危险程度,已采取的措施,可能受影响的区域及需采取的措施建议等。 市委宣传部应及时组织各类媒体发布预警启动、升级、降级、解除信息,信息发布应当准确、客观、真实,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随意发布、散布未经核实或没有事实依据的信息和传言。市生态环境局要向社会实时发布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市气象局要向社会及时公布气象条件变化情况。 6.5 响应终止 预警解除信息发布后,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终止应急响应,市生态环境局和市气象局继续跟踪监测。 应急终止后,应通知相关部门,完成应急处理情况的上报与发布,并进行跟踪监测和评估方案。 6.6 评估、调查和总结 市级预警解除后5个工作日内,要将辖区重污染天气应对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市指挥部办公室。市指挥部办公室视情组织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进行总结评估,评估报告上报市指挥部。 市指挥部办公室每年对重污染天气应对情况进行总结评估,进一步完善重污染天气应对措施,切实减少重污染天气影响。 7 应急保障 7.1 队伍保障 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队伍建设,提高应对能力,确保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能迅速参与并完成各项应急响应工作。市生态环境局、市气象局要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的日常培训,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应急监测和综合分析人才。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专家组,提供人才保障;研究制定专家组联络制度,充分发挥专家的指导、建议等决策咨询作用。 7.2 资金保障 市财政局要统筹安排专项资金,落实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急指挥系统建设、运行和应急响应工作经费,为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提供财力保障。 7.3 物资保障 市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保障支援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的需要。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加强对当地环境应急物资的监管、生产、储存、更新、补充、调拨和紧急配送等动态管理工作。 7.4 监测与预警能力保障 市生态环境局、市气象局要加强合作,建立完善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做好重污染天气过程的趋势分析,完善会商研判机制,提高监测预警的准确度。 7.5 医疗保障 市卫生健康局要及时组织开展伤病员医疗救治、应急心理援助,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为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提供医疗保障。 7.6 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电信运营单位负责建立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通信保障体系,组织落实向公众发送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确保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的通信联络畅通。 8 监督管理 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对全市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及预案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对有关成员单位应急行动方案、应急措施的组织落实情况等进行监督。 8.1 宣传与培训 市相关部门要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知识和有关工作的日常宣传力度,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引导公众在日常生产生活中主动参与污染减排,倡导低碳生活、绿色消费。各类媒体要广泛宣传重污染天气应对的安全、健康知识,提高公众预防、自救能力。市指挥部办公室要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培训,提高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8.2 预案演练 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召集市有关部门根据相关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做好协调配合及通信联络,确保紧急状态下的有效沟通和统一指挥。负责组织本区域单位和公众开展应对重污染天气的演练。 8.3 奖励与责任追究 建立表彰奖励与责任追究制度,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在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中,有关单位和个人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对应急准备与响应提出重大建议等成绩显著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建立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通报、约谈等制度,对未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各项应急措施的相关部门和乡镇(街道)进行通报、约谈。对因工作不力、行政效率低下、履职缺位等导致未有效落实应急措施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9 附则 9.1 应急预案管理与更新 根据浙江省、温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布置和本预案实施情况,3-5年组织修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9.2 编修与解释部门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本预案的编制、解释和日常管理。 9.3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乐清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乐政办发〔2020〕12号)同时废止。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政协办公室,市人武部,市法院,市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市管国企。 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9月2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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